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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布时间:2021-06-22 05:41:14

Ⅰ 国内有没有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但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上市的案例

1999年,申达股份(600626)分拆出欣龙无纺(000955);2002年,同方股份(600100)分拆出泰豪科技(600590)等案例可算A股分拆的先例,近年来没见过。

Ⅱ 香港人可以做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和资管计划吗

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记?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一、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企业成功案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也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由于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过程中出现的契约型持股必须予以清理。而在已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已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参与投资的不在少数,即对已上市和已挂牌公司,契约型基金作为其股东无法律和操作障碍,而在拟IPO公司中则属于禁止状态,近期在拟挂牌公司中,已然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股东持股的情形。

根据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绿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新绿股份的股东中存在多支私募基金,其中两个股东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骏资产”)实际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即德骏资产系“德骏资产-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2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故从法定意义上,德骏资产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方正富邦系代“方正富邦-和生-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代为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故从法定意义上,方正富邦亦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

另外,这两支契约型基金均是在新绿股份股改后增资进入的,推测应是规避发起人锁定期的原因。

长期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之所以无法成为拟挂牌公司股东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工商登记难以完成,各地的工商登记部门基本不接受由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的登记,在新绿股份的案例中,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仍旧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方正富邦和德骏资产,这解决了工商登记的资质问题,但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如此一来方正富邦和德骏资产持有的新绿股份的股权实际是代背后的投资人持有的,绕开工商局带来另一个“代持”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新绿股份的中介解释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德骏资产、方正富邦代持股可以不进行还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辅以契约型基金在协会备案的相关信息,以此解决契约型基金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的登记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操作之道,而且在新绿股份公开的文件中,也没有公布契约型基金的实际背后投资人,这可能就更受欢迎了。

Ⅲ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是什么 必须办理SCR吗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都很担心,对自己的公司会不会有影响。政府又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其实说白了就是要信息公开化,包括目前打击洗黑钱的这么行动这么雷厉风行,出了银行在配合着(之前就有说过银行在审核账户的),香港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来杜绝有些人钻空子、
咱们广大知法守法的好实名不用担心,我们只要配合着政府要求来做就好了。


1、为什么政府为出台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的政策;
在香港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甚至让人意想不到。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为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2、此次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
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3、什么类型的公司需要登记备案;
除上市公司外,备存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包括无限公司、股份公司、担保公司



4、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a .自然人 (须登记人士)


b .属于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团体)


5、如该公司董事股东有多位如何确认重要控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或表决权;


b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为人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c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6、谁有权查阅你公司的备档资料:
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局、入境事务局、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7、如果公司在备案后,公司董事/股东法人变更
公司在备案好,资料是一直保存好,公司董事/股东有发生变更需重新更新备案信息。

Ⅳ 请问上市公司年报中实际控制人与最终控制人的关系

实际控制人一般在公司并没有股份,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一般为实际控制人的孙公司。
国资委是央企的出资人

Ⅳ 请教:实际控制人已取得香港身份,BVI架构还必须要取消吗

2010年实际控制人以其控制的BVI公司并购香港公司并间接控制境内公司已经在实质上构成关联并购,有规避10号令之嫌。

Ⅵ 上市公司股东身份为外籍人士,能否成为控股股东

没有,只要设立一个在国内的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即可

Ⅶ 拥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能不能办理香港居留权

1,超过价值1000万港币,拥有符合投资移民第三国家国籍的,是可以申请的。从申请到批准约二年。
2.七年
3,住满七年就可以获永久居民身份证。
4,不可以
5,非永久居民身份证
6,不可以,持签证身份书去各大领事馆签证
7.没有续期的,直接转永久或取消居留权
8.不能办香港特区护照,只能办签证身份书。驾驶可的了,你是内地护照都可以申请香港驾照的。
9.完全可以自由往返中港两地。

Ⅷ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这个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实际控制人看好这个企业,或者项目。还是努力买股票,一步一步搞到手的。也有因为重组,整合,改变实际控制人。更换实际控制人的第一步是举牌,万科你是知道的吧。其他的,比如自然人举牌姚记扑克(002605) 。等等

Ⅸ 香港法人有限公司需要SCR重要控制人登记吗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都很担心,对自己的公司会不会有影响。政府又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其实说白了就是要信息公开化,包括目前打击洗黑钱的这么行动这么雷厉风行,出了银行在配合着(之前就有说过银行在审核账户的),香港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来杜绝有些人钻空子、
咱们广大知法守法的好实名不用担心,我们只要配合着政府要求来做就好了。
1、为什么政府为出台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的政策;
在香港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甚至让人意想不到。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为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2、此次执行是什么时候开始;
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3、什么类型的公司需要登记备案;
除上市公司外,备存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包括无限公司、股份公司、担保公司

4、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a 自然人 (须登记人士)
b 属于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团体)
5、如该公司董事股东有多位如何确认重要控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或表决权;
b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为人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c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6、谁有权查阅你公司的备档资料:
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局、入境事务局、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7、如果公司在备案后,公司董事/股东法人变更
公司在备案好,资料是一直保存好,公司董事/股东有发生变更需重新更新备案信息。

Ⅹ 香港公司注册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

您好,为您介绍一下此《修订条例》中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适用企业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修订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就是备存在秘书公司),或香港某指明地方。

香港执法人员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

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并且法律规定,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或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该代表只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有关注册香港公司的问题欢迎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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