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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棉集团改制

发布时间:2021-07-03 23:58:54

1. 改革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是不是最惨的

  1. 事业单位改革结束存参公事业说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逐步向机关公务员。

  2. 经营类事业单位终改制走向市场自主经营。

2. 德国改革是在什么背景下的

1945年5月9日零点,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战场终于以纳粹德国的失败和全面崩溃而宣告结束。

战争结束了,但战争带给德国人民的痛苦和灾难却远远没有结束。恶梦给人民的心理投下了长长的阴影;对战后经济和政治前景的捉摸不定以及对战胜国占领政策的恐惧和不安,又使人们产生幻灭之感;这种心理状态加重了整个经济活动的瘫痪。

重建家园,为多少德国人民所向往。然而,德国的重建又比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艰难,这不仅因为它受战争创伤最深,且要支付巨额赔款,还因为它面对的是英、美、法等国分而治之的统治和旧的经济体制的束缚。要重建,德国人民必须利用条件,注入活力。惟一的途径便是实行改革。

3.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在网上找到一篇文章,不知是否有帮助。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与前景
一、 2002年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突出变化
第一、 入世效应突显,跨国并购正在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战略重组的重要途径
2002年是中国入世第一年,入世效应已经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据统计,2002年1-9月,中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4771家,比上年增长33.4%。1-10月,中国实际吸收外资464.4亿美元,同比增长19.65%,合同吸收外资765亿美元,增长34.87%。实际利用外资额再创历史同期新高。这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国际投资大幅减少的大背景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与此同时,进出口贸易增幅显著。据海关总署最新统计,2002年1-10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5002.6亿美元,增长19.7%。其中,出口累计增幅稳步攀升,共出口2625亿美元,增长20.6%。进口2377.6亿美元,增长18.7%。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47.4亿美元。
2002年,伴随着入世效应还发生了引人关注的多个事件。比如:“外资快递公司与中国邮政关于快递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权属之争”,“南京爱立信公司中止与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转而与外资银行合作”,“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际惯例收取账户管理费”,“美国钢铁企业对国外钢铁产品的反倾销”,“中国电信港、澳业务调价引起的反响”等。这些事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牵扯到了国有企业,而且均为重要和骨干国有企业。预示着入世后,国有企业将面临严峻的变革。在变革中,国有企业是机会和风险并存。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国有工业企业来说,由于比较优势突出,机会要更多一些。但对于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垄断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部门的国有企业,却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必将面临来自跨国公司的巨大竞争压力。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旨在谋求双赢的跨国并购正在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战略重组的重要途径。2002年,国有企业与外资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跨国并购开始了卓有成效的尝试。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以一汽、东风、上汽为首的国内三大汽车龙头与日本丰田、日本日产、美国福特等公司正在进行中的汽车行业并购。此外,金融、商业零售、电信等多个行业正在成为跨国并购的热点领域。(2)深圳市的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总公司等5家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国际招标出售国有股权,这5家企业主要分布于公用和基础设施领域,拟转让给外资的股份比例分别为“能源”25%,“水务”45%,“燃气”24%,“公交”45%,“食品”70%(转让给两家外资机构,一家30%,一家40%)。值得注意的是,在转让部分股份后,除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食品”外,其他4家企业仍然保持了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3)美国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高盛公司、美国龙新基金将酝酿组建合资公司。国外投资公司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标志着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将与跨国并购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为了规范跨国并购中的交易行为,切实保证各方利益,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一并构成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体系。
第二、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在发生新变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在不断拓宽
从国有企业的内涵看,历经了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再到党的“十五大”以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三次变化。当前,在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概念也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在各个经济领域的作用,尤其是忽视了国有参股企业的重要作用。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中,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发挥作用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体现为“国有参股企业”。为此,已经有人提出了“国资企业”的新概念,认为凡国家占有投资的企业都叫国资企业。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从国有企业的外延看,国有企业已经不仅是特指国有工业企业,还包括非“工”领域的国有企业,如金融、保险、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部门、商业零售等,几乎涵盖所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经济部门。根据实践的不断发展,适时调整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是十分必要的。
2002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在不断拓宽。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改革思路。一是积极推进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关系。二是积极推进公司制改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是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四是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五是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2002年最为突出的就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改革后将形成国家电监会、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构建的新运行机制。六是稳步推进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2002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
二、2002年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1、外部环境的差异导致同样的改革措施在不同地区显现出不同的效果,国有企业的差别在进一步拉大
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新兴城市和老工业基地之间,无论从资本充裕程度、市场机制完善程度、产业结构高度、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程度等各方面比较,外部环境的差异都十分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种改革措施的效果。在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外发展起来的非国有经济这一增量比重十分巨大,使其可以比较容易地“消化”和“吸纳”体制内属于国有企业的不良存量部分,而资源枯竭的城市和部门中的国有工、矿企业,“三线”建设中布局山区的国有军工和重工业,国有企业承担的巨大社会成本根本无法被尚待发育的、十分弱小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吸收,而捉襟见肘的吃饭财政也使地方政府只能对国有企业爱莫能助。如何在下一步的国有企业改革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最终取得全局性胜利十分重要。
2、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着“重外轻内”的认识误区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首先,在机制重建上,重改制,轻内部组织和管理。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产权清晰,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层次是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第三层次是人、财、物和产、供、销的科学管理。这三个层次之间既彼此联系,又各自独立。绝不是说第一层次的建立就必然导致第二和第三层次随之而有效运转,只不过是产权明晰更能够有效激励所有者来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但对于多数国有企业来说,由于改制不彻底,在改制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中,仍然难以真正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与管理并没有在改制后随之完善,我们看到的许多出各种问题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都是十分混乱。第二、在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上,重外资,轻内资。比如,2002年,深圳市国有企业面向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招投标出售股权,却不允许国内企业参与。第三、在发展思路上,重外需,轻内需。目前50%的出口份额来自于外商投资企业,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份额在增量部分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有企业所占出口份额相对越来越小。在这种格局下,要依靠外需来支撑国有企业改革显然难度很大。另外,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无法和沿海地区的出口外向型企业竞争,外需使不上劲。第四、在冗员问题上,重向外甩包袱,轻企业内部消化。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现在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国有企业“减人增效、下岗分流”的步子要走得更扎实一些。即便在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以美国通用公司为例,企业内部改革中人员分流也是本着员工价值体现率最高的原则,主要在内部安置。
3、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利益格局调整中,亟待确立一个各利益主体都接受的游戏规则
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在利益调整中,关键是要确立一个各方都接受的利益调整游戏规则。由于缺少游戏规则,很容易导致利益调整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了改革效果,加剧了改革风险。许多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出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少一个大家公认的游戏规则。比如,有的国有企业凭借一纸行政批文就敢一卖了之;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评估完全是经营者说了算;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已经“买断工龄”了,却又“买而不断”;有的国有企业迫于压力,竟然连退休职工也要发给奖金。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出台的政策措施往往随意性很大。“一言以蔽之”,关键是要确立一个各方都接受的利益调整的游戏规则。利益调整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个游戏规则实际上主要涉及四方利益:国家、经营者、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制定这个游戏规则的关键是,要使各利益主体确立一个良好心理预期:即改革必将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平滑各方面利益,一方的短期利益受损必将会以未来长期利益的增加来作为补偿。
5、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
当前,改革不配套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的多头管理导致责、权、利不明确,管理部门行使权力和享受利益时争先恐后,承担责任时瞻前顾后。二是企业改制无法可依,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三是激励机制不到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问题没从根本上解决。许多经营者“不该拿的钱拿了,该给的钱又没有给”,收入分配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2002年,比较典型的是广东三水市国有企业健力宝公司董事长李经纬涉嫌贪污被拘控和上市公司江西纸业高层管理人员集体腐败事件。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该给的钱没有给”的问题,“令人痛心”的事情可能还会不断发生。四是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和政府财力有限,致使企业办社会问题解决难,社会保障缺位致使职工下岗分流是“剪不断、理还乱”。关键是要解决“消化”企业办社会“包袱”的资金来源问题,解决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问题。
三、2003年国有企业改革面临新突破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进行积极有效的新探索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克服了多头管理的弊端,实现了集中管理,进而提高了管理效率。这种模式还可以有效防止政企分开后“内部人”控制企业,实现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结合。
2、在相关政策规定指引下,跨国并购将得到热而有序地迅速发展,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利用外资的有效新形式
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先后出台了多项规范跨国并购行为的政策规定。2003年,预计跨国并购必将出现新的热潮。不仅在制造业领域,在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多个部门都将会出现购并行为,将极大地推动国有企业利用外国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装备。
3、高度重视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继续实施启动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措施,为国有企业开拓出一片市场空间来。目前,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要依靠外需来支撑中西部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显然不太可能。如果能够启动内需,尤其是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将为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其次,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将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分清楚,将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清楚,才能为国有企业创造与其它企业平等竞争的初始条件,才能使得国有企业改革的体制成本和系统风险不积聚于部分企业或局部地区,而是有效合理地分散到全社会。
最后,要建立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环境。
4、根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尽快建立国有企业薪酬激励的长效机制
中国入世后,对于国有企业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新的薪酬机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决不能搞新的高水平的平均主义,要提高风险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位国有企业的老总说得好:“年薪制的实行,要使经营者有发财的机会,同时也要有跳楼的风险,不能负盈不负亏。”二是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尤其是要重视长期激励,使他们建立对未来的良好预期。中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几乎都没有公司股份,这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是难以想象的。三是年薪制实行的重要前提是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市场化选拔,新的薪酬机制确立的重要依据是经理人员市场的定价标准。四是新的薪酬机制一定要规范。对于在职消费要严格界定,在实行年薪制的同时严格限制各种灰色收入。实际上,外资企业有许多好的管理办法完全可以为我所用,而不用另搞一套。
中国网 2002年12月23日

4. “正始改制”是怎么一回事具体改了哪些措施

公元239年,魏明帝曹叡病危,由于太子曹芳年幼,魏明帝曹叡不得不另立辅臣辅助太子处理政事,由此司马懿和曹爽登顶曹魏政坛的最前沿。初时,曹爽念在司马懿在朝中名望甚高,对其还是多有敬畏的。《三国志》:“初,宣王以爽魏之肺腑,每先推之,爽以宣王名重,亦引身卑下,当时称焉。”

5. 企业改制 的意思

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部分改制: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5)德棉集团改制扩展阅读: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重视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技术创新机制,走集约型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依靠各方面力量,扩大就业门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减轻负担。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企业改制

人民网——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德国工业改革的影响是什么 救急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G.F.List),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幼稚工业保护论”。他认为不能听任英国灌输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让发达工业国长驱直入。尚未统一的德国作为后起工业国,应该有自己的贸易理论——即幼稚工业保护论。在本国工业羽翼未丰时,必须用税收和贸易保护手段,扶植本国工业发展;当形成足够竞争力后,再开放市场与外国竞争。这一理论深刻影响了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后起工业国的经济政策。道理很简单,如果按照自由市场经济原则,一个刚刚起步的小杂货店,不依靠扶持,能战胜拥有雄厚资本的百年老店吗?恐怕连生存都是个问题。200多年来,发达工业国一边由本国政府用税收补贴等手段扶植工业发展,一边大肆鼓吹输出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论调,贬斥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涉。这些西方理论毒药忽悠残废了一大批初步具备工业能力的国家,如今的中国也是其中之一。

7. 德建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

是私企,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3年,原为地方国有企业,1999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企业信息如下:

德建集团企业战略

以建筑业为依托,以房地产开发为引擎,做专做精,形成两大产业主导、其它相关产业辅助、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加大区域扩展力度,稳固本地优势,辐射全国。以资本运作为纽带,重新配置资源,建设年轻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谋求用3-5年时间,使集团年总产值、利税总额翻一至两翻,不断扩张可控资产总规模。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知识型、服务型企业的转变,成为具有鲜明品牌竞争力的全国性大建筑商,在打造百年德健的进程中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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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建集团简介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是集投资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资本运营、国际工程和贸易、建筑产业化于一体的现代化建设集团。

2015、2016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2017、2018连续两年入选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3年,原为地方国有企业,1999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集团下设30多个分(子)公司和区域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总资产60多亿元,拥有各类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3000多人。

集团建立了山东省民营建筑企业首家工程技术研究院,具有房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和多个专项工程承包一级资质,具有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对外经营权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多年来,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秉承“以德建树 以信取赢”的核心理念和“产品就是人品 质量就是生命”的质量理念。

国内市场形成山东、京津冀、西北、西南几大经营片区,业务辐射10多个省市,国际市场涉及亚、欧、非等地区20多个国家。

向社会奉献了数万项“品质 安全 人文 环保”的建筑产品.截止2017年底,共创出3项鲁班奖、7项国家优质工程奖、5项全国建筑装饰奖,数十项全国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主编和参编15项行业标准,获得40多项国家专利。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荣获首批全国百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连续多年获评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AAA级企业、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德建集团官网-企业简介

8. 企业改制以前退休的职工企业改制后是不是要转成企业退休

无效,合同不受保护,可撤消
因为厂家隐瞒无国家颁发的生产批药品,违约在先

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
回答者:yujia19851023 - 经理 五级 4-26 17:56

这份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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