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什么例外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了按认缴的出资或股份足额缴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再负其他的责任。也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里,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个原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有限公司里具体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仍然要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带来了减少和转移市场交易风险、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等好处,那么它是否有例外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原则上来说,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中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的原则,因而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B. 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
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
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股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17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了股东大会制度,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对于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负相应的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一股一票,资本多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换言之,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C. 股东权的原则
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而每一股东的出资又往往是不一样的,又由于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由此决定了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D. 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二)股份转让权;
(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八)优先认购新股权;
(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
(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E. 巴菲特选股原则有哪些
1. 心中无股:很多人是天天看股价,天天想股价,天天做差价,而我发现,巴菲特的做法则完全不同:不看股票看公司,不想价格想价值,不做投机做投资。与很多人眼里只有股价行情相比,巴菲特做的不是股票,而是像投资入股合伙做生意一样,是真正的投资:“你买的不是股票,而是公司。”
2. 安全第一:很多人是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宁愿进行巨大投资,巴菲特却强调安全第一,赚钱第二,在赔钱可能很小、赢利可能性很大时才会出手。巴菲特说:“安全边际是投资成功的基石。”而安全边际往往出现在股市大跌、优秀的公司股价大跌之时。一般人喜欢追涨杀跌,巴菲特正好相反,人弃我取,人取我予。
3. 选股如选妻:很多人选股十分轻率,频繁换股,巴菲特讽刺为股市“一夜情”,他本人却是选股如选妻:“我们寻找投资对象的态度和寻找终身伴侣的态度完全相同。”我将其总结为三点:慎重的态度,严格的标准,极少的数量。
4. 知己知彼: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巴菲特投资选股极少亏损,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只选那些自己非常熟悉、非常了解、非常有把握的优秀公司股票。他一再强调投资的第一原则是能力圈原则:“能力圈的大小并不重要,清楚自己的能力圈边界才是至关重要的。”我将其概括为三大选股戒律:不能不选,不熟不选,不懂不选。
5. 一流业务:巴菲特说:“我们坚持寻找一流业务的公司。”而普通投资者判断公司业务是否一流的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抓住最核心的关键点:品牌。一流业务的核心体现是一流的品牌,而一流的品牌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名牌、老牌、大牌。
6. 一流管理:巴菲特寻找的公司不仅要有一流业务,还要有一流管理。他告诫我们:“在收购公司和买入股票时,我们想要购买的目标公司不仅要业务优秀,而且还要有非凡出众、聪明能干、受人敬爱的管理者。”巴菲特很多时候是喜欢那个公司的管理者才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的。我将巴菲特对管理者的要求归纳为德才兼备,尤其是道德方面要求很高,要诚实、真诚、忠诚,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7. 一流业绩:巴菲特说:“我只喜欢那些事实证明具有持续赢利能力的企业。”推动股价长期持续上涨的,最终只有一种力量:赢利持续增长。我研究发现,业绩推动股价上涨的过程和运载火箭推动卫星上天的过程是非常相似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就像卫星,推动它的赢利就像运载火箭,而且也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毛利,第二级是净利,第三级是未分配利润。巴菲特要求的一流业绩要符合三个标准:高毛利率、高净资产收益率,高未分配利润股价转化率。
8. 价值评估:巴菲特有句名言:“你付出的是价格,而你得到的是价值。”价值投资的关键就是你得到的价值是否远远大于你付出的价格。而价值投资最大的困难是,价格很清楚,但价值却很不清楚,只能自己进行大概的评估。主要的价值评估方法一般基于三个方面:资产价值、赢利能力、现金流量。巴菲特认为,根据自由现金流量进行价值评估才是最正确的方法。
9. 集中投资:非常流行的投资方法是分散投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是要买很多股票,每只股票都只买一点儿,这样看上去似乎更稳健,赚钱会更多。而巴菲特却反对分散投资,主张集中投资:“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投资应该像马克•吐温建议的那样,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后小心地看好这个篮子。”“我们的投资仅集中在少数几家杰出的公司身上,我们是集中投资者。”我认为巴菲特的集中投资原则类似于集中兵力的军事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大赌大赢,但这需要三个条件:大赢需要大智,大赌需要大勇,大成需要大忍。
10. 长期投资:巴菲特开玩笑说自己用屁股赚的钱比用脑袋赚的更多,其实就是因为他比别人都更能拿得住:“我最喜欢持有一只股票的时间是:永远。”长期持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我总结巴菲特之所以能够长期持有一只股票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秘诀是三心:决心,死了都不卖;信心,不卖更赚钱;恒心,涨跌都不卖。但需要说明的是,巴菲特长期持有且一直不卖的只是极少数股票,很多股票巴菲特也会在持有几年后及时卖出。
F. 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P114)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5](P7)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6](P57)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G. 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的
股东作为企业重要的角色,也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那么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就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样才能合法。那么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的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大家看完之后就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常识问题,对于认定股东资格有着重要的帮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进行处理这件事情,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