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内本办法规容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可以参考《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其增补本
⑵ 融资性担保牌照申请需要的哪些硬性条件
注册融资担保公司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内
2、有具备持容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是属于区域性的业务范围,持牌机构并不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担业务。暂时要求是在注册地开展实际业务,若是需要在异地开展融担业务,目前是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来实现。
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⑶ 融资性担保申请流程,急用,亲们
需要融资担保的话就直接给担保公司打电话就行了,他们会调查企业,然后找银行放款。
⑷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注册融资性担保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⑸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金额是多少
在各地(州、市)和
石河子市
范围内开展
融资性担保
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在各县(市)(除石河子市外)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⑹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属于什么性质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连带责任性质,对承担的贷款人起到贷款担保。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
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注册融资性担保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公司
⑺ 注册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
担保机构登记注册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7)注册融资性担保扩展阅读:
资金要求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如果跨地区担保,则需达1亿以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一段时间。
从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记情况来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局对担保公司登记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暂缓登记担保类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登记;江苏省工商局登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非融资性担保”等。
为统一规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⑻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和注册资金的关系
其实关于融资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袭,都可以从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答案。网络中有全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如下: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单个被担保人(项目)的担保额上限是注册资本金的10%;2.总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80%只能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最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