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什么
通过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弄清楚都有哪些东西可以拿去典当。通常变现能力强专、属价格相对趋于稳定或呈上升趋势的物品才适合典当。比如房产、汽车、翡翠玉器、奢侈品、手表甚至一些高档电子数码产品,都具备典当的价值,但是不同的物品对应不同的市场价值,在典当之前,需要考虑好典当物品和自己需要的资金的差价,提前做好估算和心理准备。
二是要对当金有一个较明确的估算。一般典当行开出的当金可以达到典当物品市场流通价值的50%至80%,具体当金要根据典当物品的性质和当期、风险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当金越多,息费就越贵,所以在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当金要的越少越好。盲目追求高价当金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付出高额的息费。
三是要注意典当时限。目前典当行的融资周期从一周到半年不等,时间越长息费相对会越高,所以典当时间不宜过长,对中小企业来说以三个月为最佳,如果后期还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可以在当期届满内进行续当。
⑵ 典当公司融资合法吗
典当公司融资一定是非法行为,公司融资的对象只能是银行或者股市,其他机构进行融资是非法行为,不然一律称为非法集资,一般典当行业有点类似于融资担保公司,但是一般是对于小额固定资产的抵押。
⑶ 典当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
“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⑷ 典当融资的融资方式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⑸ 典当融资的缺点
典当也有一定的缺点,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⑹ 融资的典当融资
典当的社会功能:典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称为三大功回能。其一是它的答资金融通功能,其二是它的当物保管功能,其三是它的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亦是干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典当的主要特点:一、融资性;二、单一性;三、商业性;四、小额性;五、短期性;六、高利性;七、安全性;八、便捷性;九、不等价性。
典当的基本类型:一、应急型典当;二、投资型典当;三、消费型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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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怎样以典当融资的方式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抄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⑻ 典当融资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步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急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因为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关键。盼望监管部门允许典当行可以和银行一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允许典当行能随时查询商品房销售登记档案和记录,允许将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融资。能够出台细则使典当行可以顺利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无论从发展需要上看还是从我国人口规模上看典当行都是偏少的,在目前融资渠道偏窄的情况下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大潜力。入世后我国又将面临外资典当行进入的压力,应加快典当行发展的步伐适当放宽典当行准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辐射面广的典当行业经营网络以满足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同时要尽快制定外资进入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对外资典当行的进入进行管理的需求。
(三)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目前还是一个“擦边球”的游戏。
由于经营股票典当需到中央结算所登记,而到中央结算所登记又缺乏操作可行性,因此有人认为现在的股票典当是在打“擦边球”。各地的监管者对此一般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对券商而言,由于入市资金的增加,有利于营业部交易量的增加和提高佣金收入。这也就是他们为什么愿意担风险,来帮典当公司监管和平仓的原因。对典当行而言,多了一项赢利渠道,而且该项业务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一家典当行老总说:该项业务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则会更高。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赢利渠道,可能会成为我国低迷的典当业的一支“兴奋剂”,所以有必要给这项业务“正名”。
(四)进一步完善对典当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典当主体资格作出规定。例如香港《当押业条列》中即规定:“年龄不足17岁的人来典当财物时,当铺不得收当”。按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定为18岁较为相宜。
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规定在典当关系存续期内,典押人表示让与其典物的所有权给典当行,典当行又愿意接受的,典当行须按时找贴,以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所谓找贴,是指典押人与典当行之间,按典物的原典价抵销典物出卖时的实际价金后,由典当行支付其差额,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完善对死当物的处理规则。回归传统的营业质特征,规定死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而且实践中大部分典当行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典当行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通过找贴和别卖制度,也能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重新规定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典当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的,典当企业一般并无过错。如果借款人要求赎回典当物,典当物还有标号可辨认的,可由典当企业放赎典当物,并以当票上记载的典当物估价的60%向借款人赔偿;如不能放赎的,则应从当票上记载的当物估价金额向借款人赔偿。这样做是因为典当物投了保险,其利益可以得到补偿。
对典价做出幅度规定。为防止显失公平可考虑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贵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滞销物品50%,当事人可协商在这个比例内浮动15%。
(五)加重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五)加重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对高利贷和非法揽储等违法行为给予重罚。
⑼ 当铺营业资金缺少怎么办有什么融资办法吗请大神指教
如今,“进当铺”和“开当铺”成了最耀眼的经济热点之一。作为理财融资的一种快速渠道,“进当铺”成为中小企业以及市民阶层关注的对象。钱生钱财聚财,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开当铺”也让各方老板欲罢不能
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在诸多增长迅速的中国金融热点中,典当热的出现颇能激发人们的兴趣。虽然上海有的典当企业年纪比世纪广场上的日晷还要大,但是真有一天小区附近挂起一块“当”字招牌,还是能吸引街坊四邻们惊讶的眼神。 2006年初,“进当铺”和“开当铺”成了最耀眼的经济热点之一。作为理财融资的一种快速渠道,“进当铺”成为中小企业以及市民阶层关注的对象。钱生钱财聚财,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开当铺”也让各方老板欲罢不能。
典当准入门槛初放后,2006年初,仅浙江一地就有4亿资金潮涌典当业。民资丰裕的长三角成了开闸放水的稻田,大量资金图谋灌进典当业这片金灿灿的田野。
想入典当这一行并非如想象中那样简单,除了大量的资金门槛外,还需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条条大路通罗马”,记者了解,涉水典当业的方法大致有二。
阳关大道直取正途
依据最新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备足资金,递交申请,以待批复。
根据商务部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的规定,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并如实际缴付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如果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总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高出原来标准50%,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的营运资金限额也从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新《办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主要针对新开典当行,此前已经注册的可继续营业。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锋告诉记者:“简单地说,拥有500万元资金以及一个可供营业的门面,就具备了开设典当行的资格。当然,若要开设从事房产抵押典当业务或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或1000万元。”
刘锋表示,在民间资本基础雄厚的长三角,拥有开设典当企业能力并非是什么稀罕事。不过,走程序并非具备条件就可以开张营业,还需要上交申请审批,从上海市一路审批到商务部,手续上需要花大工夫。
柳暗花明另辟蹊径
做餐饮的可以加盟餐饮集团,做服装的可以加盟时装名牌。那么开典当行是否可以“加盟”呢?
某业内人士在与记者攀谈中笑言:“就在我们这间贵宾室,我所接待的欲加盟我们典当行的民企老板就有十几位。”
长三角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手头拥有上百上千万资金的大户老板并不罕见,钱对于他们来说不成问题。如果走正常渠道交付审批,一来时间拖得较长,二来一旦任何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前功尽弃。于是,头脑灵活的商人们想到了加盟的办法。已注册的典当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相对更为容易,加盟已注册典当公司就成了一种捷径。不但可以借助其身份快速实现资金投放入行,又可以借助其长期的管理经验规避经营风险。
典当有风险 入行需谨慎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据了解,典当业最常见的风险还是经营风险,包括误收赃物风险、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风险、绝当变现风险等等。像眼下颇为热门的房地产、汽车质押典当,前者容易出现产权不清晰、价格虚高等问题,后者则存在证照作假甚至是非法销赃“洗钱”等情形,这些都是典当行日常经营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风险。
与传统的经营风险相比,融资风险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现在中小企业用厂房、住宅等房产作抵押融资,典当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大笔资金出借也让典当行如履薄冰,一次失手就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典当融资本身性质就是赶时间,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层层审批道道把关,巨额的款项常常一周内放款,更是加大了出错的可能性,提高了风险。
随着典当行的开放,市场剩余空间已显局促,比拼经营规模、资本实力的迹象已露端倪。这对部分规模、资本偏小的典当行而言,从业整体风险必然加大。为此,有业内人士预言,照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维护现有典当行业秩序将变得十分艰难。
【理财小贴士】典当行收费标准参考
《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
典当收费分两部分: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其中,典当利息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规定计收;而综合费用的计收分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质押时,月综合费率最高为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最高为当金的3%。以下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按最高收费标准计算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