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长安信托的长安盛世系列家族信托都有哪些类型呢
标准化资金型家族信托,能够解决客户财富传承隐忧、解放客户打理资金的精力;专户理财型家族信托,可以满足客户自主理财的需要;定制化资金型家族信托,为客户量身打造财富管理和传承方案;财产权家族信托,满足客户各类型财富的管理传承需求;保险金信托1.0和2.0,为客户提供保单+信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② 长安信托慈善信托第一支慈善信托是什么都获得了哪些荣誉
近年来,长安信托一直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长安信托慈善信托第一支慈内善信托是“长安慈—容—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于2016年9月1日完成民政备案,这也是国内首批慈善信托,2016年11月,长安信托获得“中国慈善联合会2016年度推动者”称号。2017年,长安信凭借自身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能力以及在慈善信托业务方面的突出表现屡获殊荣,7月摘得“2017年度优秀慈善信托奖”,9月在亚太财富论坛上,长安信托获“最佳慈善服务方案奖”。同年11月,长安信托获得《投资者报》“2017慈善信托先锋”的称号,12月“在2018 年度中国家族管理领袖 TOP50”评选中:长安信托荣获“最具竞争力慈善信托服务机构奖”。
③ 被假黄金骗了10个亿,为何保险公司拒赔呢
根据保险公司的解释,正是因为该公司以虚假黄金来投保,而这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债主们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来寻求赔偿。目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裁定,裁定书表示,驳回了中国人保集团的上诉,并维持了人保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的一审裁定,至此事情告一段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判定并未涉及假黄金案件,这也意味着此次判定只是人保与信托之间。
同时,通过这件事也暴露出一些实际问题,比如黄金入库之前是否做了检验,信托公司的相关流程也存在一些疏忽,这些都是导致金凰珠宝公司“瞒天过海”的基础,如果当时信托公司更加谨慎一些,或许就没有了以后的麻烦,所以也警示我们,无论是合作还是托付,都要小心谨慎。
④ 信托公司只有68家吗
普及:信托公司受抄银监会监管
网络搜索“银监会”,网络搜索第一条,打开银监会官网
下拉页面到最底部,在左下角“日期”上面,有一个“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点击它
在右部页面中下方未知,有“信托公司”,点击右边的“更多”展开,如下【68家信托公司】
中诚信托
中信信托
外贸信托
中粮信托
金谷信托
华鑫信托
英大信托
建信信托
民生信托
北京信托
国民信托
国投信托
北方信托
天津信托
渤海信托
山西信托
新时代信托
华宸信托
吉林信托
中融信托
上海信托
华宝信托
中海信托
华澳信托
上海爱建信托
中泰信托
安信信托
江苏信托
苏州信托
国联信托
紫金信托
中建投信托
杭州工商信托
浙金信托
万向信托
国元信托
兴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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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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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
百瑞信托
交银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
湖南信托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信托
新华信托
中铁信托
四川信托
华能贵诚信托
云南信托
西藏信托
陕西信托
西部信托
长安信托
光大兴陇信托
五矿信托
华融信托
长城新盛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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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信托
厦门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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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
平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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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国版权 2005年 第02期,谁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余惠英,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2号楼3单元202号。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该公司市场信息中心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女,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音像营销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8号院52号。
上诉人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影视公司)、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合、王俊彦,上诉人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建东,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东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谢建东、侯铭昊,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间,贺敬之就《北风吹》的歌词,张敬安、欧阳谦叔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词曲,娄生茂、吴洪源就《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曲,光未然就《保卫黄河》的歌词,玛拉沁夫就《敖包相会》的歌词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合同,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信托给音著协。2003年1月20日,音著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处购得22集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以下简称《激》剧)VCD光盘一套。该光盘套封上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总经销,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出版文号。在该剧中,制作方未经音著协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乐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其与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长安影视公司录制《激》剧,未经《北风吹》的词作者贺敬之,《保卫黄河》的词作者光未然,《洪湖水,浪打浪》的曲作者张敬安、欧阳谦叔,《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作者吴洪源、曲作者娄生茂,《敖包相会》的词作者玛拉沁夫或上述著作权人委托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的许可,在该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为《激》剧VCD光盘的出版发行方和制作总经销方,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应就长安影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音著协就《解放区的天》、《北风吹》、《雄鸡高叫》、《保卫黄河》、《延安颂》、《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敖包相会》七首音乐作品乐曲对北京图书大厦、长安影视公司、贵州东方出版社、广州俏佳人公司的起诉;(二)长安影视公司赔偿音著协人民币71 150元,贵州东方出版社、广州俏佳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安影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音著协有权管理的权利仅限于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而长安影视公司是以摄制电影、电视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且《激》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不应视为公开表演,故长安影视公司未侵犯音著协管理的权利;《激》剧拍摄完成时间为2001年3月,2001年7月27日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1年9月播出,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重,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长安影视公司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音著协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俏佳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激》剧已经取得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详细审查了该剧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已尽到法律要求审查义务,而该剧中使用音乐作品是否侵权并非其作为发行方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不当;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并不属于音著协信托管理的权利范围,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理解有误;有些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一些歌曲音著协尽管获得歌词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曲作者的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利;既然原审判决对《激》剧的著作权及其合法性予以了认可,且认为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侵权,作为发行方的上诉人亦不应构成侵权;其既未侵犯音著协管理的表演权,也未侵犯发行权,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且赔偿数额过高。综上,广州俏佳人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音著协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间,张鲁就《北风吹》的乐曲,贺敬之就《白毛女》歌词,张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词曲,欧阳谦叔就《洪湖赤卫队歌剧、剧本、作曲》的乐曲,娄生茂、吴洪源就《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曲,刘西林、胡守云就《解放区的天》的词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黄河大合唱》的词曲,玛拉沁夫、都鲁玛就《敖包相会》的词曲、郑小提就《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延安颂》的乐曲、刘嘉媛就《兄妹开荒》乐曲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合同,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信托给音著协。
音著协为证明所涉及作品词曲作者的真实性提交了两本载有所涉及作品的公开出版物: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声飘过80年》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 历史歌曲1904-1978》。其中,《歌声飘过80年》一书中载有:《北风吹》(歌剧《白毛女》选曲)署名为贺敬之词,马可、张鲁等曲;《解放区的天》署名为河北民歌、刘西林记谱填词。《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 历史歌曲1904-1978》一书中载有:《洪湖水,浪打浪》(歌剧《洪湖赤卫队》选曲),署名为湖北省歌舞剧团《洪湖赤卫队》创作组词,张敬安、欧阳谦叔曲;《学习雷锋好榜样》,署名为洪源词、生茂曲;《保卫黄河》(选自《黄河大合唱》),署名为光未然词、冼星海曲;《敖包相会》署名为玛拉沁夫词、通福编曲;《雄鸡高叫》署名为路由词、安波曲;《延安颂》署名为莫耶词、郑律成曲;《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署名为公木词、郑律成曲。
2001年7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签发(军)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激》剧在全国发行。9月29日,《激》剧的录制方之一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激》剧版权转让协议。次日,长安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激》剧VCD光盘、DVD光盘等音像制品版权授予广州俏佳人公司,授权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10月10日,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销售委托书委托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该社出版发行的《激》剧。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处以150元的价格购得《激》剧VCD光盘一套。该光盘套封上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总经销,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出版文号。在该剧中,制作方未经音著协同意,使用了前述9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在该剧第一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分22秒的器乐演奏的《解放区的天》,长度为1分30秒的演员演唱的《北风吹》,长度为56秒的演员演唱的《保卫黄河》,长度为1分30秒的演员演唱的《延安颂》,长度为1分10秒的演员演唱的《雄鸡高唱》;第四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1秒的演员演唱的《延安颂》,长度为20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七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5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十三集中出现了长度为17秒的演员演唱的《北风吹》,长度为17秒的演员演唱的《学习雷锋好榜样》;第十四集中出现了长度为8秒的演员演唱的《敖包相会》;第十七集中出现了长度为4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集中出现了长度为10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长度为1分5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二十一集中出现了长度为6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二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8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音著协请求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音著协所订收费标准,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15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30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著作权使用费,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此外,音著协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均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拒绝提供涉案VCD、DVD光盘等录像制品的发行数量。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长安影视公司提出音著协与《保卫黄河》词作者光未然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确定的受益人仅是光未然本人。现光未然于2002年去世,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应当终止。但长安影视公司在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交证据,仅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一份户籍证明信,内容为一位名为张光年的男性居民于2002年1月28日死亡,已注销户口。长安影视公司在说明中称张光年即光未然。
以上事实有音著协与张鲁、贺敬之、张敬安、欧阳谦叔、娄生茂、吴洪源、刘西林、光未然、玛拉沁夫、冼妮娜、都鲁玛、郑小提、刘嘉媛、胡守云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声飘过80年》一书,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历史歌曲1904-1978》一书,(军)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长安影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激情燃烧的岁月》VCD光盘实物及套封、音著协购买被控侵权VCD光盘发票及小票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被控侵权出版物使用音乐作品名录与著作权人对照表以及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崇文门派出所出具的(2004)崇公崇文门所户证字014号户籍证明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激》剧在2001年7月27日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9月29日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次日,长安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给广州俏佳人公司。10月10日,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销售委托书委托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涉案作品。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之前,但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发行行为延续至2001年10月27日之后,而2003年1月20日北京图书大厦依然在出售涉案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31号)第31条之规定,长安影视公司制作完成《激》剧及贵州东方出版社出版《激》剧的时间均在2001年10月27日前,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州俏佳人公司发行《激》剧VCD制品的时间虽然在2001年10月27日前,但其行为延续至2001年10月27日之后,因此,广州俏佳人公司与北京图书大厦的发行和销售行为均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02年9月15日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涉案九首音乐作品均已在正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为我国公众广为熟知,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勿庸置疑的,相关作者亦应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与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这些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结合音著协与音乐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虽然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的形式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可以认定是双方建立了一种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广州俏佳人公司主张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并不属于音著协信托管理的权利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和广州俏佳人公司针对原审判决关于其侵犯《北风吹》、《保卫黄河》、《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和《敖包相会》五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提出上诉,本院亦应针对该五首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由于长安影视公司在制作《激》剧中均未完整使用该五首音乐作品,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长安影视公司在剧中使用上述作品的性质。对于此问题,应当结合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判断,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发其继续创作的热情,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对作品正当合理的使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首先,对于比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词或乐曲,尽管时间较短,但是所使用的歌词部分已经完整地表现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所使用的乐曲部分体现了作者在音乐作品中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应属于实质性地使用了音乐作品。在《激》剧中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使用是将完整的歌词演唱两遍共56秒,该作品的使用方式属于实质性地使用了作品。具体而言,长安影视公司将该音乐作品制作并固定在载体上的行为构成复制,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制作发行《激》剧VCD 光盘的行为是对该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北京图书大厦销售《激》剧VCD 光盘的行为构成对该音乐作品的发行。这些行为在未得到音著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对于使用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的情况,考虑到被使用部分在整个音乐作品所占比例较小,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即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因此,这种方式的使用应当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长安影视公司在制作《激》剧中使用《北风吹》、《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和《敖包相会》四首音乐作品中,仅涉及该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尽管个别音乐作品使用时间较长,但均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虽然长安影视公司均未给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署名,存在过失,但此项权利并非音著协管理范围,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提出涉案音乐作品《保卫黄河》词作者光未然已经去世,由于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约定其为唯一的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之规定,信托关系终止,音著协无权就音乐作品《保卫黄河》主张词作者的有关权利。由于长安影视公司当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在庭后补交的户籍证明信提交的时间已过举证期限,亦不属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俏佳人公司上诉称其详细审查了该剧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且《激》剧即便存在侵权事实,非法使用音乐作品或应支付使用费的当事人应是该剧的制片人,有些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一节,本院认为,《激》剧获得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只是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激》剧制作方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在《激》剧进入市场前进行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激》剧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并非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范围。因此,《激》剧获得有关政府的批准这一事实并不代表《激》剧不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而在先的制作行为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导致在后的出版、发行和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长安影视公司在《激》剧中实质上使用了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词曲内容。作为合作作品的歌曲,其歌词和乐曲均可分割使用,分别由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只要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任何一方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合法有效,长安影视公司未经许可在《激》剧中的使用便构成侵权。故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前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音著协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已与如导演、演员等其他民事主体的智力创作成果不可分割,并形成了新的作品,即《激》剧,而该剧的出版发行,满足了社会公众欣赏该剧的精神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音著协就北京图书大厦应当停止销售的主张。本院认为,以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长安影视公司未经许可在《激》剧中使用了音乐作品《保卫黄河》,侵犯了音著协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制作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激》剧VCD 光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图书大厦销售《激》剧VCD 光盘,虽然其辩称是从广州俏佳人公司进货,但未提供进货合法来源的证据,应当同长安影视公司、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音著协主张赔偿的标准是其对外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拒绝提供《激》剧VCD光盘的发行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5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可音著协主张的3万套的数量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将综合侵权的事实、情节、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因素,并考虑音著协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本案所涉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DVD光盘及其他录像制品;
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二万零一百五十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11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9000元(已缴纳),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110元,由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已缴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鲁民
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⑥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保险公司要不要赔法院怎么判
据目前的消息来看,陕西高院判处人保公司赔付长安信托8.3亿人民币。但是最终判审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一切尚不能盖棺定论。那么这件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了解一下经过吧。珠宝公司与多家信托公司
至于最后判审结果如何,还得看法院对此案的看法,目前此案的判审法庭已经转移了多个省份,毕竟涉及金额过大,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都不想承受这样的损失。但是当初进行融资时,为什么就不能擦亮眼睛呢。一切都是自己结下的恶果吧。
⑦ 长安信托家族信托可以永久设立吗
目前国内很多信托公司都在相继推出家族信托方案,但是在中国有一点你不一样,所有的一切都是党给的,完全实现永续传承难度很大。但都在不断努力之中
⑧ 听说长安信托也有家族信托业务,具体怎么样啊
长安信托从 2013 年开始抄探索家族信托业务,是国内最早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之一。2015 年 11月将家族信托业务上升到公司战略高度,在信托行业中首家成立了家族信托事业部。家族信托事业部涵盖开发部、投资配置部、账户管理部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信托财产的投资配置以及期间事务性管理,保障客户方案量身定制的设计、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务性管理。目前,长安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除服务公司自有客户的家族信托需求以外,也被多家全国性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纳为家族信托业务战略合作伙伴。
⑨ 武汉金凤凰假黄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赔偿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公司在获得资金方面也是有多种选择。当然在资金发放的过程中,不管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对于资金的安全保障也会有严格的规定。
但是大额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依然会出现各种问题。像在武汉金凤凰假黄金案中,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发现被质押的黄金是假的以后,对于具体的赔偿问题上,就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对于这件事结合网上的信息,我个人认为人保公司需要承担8.2亿元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在我看来,人保公司需要对于受益人即长安信托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假黄金的问题,是人保公司和武汉金凤凰之间的财产纠纷。如果这样事,保险公司不同承担责任,那么对于保险公司的公信力也会出现一定的影响。
当然,最后人保公司需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是需要法院的最终判决。同样的,我们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
各位,对于武汉金凤凰假黄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赔偿的问题,您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⑩ 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