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公司向外出具的保函合规吗
并不合规、现在银监会明确不能开保函。但是隐性的条款(所谓的“抽版屉协议”)信托公司还权是会开出来。因为有些资金单笔金额超大。比如说银行的,保险的大资金。有的信托公司会给保函。但是并不合规。而且没啥法律效力
㈡ 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为什么这么急啊
展恒理财认为以上监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资者应保持平和的心态,理性地对待。
首先,我们要了解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精神的真正内因。我们先看一组数字,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国信托公司自营资产合计1351.4亿元,负债合计179.9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71.44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30103.71亿元,已经跨越3万亿元大关,与2004年末2102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显然信托业这几年快速发展,但与其相对应的风险管控却相对滞后。与此同时信托行业经营模式多属粗放型,有些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为寻求发展,积极扩张业务,对投资项目审核不严,滥竽充数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扰乱了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通胀压力较大,流动性相对过剩。在这种内外部共同作用下,监管层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这也符合当前国内经济政策大方向,无可厚非。
其次,对于信托业中的房地产信托来说,监管层的调控力度更大。监管部门不仅把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级),还专门发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针对房地产信托的合规性风险检查和自查。仔细想来,也能理解。自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以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融资渠道被掐得很死,众多资金量紧张的地产公司纷纷涌向信托产品,为房地产公司赢得了一口喘息的机会。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率较高,接受范围较大,因此发行速度很快(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占信托产品总规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发行速度必然导致产品鱼龙混杂,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增大。在这个时机,监管层出台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政策也在情理之中,这也是配合国家调控房价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来,我们是否能理解为监管层确实要掐死房地产信托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承认监管层确实在打压房地产信托,但却并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资者针对房地产信托保持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房地产信托的整顿甚至整个信托业的转型势在必行,也许转型过后,房地产信托会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
㈢ 所有信托计划都有尽职调查报告吗
由下方第五来条可以看出,源信托公司设立计划都会对融资方,融资目的等做尽职调查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㈣ 我想问一下信托公司合规部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是和法律,风险之类的有关吗
合规部主要存在于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等。
合规部主要工作职责一般为:根据监管内要求和公司的实际容需要,参与制定并完善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和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对部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对业务部门送审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合规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针对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关于的合规方面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以指导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外部监督的要求;根据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要求对公司内部架构、流程设计提供合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㈤ 个人能否为信托公司介绍客户是否合规如何变通
不能,信托客户只能由金融机构来介绍,然后信托公司给予介绍客户的信托公司财务顾问费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信托公司那里得到相应费用,需要变通的方法才行,如信托公司把产品包销给某金融机构A,A机构再把产品分销给机构B(一般为三方财富机构),个人再把客户介绍给三方机构;另一种办法是个人把客户介绍给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把相应奖励给介绍人。
㈥ 如何看待信托业务创新与交易结构合法合规之间的关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安晓博
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因风险不确定性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规经营是金融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基石。金融企业归根结底是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特殊企业,成功的金融企业就是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取得完美的平衡。
当前,在宏观环境及市场等变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合规政策是否需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提及创新的行为和概念。创新是建立在改变基础上的无止境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方式。合规是为满足人们获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需求,创造最大化的价值。二者的核心是重叠的。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因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合规与创新似乎看来又形成悖论,二者有着分立的边界。
再看创新的定义,创新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由此来看,显然解决矛盾,再造矛盾是一个自然循环,而连接这一循环的有效手段便是无止境的创新。解决合规与创新的矛盾那就是创新,用创新才能对不同利益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连绵不绝地发展。合规与创新二者实则有交集。作为信贷也是一样,首要的是诚信合规的经营,但如果要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社会价值,则需要不停地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便利。
处于风口浪尖的马云说:“创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后被恨死。创新者会死,但创新不会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㈦ 如何查找某个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所谓尽职调查指的是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专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属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尽调调查报告一般分为几部分:
1、业务部意见,主要为项目的简介、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等从业务角度出发的文案
2、风控部意见,主要为风控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3、法务部意见,主要从法律角度衡量项目合法合规性。
对应的流程为:业务部初步立项——尽调——风控、法务部会议——大会决策,自始至终项目的依据就是上述的尽调报告。
一般尽调报告会有简述版本,简版一般伴随着信托合同,投资人有权力了解查看,可以向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如果是和三方公司联系的,三方公司一般也会提供的,这个是投资人了解项目风险及投资的基础依据。
有些项目部分通过网络销售,网络上直接搜索应该也能搜索到,但是一般都是简单版本的,详细报告一般要去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那去拿。通过建立这一系统还可以完善信托行业整体数据,目前信托产品的数据比较笼统,不够细致。该系统建立后,不仅可以让监管层掌握的情况更全面,同时也可以让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更规范。
㈧ 律所如何根据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
信托计划项目结构合法性、融资人主体资格、信托资金投向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措施合法性等
㈨ 新时代信托合规/法务专员这个岗位的待遇怎样
包头是总部,这个岗位应该是负责合同条文修订、审查的。待遇应该跟其他类型公司类似岗位的差不多。我是信托业务部门的,所以不太了解具体的薪水。以后咱们就是同事了,呵呵。
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银监会报备哪些资料
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内计划发行前容,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
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产类业务,必须事先报备,并且得获得银监会“无异议”的表示后,才能募集资金。除专项报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托合同,和需要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得看监管员的要求随时补充材料。
不过只要依法合规,过程清晰,责任明确,也就是耽误个把星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