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信托计划必须是自益信托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贰』 求财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
你说了超市的案例,那就从这个案例入手吧,但是假设你的超市是上市公司(这样定价容易点)
首先是两要素:你是《融资方》,我是信托《资金方》
先简单说下结构:
你把超市的收益权转让给我(这里有个细节,超市你是只有经营权还是产权,经营权是打包应收款,产权的话由产权转让实现)《抵押物》,《融资100万,期限是2年,年息我们谈好是11%/年》,我按年收取信托费(平台费,销售费)。按合同要求你支付我利息(可以按年也可以按季度)2年后还本,其它的你应该理解了。这11%的年息是我应得的,完全不是溢价的意思。
溢价回购是你对我的承诺,因为我需要的是实现投资收益,而不是真的要你的超市,要不我就产生坏账了,所以借款前你要签订一个回购协议,这个价格一般我来定,我会按同行业市盈率来拟定价格,当然最终价格是需要与你协商的。打个比方你的超市市面价格为200万,我们约定2年后,你300万买回去。双方无异议后签订。很多时候为了保证你的回购,我在前面的交易中会对你的资产打一个折,一般上市公司股票为4折左右,以制约你你无力回购,我产生损失,主要在折扣率以上卖掉我就不亏损。或者找一个你的关联有实力公司作为《担保》,你还不出钱我就找你朋友要。
融资方,资金方,抵押物,融资要素(期限,规模,利息,折扣率),担保方,保证措施(回购措施)这样就构成了一次完整的信托交易
『叁』 用益信托网的组织结构
用益信托网是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是一家专业从事信托行业研究和信托理财咨询的服务机构,目前拥有各类专职、兼职员工近20名,其中,本科学历占100%,研究生学历占80%。公司成立以来,秉承“专业、精实、勤勉”的作风,矢志不渝地为业内外机构或人士提专业的研究报告和统计分析,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全面的理财资讯,以及周到、专业、客观的理财咨询。目前,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拥有信托行业的两大知名品牌,分别是用益信托工作室(中国最资深的信托研究机构)和用益信托网(中国信托业第一门户网站)。
『肆』 信托财产交付与物权制度的关系
信托法规定,在设立信托时应当将有关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信托财产权的合法转移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置条件。
那么,如何判定信托财产已经依法交割?笔者认为,其判定规则必须适用物权法有关制度,同时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标的物的交付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几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用益物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对于有形资产及其所有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用益物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法中并未得到明确规定。该法仅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但信托法同时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显然,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定范畴。当然,在将用益物权纳入信托财产时应当遵守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诸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物权等财产权实施信托投资时,除应当遵守信托法外,还应当受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单行法的调整。
当然,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权形态均可纳入信托投资的范畴。诸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即不能成为信托财产的构成部分。因为前者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阶层的财产权,但更主要的是该项用益物权制度实质上属于国家对农民的一种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担负着防止土地兼并保障国家稳定的特别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显然不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地役权本质上是相邻关系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仅在特定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才可能存在的一种地役负担规则,故当然亦不能成为信托投资财产权的范畴。
二、货币及动产信托的交付规则
货币作为特别动产,其交付形态既可以是现实交付,但更多的是利用金融手段进行交付。同时,不排除货币信托动产的交付还可以是票据、特封金等特殊形态。信托“动产交付”规则中比较特殊的是,如果涉及船舶、航空器信托投资的,虽然该类财产属于动产,但依然应当适用不动产管理规则,应当以登记交付的方式转移财产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信托的交付规则与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信托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性质的登记类型。一种是属于物权法体系下的信托财产权流转登记;另一种是专门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公示的登记,其主要内容是对信托受益权的公示登记。前者属于国务院发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调整的范畴;后者类似于抵押登记公示制度,目的是将信托受益权在登记机构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鉴于按照“登记”交付制度管理的物权,除了前述按不动产规则管理的特殊动产之外,主要即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类型。由于信托法已经明确确认不办理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故对于不动产信托投资必须履行登记交付程序,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固有要求。这一规则同时约束股权信托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信托法律关系。
当然,应当正确解读前述所谓“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的制度内涵。笔者认为,该项规则的本意是指未办理登记的则信托财产的权属变动不发生效力,而不是指信托协议不生效或者无效。因为信托协议的效力应当按照信托法及合同法的有关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进行判定,其与信托财产是否合法交付无直接关联性。
『伍』 资产收益权能作为信托财产吗
可以的。可以把资产收益权装到一个信托计划中去。比如说房子的租金。只要期限长,收入稳定。是可以划为信托财产的。
『陆』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的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风险
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投资于公司股权收益权。因此在信托期限内,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票发行政策、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政策、限售流通股税收政策、新股申购政策、股权交易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等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通常会造成目标股权价格波动,目标股权价格下跌时。将直接引起目标股权变现收入减少,从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3.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中所涉相关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不完全履行相关等义务或其他任何违约行为,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主要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目标股权限售期届满前,不能通过二级市场流通;目标股权可能因证券交易所停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受托人或持股人不能及时变现目标股权而无法获取收益,造成因信托延期而不能按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同时,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则信托财产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尤其存在信托为支付信托费用或受益人收益。受托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抛售信托所持有的股份时本信托面临损失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股权收益权,因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原材料价格上涨、财务费用增加、产品销售情况、企业承接业务状况等均可能影响其公司运作能力,或公司因经营原因导致解散、破产,影响目标股权价值,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管理部门因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操作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一般通过录音电话等方式接受具体交易建议、通过网络进行远程交易、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划款和结算,因此网络故障、信息传输不及时或不准确等系统因素可能对本信托计划财产产生负面影响
8.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柒』 收益权信托是绕过什么监管收益权是这笔信托项目的抵押物么
基本上做
收益权
信托都是为了绕开对“贷款”类的监管。收益权不是
抵押物
,产生收益权的
标的物
一般被作为抵押物,还可追加其他抵押物做担保。
『捌』 收账款收益权信托是什么意思
1、应收复账款信托产品是指企业制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抵押向 信托公司 申请贷款,满足借款人因应收账款占用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按规定办理年检、实现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2、选择此类信托产品应注意三点:
第一,需要弄清产品背后的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是谁。
第二,要考察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第三,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设置,采用股权、土地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模式的产品安全性较高,信托规模相对应收账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