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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适用的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1-02-15 00:47:41

① 【合并财务报表】10年新会计准则中,对内部债权债务坏账准备的抵消,新准则加了对所得税的影响,贷方科目

是笔误吧。应该是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参照表34-4合并底稿里面资产减值损失抵消就是25万,没抵消6.25 应该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消6.25.

② 现行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关规定

财政部也将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其中包括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大会堂,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005年,财政部发布了草案六个批次的22会计准则,除了在当前一九九七年至2001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调整和修正,最终建立了一个健全的制度设置会计准则于2006年初2007年1月1日将在与内容的早期版本不同的比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一)仍然是所谓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不按照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国际惯例。

(二)明确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与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用户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结果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业务,财务会计报告,以帮助用户做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们两个会计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性的目标。然而,我们的目标显然是受托责任摆在首位的会计概念,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国际社会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删除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要求更换质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和护理的八个方面的及时性。

(4)权责发生制一体化基本假设,体现在计量部分采用历史成本会计要素。

按照规定定义(5)会计要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但收入和支出的定义部分平衡概念被引入,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要是借来的“准备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有关规定。

(6)引进的利润和损失的概念。同时,另一个区域盈亏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为损益,收益和本期利润直接确认的亏损。从理论上讲,前者尚未变现收益及亏损在本质上,后者的收益和损失已经实现。

(7)第一次规范的会计计量属性。提供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五个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而是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载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框架之财务报表汇编”,财务报表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的计量属性。

(8)将被取消与中国会计记账,并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需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

(一)符合借贷成本的条件可能在存货资本化的发生。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扩大某些存货项目的范围,也就是那些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销售存货(如造船厂的船)。因为大血管,如库存,单独造船厂根本无法完成其自有资金,必须求助于银行贷款,而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和区分专门借款和非借款具体而言,原准则只允许资本化的专门借款的要求规定的借贷成本是不是合理。

(b)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首先,由于“2号国际会计准则 - 存货”改良取消后进先出法;其次,因为后进先出存货周转率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

(三)取消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形式,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4)明确耗材及包装材料均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三

(一)降低应用的范围。与原来的 -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只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通过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2)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投资的成本,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的企业合并 - 企业合并“的协调。

(c)重新调整应用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成本法是适合的投资者可以行使按权益法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权不具有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显著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综合附属公司的范围,家长应该成本核算的方法,综合财务报表应按照权益法,俗称“上按权益法表”进行调整,从原来使用的完全不同“帐户权益法。”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和成本的变化,以及相关的国际会计标准的统一。

(四)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所占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净额,长期股权投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有权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陈述。土地持有的公司,房地产投资,而不是专门为这些准则的规定,自用部分应当分别核算,并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独立财务报表。

(b)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主导。当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类似的应该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该投资性房地产的那部分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已采纳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可能无法从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转换。然而,国际会计准则投资物业以基于模型公允价值。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第一次

(一)定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济效益,每个组件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终止确认的原则后续支出。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在初始确认原理是一样的,那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包括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须确认资产的条件。

(三)规定了未来的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处置固定资产,预计弃置等于在未来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现值之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这样的成本是核电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处置费用应包括在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重新定义估计剩余价值。首先,它强调预计净残值是现值,而不是最终值;其次,在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准备好了,你应该检讨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而这规定类似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 非流动中的有关规定持作出售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资产。

(五)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将改变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都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6)将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

(一)生产特种清晰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没有明确生物资产分类要求。

(b)条规定,企业应采用生物资产的成本模式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持久,生物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需要全部使用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c)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并计提减值准备作出无法逆转,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被削弱。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 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转变。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作为识别无形资产,这将不包括商誉无形资产准则的基本特征;取消无形资产必须是限制了“长期资产”,同样作为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允许购入的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借贷成本。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无形资产的现值为基础的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格的成本来确定采购价格。除 - 实际支付的,除按照价格之间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的现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应该是信用期间内计入损益中。

(三)会计改革,研究和开发费用。新准则规定公司之开支发生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区别: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列作开支;费用达到的研究和发展进入程序后发生的某一个阶段,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们的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费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所有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实现的准则全部条文。

(四)采用基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不同的方法分别以确定是否生活。确定年期的无形资产摊销,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5)取消了“企业对投资者投入股票和无形资产首次发行应在投资者作为入账价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规定。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资产所得,分别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有资产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商业实质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掉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当期损益;否则,应根据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自首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2。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确定的基本标准是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平。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资产和换出的现金流产生的资产时,风险的大小是变化的资产及资产,并预期将换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是显著与资产的变化和资产的公允值进行比较;二是交易双方是否有管理的关系 -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具备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标准,完全一样与美国最近修订的准则154号是一致的。

3。改变了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的处理。资产自首来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该资产处置损益以及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按照公允价值?;没有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商业实质,在转换时将测量到的资产置换交易损益的入账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未在双方都认可。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

(一)单一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标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使用规范的成本的会计计量。资产组

(2),并介绍了集团的投资组合。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的公司,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或资产组的,这个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最小资产组合由若干资产组合,包括资产组资产组或组合,以及为总部资产分配的合理方法的一部分组成。资产组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产生单位,而资产组组合没有单独定义。

(三)资产减值判断的明显标志。只有当某些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只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于因商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合并形成一个企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应测试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四)详细介绍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是公允价值减去该资产后出售该资产的成本预计将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该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

(5)明确规定不能颠倒。主要是为了防止操纵利润,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但相关法规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一样的。但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守则的规定,应包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只有逆转,按成本计量的投资物业的无形资产减值及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不可转回提取物制剂;按照“企业第22号会计准则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无活跃市场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链接到工具权益工具的,必须按减值亏损结算衍生金融资产,股本无法逆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存货”提供存货跌价准备是可以逆转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以摊余成本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减值亏损;对权益工具可供出售投资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发生逆转;确认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已上升,并在客观随后的会计期间,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原确认的减值亏损与确认后发生的事项应通过逆转利润表。

(6)商誉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商誉在企业合并中,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减值测试。商誉是很难从企业的其他资产分开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结合起来。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商誉减值测试无法进行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雇员福利”

(一)规范内容涵盖工资。员工福利在所有奖励企业支付给工人。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要求的非货币福利也工伤赔偿,负债及支付方式公司产生的休假福利其他同类工人的范围内必须确认。扣除渠道统一的社会保险支出

(二)。目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公司是根据工人作业的成本包括在内。该标准要求所有工资工作已计入员工应以成本或费用。

(三)企业和职工单独解除的规定,占与劳资关系有关的支出。为了满足劳资关系有关的费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应确认的与所产生的计入当期费用,预计负债劳动者报酬雇佣关系的解除。

十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企业年金基金

1鉴于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提供第一个数字是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定额供款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计划,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2。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产及账目,并分别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资产的投资经理,单独核算。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企业年金基金的形成,其公允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财务报表附注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及票据形式的声明。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一)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会计规范的范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职工和其他方获得授予的权益工具,以提供服务或基础负债确定权益工具进行交易。公司获取货物及发行股份不属于本规范标准的内容,并分享国际会计标准的规范,包括通过支付给获得商品交易发行股份。

一)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按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 债务重组”

(一)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意义,债务重组将产生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和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最初发布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新的指导方针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允许债务重组是在损益中确认。债务人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的债权人应该得到承认。同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损益的资产转让损失。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

(四)债务人或应付的金额予以确认,但债权人不能确认或应收的金额。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该承认或事项与目前的义务的条件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原因应该被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将推出一项措施负债的中间值,概率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会计

(3)第一次明确地为将要执行合同的合同损失。如果合同的未决执行变得有偿合同,从亏损合同负债产生的义务,预计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通过清晰的业务签订的原合同,企业买家将出售一批每单位商品100元,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购买价格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损失,企业响应履行上述合同损失准备可能出现的预计负债。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4)公司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未来经营亏损,但可以确认为合格重组预计负债。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

(一)改变收入的定义。新准则规定,收入是形成日常活动的企业,将导致增加所有者权益,资本总流入无关,与投入的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个定义引入定义平衡的概念元素,这表明中国的会计标准的制定部分移动的平衡理念,逐渐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明确会计的合同价或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协议货物的销售价格。接受合同或协议延期,融资性质的,应确定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收取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期限的合同或协议,损益摊销。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的商品(或服务),收入及利息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 建造合同”

指引和原“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同”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会在这里重复。 (续)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充分利用收入法核算。许多原来的法律,法规,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应占资本使用的方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 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贴是收入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盈利。该标准全面接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贴占了采用收益法。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分为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利润或亏损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然而,在测量的,直接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面值。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收入,费用或损失于相关期间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赔偿相关费用或损失已经发生的损益。

(三)政府补助认识到需要返回,它应该被视为会计估计变动。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

(一)扩大资产范围内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包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这将包括在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或销售。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很长,允许借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与此相关的规定费用的资本化。

(二)扩大范围可资本化的借款。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资本化,可以不再局限于专门的贷款,借款人可能还包括一般的生产,制造“有资格的资产资本化”的发生。国际会计准则第23也可以让资金借入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取消折扣的直线摊销借款溢出。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折价或者溢价金额应为每个会计期间厘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摊销采用直线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

(一)禁止使用的应付税款法,会计收益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定所得税费用,而非财经1994年教育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 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使用临时时差差异所取代。这就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它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收敛的结果。暂时性差异的账面价值和时差是暂时性差异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但差异并不一些临时时差。

③ 会计准则第41号,其他主体是指什么

会计准则第41号中复的其他主体制的意思是独立于本单位的会计主体,其他主体与本单位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是两个平行的主体,本单位持有其他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因投资目的、持有期限的不同区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1、本单位持有其他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如果达到控制对方的比例,能够对对方实施有效控制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本单位持有其他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如果未达到控制对方的比例,不能够对对方实施有效控制但能够对对方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本单位持有其他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如果未达到控制对方的比例,并且也不能够对对方实施有效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不以短期投资获利为目的,应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4、本单位持有其他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如果达到控制对方的比例,并且也不能够对对方实施有效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只是以短期投资获利为目的,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④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也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会计政策对于企业纳税的影响。许多企业选择有益于企业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

2.计量基础的多样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譬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资产计价,存在多种计量模式,这会影响后期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损益结果,从而对税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收益计量的变化

《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对于收益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于企业核算的收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收益计量的变化必然引起税收的变化。

4.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彻底改变,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5.新业务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新的具体准则,这些新的规定规范了新业务,同时,新业务中也存在许多税收影响,我们不能忽视这些新业务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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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三)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二)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三)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四)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第九条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三)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第十条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二)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三)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下列信息:
(一)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二)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
(二)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一)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二)企业存在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或意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
(三)合同约定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当期向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导致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决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
(二)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
(三)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除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
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应当是按照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整后的金额;同时,企业应当披露将上述主要财务信息按照权益法调整至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
第十六条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一)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
(二)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合计数。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二十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五章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二)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三)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四)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损失敞口的比较。 企业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但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企业不需要披露上述(二)至(四)项要求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并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以及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当期向结构化主体(包括企业前期或当期持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受其控制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不需要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⑦ 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

随着资本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如果收购方资金不足,通常采用商业并购贷款或是信托融资的方法融资。在此情况下,并购贷款利息和信托融资利息如何资本化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呢?小编通过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并购贷款利息资本化
在中国的银监部门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之前,企业不能公开的使用银行贷款开展并购,所以也就不存在并购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2008年,银监会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后,为股权并购而发生贷款的情况增多,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我认为不可,原因是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分析如下: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该准则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根据上述描述,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一)投资一旦确定,从签约、付款到工商登记过户一般不需要很长时间(前期的选择和洽谈过程不包括在内),一般情况下,付款之后甚至签约之后,被收购企业的权益就归属于收购方了。
(二)从企业取得并购贷款时间看,并购贷款一般在企业取得并购股权后才可取得。因为提供并购贷款的银行一般都要求以并购股权作为质押,并购股权也只有等到过户手续完成后,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都完成了,并购也就完成了。这时候,企业才拿到并购贷款(可见对并购贷款操作的某些规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况下,不支付资金,被收购方又怎么可能同意办理股权过户呢?所以与之相关的是各种名目的过桥贷款的出现)。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购建过程中发生借款利息的问题。即使个别情况,企业在并购还没完成前已经取得了并购贷款,这个过程也是较短的,一旦收购完成,就需要停止资本化。从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也没有资本化的必要。
(三)并购完成后,收购方就会取得相应收益,并购贷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从收入费用配比角度,这部分利息也不宜资本化。
二、信托融资利息资本化
通过信托融资收购企业股权的一般路径是: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信托公司代持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收购方实际行使在被收购企业中的管理权——收购方逐步从信托公司收回被收购企业股权。
与并购贷款操作方式不同,信托融资并购是取得对收购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在先,而支付资金在后。
这时候,收购方要支付给信托公司代价就包含信托本金和利息,这部分利息实际上已经转换为收购代价,是可以资本化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规定“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时候,收购方支付的现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购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收购方一般实际享有信托公司代持股权阶段的被收购方收益,所以,对于该段期间的被投资方分红,可以相应减少收购方的投资成本,如此实际上也可以抵减信托融资利息实际资本化所带来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购方在账务中录入了投资成本后,就应该对投资项目进行公允值计量,这是后话。
综上,我们可知并购贷款利息以及信托融资利息都可以资本化来达到资本的利益优化,在企业并购融资中,由于融资方式的不同,贷款利息的资本化方式也不尽相同。
(来源:资云网)

⑧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与老版的区别

区别很大的
2006年2月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亮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上市公司将在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对于企业管理者,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要了解新旧准则的不同内容,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准则的要求。本文总结了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提出账务调整的建议,旨在帮助财务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一步理解新准则,减少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六、关联交易概念的细化
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七、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八、改变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理论依据
新的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
九、金融衍生工具计量与披露规范的重大变革
新的准则体系中有四项具体准则(第22、23、24、37号)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订的,这些准则将对金融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从表外移到表内。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十、所得税处理的根本性变革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二)
一、资产减值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1)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2)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并披露。 (3)每年末企业应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作为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条件。采用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作为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并将投资报酬率上升作为出现减值的判断标准之一。 (4)新增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都必须进行测试。 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1)企业应定期或每年末检查各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可收回金额比较,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2)次年可以转回: 借: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或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1)当年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提取减值准备。 借:管理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2)次年没有转回分录。 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 由于此规定可能导致往年隐藏利润的钢铁、房地产、煤炭、贸易等行业(尤其是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及ST公司)在2006年转回已经提取的部分跌价准备,故建议在2007年不用追溯调整。 对公司的影响: 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当年巨额提取减值准备,次年转回虚增利润,防止季报、半年报不计提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二、存货存货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可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记账。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存货(在“后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法中任选其一)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存货(可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记账)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 由于金额无法合理计算,建议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三)
三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商誉不再要求摊消,但是每年末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2)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研究阶段的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记入无形资产。(3)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4)每年复核一次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如与原来估计有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原来用追溯调整法)(5)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2)追溯调整法折旧(设预计使用寿命延长)借: 折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研究阶段的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记入无形资产。a.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b. 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每年复核一次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如与原来估计有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借: 无形资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账目调整,哪些有巨额内部研究费用的高科技公司,如果成果转为开发期,其利润将增加。(2)通过延长或缩短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调增(减)利润。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四)
四、 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在资产负债表,不提取折旧。(2)企业应于会计期末按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后续计量,对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资产,增加收益。(3)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可以互相转换,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或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期末进行后续计量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贷:其他资产(账面价值)资本公积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1)将投资目的的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借:投资性房地产贷:固定资产(2)将以前提取的折旧冲消,追溯调增未分配利润。借:累计折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公司的影响: (1)资产增值显性化,利于公司融资、并购和规模扩张。(2)由于不再提折旧,投资性物业出租业务的成本将大幅降低,毛利率和净利率会有明显提高。四、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重新定义债务重组的概念,强调债权人的让步。重组后债务人的损失就是债务人的收益。(2)对以实物抵债业务,新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修改其他条件的,应按照修改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入账。(3)债务人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改为计入当期损益。(4)债务条款中的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后债务人的将来应付款与债权人的将来应收款一致。(原记入重组后债务人的将来应付款,但是却不能记入债权人的将来应收款)。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以实物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90万元)抵债150万元。a.债务人借:长期借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资本公积 50万元 b.债权人借:固定资产 135万元长期贷款减值准备15万元贷:长期贷款 150万元

⑨ 收购公司的财务处理

1、这笔款不能走抄公司账户,因为股袭东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笔款转入公司账户就错了。
2、既然转入公司账户了,如果不原路退回,则可以这样做账:
(1)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
(900万是不可能也不允许走现金的,银行都没有900万现金。况且“老板买下了甲公司,转了900万进甲公司公户做实收资本,再从甲公司公户转了900万给甲公司原老板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这个描述里说的很清楚了)
3、有什么方法能处理成老板投入的实收资本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记得去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人要缴纳印花税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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