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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18 02:03:46

1.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资本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发展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长期战略

对我国资本市场功能的思考

十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上市公司的数量、融资金额和投资者数量等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在产品以及法规制度方面,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技术系统建设方面成果显著。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努力,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思考,全面审视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综合分析、对比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熟制度,为我国发展、完善资本市场提供理论指导依据,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资本市场的概念
资本市场,在过去我们认为那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现在在中国,它已经是个不陌生的、使用频率很高的词了。在中国金融理论中,资本市场理论是最年轻的。因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而又“变幻莫测”,许多方面还处在试验、争鸣、探索的过程中,所以定义它是个挺困难的事。即便是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理论也是最有争议的一个领域。可能是由于资本工具的复杂性,或者可能是由于资本市场的强操作性和多变性,导致人们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很不一致,于是对资本市场的界定五花八门,人们几乎可以在任何角度使用它,并且在不同的场合赋予它不同的内涵。有的人讲资本市场时指的是股票市场,也有的人说的是证券市场。比如1995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专题报告《中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中,相当多的专家将资本市场界定于证券市场,他们认为,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的最核心部分。而199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写的《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及关键性政策问题》中资本市场包括: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衍生工具市场、银行系统和贷款市场等。还有大家所熟知的美国S"克里"库珀的《金融市场》专著中,资本市场的范围涵盖抵押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到底资本市场这个概念指什么?
尽管对资本市场的定义见仁见智,但其有着一个确定的内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资本市场至少应涵盖:证券市场(股票市场、长期债券市场——长期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长期信贷市场(长期抵押贷款、长期项目融资等)、衍生工具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资本市场的基本概念。
资本市场是全部中长期资本(一年以上)交易活动的总和,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通过对收益的预期来导向资源配置的机制。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
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本来意义是指长期资金的融通关系所形成的市场。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 资本市场的意义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其原始内涵, 而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各种经济交易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本市场的功能可以按照其发展逻辑而界定为资金融通、产权中介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
(一)融资功能
本来意义上的资本市场即是纯粹资金融通意义上的市场,它与货币市场相对称,是长期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因此,资金融通是资本市场的本源职能。
(二)配置功能
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引导而对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资本市场由于存在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 而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始终具有明确的逐利动机,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高效益部门,表现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三)产权功能
资本市场的产权功能是指其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约束和充当产权交易中介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产权功能是资本市场的派生功能,它通过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和提供产权中介服务而在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资本市场完整的功能体系。如果缺少一环节,资本市场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扭曲的。资本市场的功能不是人为赋予的,而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属性之一。从理论上认清资本市场的功能,对于我们正确对待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三、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探讨
(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企业债券和股票初露头角。开始柜台交易。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开始飞速发展,截至2006年3月底,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达1373家,上市证券1787只。股市投资者7127.95万户,证券投资基金64只,股票市价总值达3631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4.08%。同样,以间接融资主导的中国企业融资,近年来中国企业直接融资取得较大发展。在企业融资新增领中直接融资所占比重不断增高。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部门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市场的管理。资本市场是资本和产权交易的市场,交易涉及的是金额巨大的金融资产,关系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资源配置优化,必须有规范、合理、公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保证。为此,我国建立了一些规范资本市场运作的监管机构和法规体系。例如:《证券法》、(公司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对资本和产权交易的当事人、中介服务、企业公司和交易所等等已经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行为规范。
但是,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多缺陷。一是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仍然很高。据统计,截至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金融资产总额中,银行存款占75%以上,有价证券约占10%,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不足10%。二是证券市场目前规模仍然较小,结构也不合理,表现在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比重过低,二级市场证券流通比重过低,总体上过度依赖股票。三是信息不对称,股市价格及收益与公司实质表现高度不相关。四是中国企业融资制度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规摸总体仍然较小,从企业融资的存量结构看,间接融资占到较大比例。五是在监管方面,规范的监管力度尚不够。由于建立时间较短,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资本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也将继续提高。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加快,资本交易的市场化进程也将加速发展。
综上可见,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成熟阶段。结构调整和制度完善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演进
1.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要了解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的初始功能,有必要简单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在改革初期,我们根据对传统国有企业弊端的认识,在资金、利润分配方面作了以下两项改革:一是对企业放权让利,实行利润按比例分成的分配制度,以改变国有企业在统收统支的传统体制下没有任何资金使用自主权的状况。二是将原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改为银行贷款,以改变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的状况。改革没有收到预定的效果。国有企业按一定比例留下来的资金,由于失去了所有者的约束,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将钱作为工资和奖金分配给个人,而企业扩大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的贷款。但银行本身的改革滞后,致使银行的债权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也并不象期望的那么强。企业普遍负债过高。各级政府再也不给原有的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同时,在确定建设项目时,也没有能力给新建企业注入资本金。在前几年,地方政府靠指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给这些项目贷款。这些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就处于所谓无本经营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权参与项目的确定,只是奉命给没有资本金、因而没有任何资产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是奉命贷款,就没有理由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完全承担回收贷款的责任。其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也很少考虑去履行这种责任,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在日积月累,呆帐和坏帐不断增加,资产质量日渐下降。事实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约束很弱的原因,是相当多的企业认为项目是政府定的,项目是否有效益责任在政府,一旦项目不成功,企业既无力也不想归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对于一个完全靠银行贷款建立的企业,企业经理人员会认为企业并不属于没有实际投入资金的政府,也不属于最终要求企业归还贷款的银行。他们也许认为企业应该属于企业全体员工的。所以企业产权关系很不清楚。其结果企业经理实际掌握了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力,但却把企业负债的风险扔给了银行,这当然既不利于企业改革,也不利于银行体制的改革。
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靠国家的所有权约束和靠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约束,都无法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要改变国有企业无本经营的状况,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靠国家财政也无可能。
换句话说,当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政府进行社会积累的机制被打破以后,应当建立怎样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累机制这个问题就凸现出来了。靠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进行积累除了存在着企业产权不清、缺少所有者约束、银行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的弊端之外,由于银行本身机制转换的滞后而难以形成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督。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经济学界普遍达成了共识,即应该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方式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同时促使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可以说,中国的资本市场是改革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形成的必然产物。
2.我国资本市场的初始功能
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的过程,赋予了其初始功能。
⑴为国企的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创造条件
在国外,证券市场出现首要的目的是融资,其次是分配资金,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约束是附带的功能。而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所赋予的责任是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创造条件。
⑵为国企脱困提供资金
这几年证券市场增加了一项功能,为国企的脱困提供资金。不少人把国企的问题归诸于负债率太高,希望通过上市融资来减轻资金成本,为国企脱困服务。
3.重视资源配置功能
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质性的地强调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达到提高资源配置的目的。
国有企业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是在产权单一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有效性。国有企业所面对的从形式上看是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实质上是融资体制乃至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不合理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银行间接融资和政府财政的直接注资外,经由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管道没有打通;二是即便打通了这一管道,如果将其作用仅限于“圈钱”,而没有相应地引起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变,资产利用效率低、不良债务问题严重等老弊端仍将依然存在。
发展资本市场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上有可能发挥积极作用。自从提出为国有企业脱困以来,资本市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融资角度提出的。通过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对高负债而又急需资金的企业说当然是件好事。但对处在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来说,发展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融资体制的转变,进而推动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市场机制强加给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
4.发展资本市场对推动国企转轨的积极作用
从推动国有企业转轨的角度看,发展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大体有如下几点: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为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企业首先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其次,促进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积极改变。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引入新的直接投资时,也就引进了新的股东。经验证明,除去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包括由若干个国有股东构成的产权结构,比国有独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由资本市场引入的新股东过于分散,如基本上是中小散户,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也难以对企业决策产生作用。对当前的国有企业来说,有意义的是引入一些能对企业治理结构发生积极影响的机构投资者。
第三,为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提供有效地资本流动机制。当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目标确定以后,国有资本在一些行业和企业的退出或进入,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上国有股权的售出和购入而实现。在更多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在资本市场上平等竞争,通过竞争形成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中的合理分布。
第四,推动企业并购及其他资产重组活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以多年来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优势企业,特别是生产名牌产品的优势企业为龙头,按照企业自身扩展的需要,由企业自己决策,对合适的企业进行并购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
第五,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它们必须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查,按照规则向社会公众详细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国有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有利于其他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以双重身份(个人股份的股东与全民所有制财产最终所有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以国有资产直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国有股东的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改进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情况的监督效果。
第六,有利于选择出有竞争力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谁来充当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是多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研究者提出了不少方案,许多部门、机构、企业也提出种种理由试图说明自己可以胜任这一角色。其实,当资本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后,这基本上也是一个可以而且应当由市场决定的问题。在进入市场之前,可以规定某些机构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后看谁有竞争力。竞争力强者将扩大其经营规模,反之,竞争力弱者将不得不缩小其经营规模,乃至最终失去经营管理者的资格。
最后,通过“股权”问题的解决进而解决“债权”问题。股权与债权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通过直接融资而扩大自有资本金比重,会相应降低负债比重,所引起的只是资产结构上的变化。然而,在这种结构变化的后面,主角是行使股权的股东。由负债筹措到资金是由股东及其选定的经营者使用的。国有企业融资体制的问题,主要不是负债率本身的高或低,而是现有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负债而筹措到的资金缺少责任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高负债冲动。所以,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除了增资减债外,关键还是要改变企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否则,减下来的债还是要增上去的,而且许多债是无力偿还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发展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增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而对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创造条件。

3. 资本市场包括什么

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为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

4. 什么叫资本市场

答: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理论概念,资本市场通常是指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由于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扩展内容:

一 原理

本质上,资本就是财富,通常形式是金钱或者实物财产。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类人:寻找资本的人,以及提供资本的人。寻找资本的人通常是工商企业和政府;提供资本的人则是希望通过借出或者购买资产进而牟利的人。

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特别是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金融资产。广义上,资本也可作为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

资本市场只是市场形态之一。市场由卖方和买方构成,有时候在有形的空间里,例如农贸市场或者大型商场,有时候在电子化的环境里。金融市场就是交易金融产品的市场。例如,货币市场是给各国货币确立相互比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各种货币满足需要或者进行投机。同样,商品期货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是为了满足参与买卖的双方的不同金融需要。

二 特点

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特点主要有:

1.融资期限长

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例如:中长期债券的期限都在1年以上;股票没有到期日,属于没有到期日,属于永久性证券;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一般都在15-30年。

2.流动性相对较差

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故流动性和变现性相对较弱。

3.风险大而收益较高

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发生重大变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投资者需承受较大风险。同时,作为对风险的报酬,其收益也较高。

在资本市场上,资金供应者主要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各种基金和个人投资者;而资金需求方主要是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其交易对象主要是中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等。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

4、资金借贷量大

5、价格变动幅度大

5. 关于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加入WTO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本文针对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较合理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原来一国性的证券市场变成了国际性的证券市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纳斯达克近年来一直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香港;新加坡证交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国际化,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中国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认真研究,针对当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制订全面合理的步骤与对策,最终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开放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

与国际证券市场关联程度提高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也带动了筹资和投资的国际化。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获取国际比较利益而进行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融资,对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资产选择理论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创新与投资工具的加速发展、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统一、科学技术与证券交易技术的迅猛发展,都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经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更为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他们不仅希望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而且还希望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更深入、广泛。灵活的投资。我国的上市公司和新兴企业,也希望到海外证券市场筹资、投资,积极参与国际发展与竞争。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就当前情况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稷度日益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在整体市场走势、产业结构发展方面都表现了明显的关联性,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参考因素之一。

1.整体市场走势头联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观经济走向决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证券是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能够提前反映经济周期的变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变化都会在证券市场上显现,而各国经济贸易的关联性使得国际化的各国证券市场整体市场走势互相关联,相互影响。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走势尤其是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美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对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开放度高的证券市场的走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纽约证券市场的道琼斯指数、NASDAQ指数已经成为对各国证券市场走势预期的重要指标。经济全球化使得证券市场波动性的溢出效应即市场价格上的波动性从美国证券市场传递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越来越明显。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其采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各方面都会或多或少的引起国际证券市场的波动,由于全球信息的快速传播,这种影响越来越直接,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此外,中国证券市场还会受到亚洲各邻国和香港地区等与我国经济关系紧密的证券市场影响。

2.产业结构发展关联

人类进步的不同时期都伴随着不同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发展到现在以信息产业、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产业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这些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代表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方向,是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它们的蓬勃发展带动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最先进的国家,其证券市场上不同产业的发展和调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投资理念对整个世界范围内产业兴衰的理解。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证券市场,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和投资回报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关联性使得各国证券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高科技板块的发展异军突起。最近,NASDAQ市场的下挫直接影响了我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海外上市的表现,产业结构发展的关联性十分明显。

二、中国证券而场国际化的现状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外国的证券发行,这是国际证券筹资;二是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这是国际证券投资;三是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证券业自由化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外国发展,这是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但从国际化程度高的证券市场看,则更倾向于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国际证券筹资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是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发行国际债券开始的。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重大步骤。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国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国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S(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务,吸引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从国际证券投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A股市场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只能进入B股市场,B股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仅为A股2.8%左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另一方面,国内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外证券市场,我国券商规模小、竞争力差,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只是少数。所以,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国证券市场远远未达到投资主体的国际化。

我国即将加入WTO,WTO对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这些原则,中国加入WTO以后,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对33%,三年后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的状况以及加入WTO后将面对的市场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逐步缩小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差距,使证券市场同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相适应。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得

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

从纵向看,中国证券市场扩张较快,但从横向看,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融资水平却还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抵御国际化的风险。(1)上市公司数量少。1994年,世界范围内拥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达14个,其中,拥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达7个(具体情况是:美国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国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亚1144家,捷克1024家)。中国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国才超过1000家。(2)上市公司规模小。1994年,世界各国上市公司平均规模就达到了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美国分别为16.8、11.9、11.4、11.3、9.88.9.6.5亿美元。中国仅为1.5亿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国上市公司规模这些年虽有迅速扩大之势,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准。(3)资本证券化水平较低。评判证券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资本证券化率:证券市场市值总价/国内生产总值(GDP),而我国证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其他新型市场。1999年底,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计算,其比例仅为10%。而在1997年,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过100%,例如,美国为147%,英国为156%,加拿大为106%,香港为150%,日本为53%,德国为39%。

2.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依靠投资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是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平均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国家股、法人股转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只是极少部分。同一企业根据其发行股票的对象、地点不同,又分为A股、B股、H股、N股,不仅A、B股市场相分离,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主体的A股市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也不允许外国的公司来中国上市,而且B股市场也不统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场分别用美元和港币交易。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扭曲了证券的变现机制、市场评价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高投机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无法成为真正的开放市场。

3.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没有实现自由兑换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流动,必然会受到货币兑换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实行较严的金融管制,汇率决定机制没有完全市场化,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证券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性无法保证,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还造成A、B股市场分离。

4.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其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不够,仍然存在许多非市场化的操作,行政干预色彩还很浓厚。而且,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有效、及时,会计制度没有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统一。

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给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进入,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大大缓解证券市场发展中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为企业上市提供更大的机会;新的技术、经验、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产品和经营理念也随着开放被引进,我国证券机构也可抓住机遇开拓国际证券市场。开放带来了竞争,这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都将是一个促进和提高。引入外资券商及投资者,从业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竞争,将促使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证券市场国际化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一些功能齐全、信誉优良、实力雄厚、手段先进的外资证券公司的进入,证券市场份额争夺将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也将受到巨大冲击,而且由于新兴市场国家资源和资金相对贫乏,技术相对落后,很容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因此,面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历史趋势时,我们要制订合理的战略选择。

1.循序渐进的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既要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要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实施。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印度、台湾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B股市场为起点,分阶段、按比例将外资引入股市,逐步实现A、B股的合并,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渐进式发展。我们可以从有限度的开放阶段逐步推进,直到全面开放阶段,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国际化。

2.扩大市场规模,按照国际惯例规范证券市场

大力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础,也是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资本冲击能力的重要保证。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对证券市场的法律、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进行改革和调整,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逐步向WTO准则靠拢,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3.发展共同基金,培育能与国际竞争的证券公司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能够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现有的证券公司在资本规模、经营水平、创新能力、内控机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们要积极鼓励国内规模较大的证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大力引进国外证券机构,积极推进证券机构的国际化和证券投资国际化的进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资者十分熟悉和青睐的方法,发展共同基金既有利于吸引外国个人投资者,又可以避免外国直接投资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冲击,是证券市场国际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国研网

6. 请问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本市场部的职责有哪些规定最好有文件支持

中国证监会基本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业。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求资本市场的参考文献急

英文: capital market
亦称“长期金融市场”、“长期资金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金融市场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进行长期资本(即股票和债券)交易的市场。长期资本指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司债务和股东权益——股票。与调剂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资金余缺的资金市场形成鲜明的对照[1]。.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资本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为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
资金的需求者主要为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机构、工商企业、房地产经营商以及向耐用消费零售商买进分期付款合同的销售金融公司等。.资本市场的类型资本市场上资本出让的合同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这是资本市场与短期的货币市场和衍生市场的区别。
资本市场可以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在一级市场上新的吸收资本的证券发行并被投资者需求。
在二级市场上已经发行的证券易手。
假如一个市场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则这个市场是一个有组织的资本市场。一般来说通过时间和地点的集中这样有组织的市场可以提高市场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提高资本市场的效应。.]资本市场的特点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特点主要有:
1、融资期限长。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
2、流动性相对较差。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故流动性和变现性相对较弱。
3、风险大而收益较高。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发生重大变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投资者需承受较大风险。同时,作为对风险的报酬,其收益也较高。在资本市场上,资金供应者主要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各种基金和个人投资者;而资金需求方主要是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其交易对象主要是中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等。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 资本市场的构成我国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资本市场包括四部分:
(1)国债市场。这里所说的国债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的发行与交易市场。
(2)股票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
(3)企业中长期债券市场。
(4)中长期放款市场,该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主要是不动产银行、动产银行;其资金投向主要是工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扩建和新建;资金借贷一般都需要以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等作为担保品。 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1、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形成,资本市场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时期。
(1)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06年12月30日,沪深两市已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达98.55%;
(2)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板块。
2、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
(1)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要求批准的规定,缩短企业改制时间;
(2)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
(3)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
(4)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额50%的限制。
3、IPO新政:辅导期取消、发行条件更细化、程序简化、预期明确。
(1)明确财务指标,企业自己能做出是否能上市、多长时间上市的判断。
a、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元。
b、营业收入或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累计大于3亿。
c、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取消一些限制性规定。
a、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
b、辅导期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
c、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
(3)发行方式与定价方式更加市场化:机构投资者投标询价及上网定价发行。
4、新的再融资政策:更加便利的再融资方式。
(1)根据各种融资方式,分设不同的盈利条件,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a、增发和可转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b、配股:连续三年盈利,取消6%的要求;
c、定向增发:无盈利要求。
(2)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确定了再融资定价与市价之间的比例关系。
a、增发: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b、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配股:无要求;
d、定向增发: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5、股权激励:股票或期权可作为激励手段。
(1)《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5%的股份用于奖励职工。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a、激励对象: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自主确定,独立董事和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b、激励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6、 创新融资工具: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手段。
(1)认股权证:
a、 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发行,然后再行使认购权以获得标的股票;
b、长江电力的权证正在上市交易,存续期12个月,预计在2007年5月行权后募集67亿资金。
(2)定向增发:
名流置业:公司非公开发行1.2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的105%。

8.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9. 证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交易所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我国有四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

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

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10.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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