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公司想提出破產重整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債務人或者債抄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程序比較簡單,沒有規定特別的條件。
B. 律師事務所出破產法律意見書的責任
一般來說,該律師事務所需要對其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法律責任。僅供參考。
C. 企業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1、申請來的前提條件不同
雖然破產清源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主體不同
就破產清算來看,除債權人、債務人外,在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破產重整,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同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另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存在破產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申請的時間不同
關於破產重整,企業法人只要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而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D. 對於正在破產重整階段的企業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文書嗎
重整期間中止一切強制措施,重整其實是給企業第二次機會,如果被批准,企業可以正常地經營,而且重整屬於破產過程中的制度,破產宣告前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
E.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F. 原公司破產重整後成立新公司債權人有原告公司法律文書怎麼辦
公司破產是要走法律程序的,破產清算會對債權人有明確處理意見的。
G. 企業在執行破產重整計劃當中產生的生效法律文書需要申報債權嗎
也需要申報債權。
H. ,目前公司股權糾紛正在訴訟期間,公司卻在當地法院申請了破產重整,這種情況下勝訴後還能要回股權嗎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
諸如利益爭奪、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購並和動機不良購並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一、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1]。
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