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可以了解哪些融資融券信息
可通過現有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渠道了解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主要包括版: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權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保證金比例;可沖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等。
⑵ 私募的信息披露問題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是與「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概念,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 公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募集資金。
在美國,所謂的私募融資(Private Placement),是指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人)以豁免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證券發行申報和證券注冊登記的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發行一定量的證券,以募集一定量資金的融資方式。
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任何企業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證券融資,必須在公開發售前向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未經登記注冊發行證券即構成欺詐,將被處以刑罰。然而,上述強制性登記注冊的要求,存在若干例外或豁免(Exemptions),其中一個重要的豁免,即私募融資。
我國沒有私募的概念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美國由於證券業的發達,其私募市場也相對發展充分,在法律制度上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933 年的證券法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框架性法律。1933 年法律框架的立法思想是,先概括的規定管制任何證券發售行為,再以例外規定排除無關的行為,其中也包括私募。因此對證券私募的監管是由一些免除條款來限定的。其監管主要通過各州的公司法和藍天法(blue-sky statues)進行,由於證券的相關規定與判例的矛盾,使得進一步規范私募的法規regulationD於1982年開始實施。regulationD規定了三種豁免或者成為安全港(safe harbor)的情況,其中Rule506專門對私募進行了規定。RegulationD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進行了限定。
對於私募融資中的信息披露義務,在聯邦一級的證券法規並未作詳細規定,而主要委之於各州「藍天法」的規定以及在regulationD中有一定的規定。公募融資的信息披露義務在《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有著詳細的規定。
RegulationD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規定
如果認購股票的投資者只有合格投資者,發行人不必提供Rule506(b)(1)(i)規定的任何信息。如果認購股票的投資者中有具有資歷經驗類的認購人或者受託人,發行人必須對全部投資人提供規定的信息。而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因其是否為申報公司(reportingcompany)而不同。當發行人為非申報公司時,非申報公司不需要依照34 年證券交易法第13 條或者第15(d)條,負有向證監會等及申報相關信息的義務。此類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因融資額的大小而不同。當發行人為申報公司時,申報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因融資額的大小而不同。需要根據Rule506(b)(2)(ii)(A)或者Rule506(b)(2)(ii)(B)的要求,根據其一進行披露。可見美國立法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點是,特定類型的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信息披露。
⑶ 為什麼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信息披露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穿紶扁咳壯糾憋穴鉑膜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⑷ 信息披露違規會對再融資以及重組有影響嗎
一、適用法規、規章不同再融資新政主要限制的是非公開發行股份,所謂非公專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適用的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規定。而上市公司
⑸ 考察一個p2p平台為什麼要看平台的信息披露
考察啥啊這會兒,只要是P2P就別考察了,碰都別碰。看了信息披露也沒用,那麼多大平台不都涼涼了
⑹ 短期融資券在哪進行信息披露
各個證券公司的網站上
⑺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
您可通過以下途徑查詢融資融券的整體交易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信息內披容露—>融資融券信息—>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總量、融資融券交易明細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服務—>交易服務—>融資融券—>融資融券專欄—>交易信息
⑻ 融資融券需要披露哪些公開信息投資者可在哪裡查詢
你好,交易抄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證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報送的數據匯總,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前一交易日單只票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⑼ 急啊~~淺析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其實我也不太清楚,在此只是提個本人對此問題的小看法而已.
首先,現在中小企專業的信息披露只能在工商屬系統查到工商執照上面的信息,其他的信息根本無法查到,要到稅務局裡查更是不可能除非有上級文件,根本沒有像上市公司一樣的披露平台,監督體系.此時覺得工商或稅務應該挑起這個責任,因為他們的信息相對而言是比較全面的.他們不管是用外包找代理還是自己新建一個平台,均可以很輕松地把各公司的報表放到網上共享,這樣可以省去很多納稅人了解信息的成本.當然至於這個信息的可用性到底是多高,還是需要建立一套監督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