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有什麼區別
A企業在07年12月買了B企業100元的貨物,A企業08年12月破產清算,C為管理人。回
C在破產管理過程中發現,答A企業在06年曾經採用欺詐方式騙取D企業原材料一批價值200元。
C管理人處理如下
1。B企業的100元為破產債權
2。D企業的200元為共益債務
3。D企業的200元在清算中有優先清償的權利。
共益債務很多,比如繼續執行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繼續經營而產生的債務,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等,他們在破產清算中優先清償。
不對.不是管理人費用,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普通債權依次清償
『貳』 共益債權與破產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版破產程序順利進權行而發生的債務。與破產債權的共同之處是,破產申請得以進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項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保證,且它們不同於一般債務,不能按照普通債務進行清償,在破產過程中是以企業的財產隨時撥付的,而不像其他債務要在最後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後才得到清償。
區別: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以及辦理過程中,為了破產程序的進行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破產申請受理費,召開債權人會議所需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而支出的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所需費用為保證債務人財產管理與破產實務的正常進行聘用工作人員所開支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
『叄』 共益債務都包括哪些破產財產和破產債務一樣嗎另外「共益」是什麼意思
公益債務,簡言之就是破產清算過程中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需要負擔的合版理債務,主要包括權: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財產與「破產債務」區別很大!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的責任財產,破產受理前及受理後債務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均屬之;「破產債務」估計是你自己造的詞,即非法律概念也非法學概念,但是字面理解意思應該是指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債權,破產受理後稱之為破產債權。
『肆』 共益債務的概念
撤銷權的行使要求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3.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
撤銷權的行使要求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3.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例: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10月20日被其債權人乙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於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棄擁有的對其控股公司丙的20萬元債權,那麼管理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20萬元債權的行為?
答: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20萬元債權的行為。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經調查證實,甲公司確實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上年度放棄擁有的對其控股公司丙的20萬元債權,雖然該放棄債權的行為依法屬於可申請撤銷的行為,但是甲公司的可撤銷的行為即放棄債權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之外,因此依法不能申請撤銷該行為,20萬元債權無法追回。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四)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1.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產生於破產申請受理之前。
(2)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且債權人必須向管理人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伍』 什麼是破產費用,什麼是共益債務,兩者有什麼特徵
一、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後,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破產財產的管理、估價、變賣和分配等處分而產生的各項費用的總稱。
中國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與共益債務相對應的權利為共益債權。
中國新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特徵: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給付義務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優先清償和隨時清償
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債務人負責履行
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發生時間是破產案件受理以後,破產程序終結以前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什麼是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
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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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
『柒』 什麼是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7)共益債信託擴展閱讀: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各種債務,包括履行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由債務人財產取得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序中,為繼續營業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由此可見,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常規型和程序性支出,這些費用不支出的話,破產程序就無法正常進行;而共益債務這是為了債權人共同利益而產生的費用,不是常規性的支出。
為此,在破產實務操作中,應嚴格把關,防止一些不必要的開支混同了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以他們的名義進行開支,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捌』 共益債務包括哪些內容
共益債務包括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專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玖』 哪些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具體的不是好清楚,不妨在律師這問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