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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資地塊

發布時間:2021-05-10 03:00:31

『壹』 工業用地和居民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業土地的性質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工業用地分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出讓工業用地興建的企業可能會帶來長期的稅收及拉動就業,政府出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工業用地價格通常遠低於住宅用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6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工業用地興建設商住小區,如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是違法的。二、工業土土的住宅無法取得產權如果購買工業用地上的住宅,引起法律糾紛,購買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租賃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二十年,滿足二十年之後如果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就轉為不定期租賃了。實際上表明,購買工業用地的住宅,無法取得產權。三、融資與流轉方面存在困難工業用地上的住宅,由於無法取得合法產權,導致在公開市場上無法流通或者流通困難、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四、拆遷補償方面區別如果遇到拆遷等問題,取得的賠償低於居住用地的住宅。五、土地使用年限短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到期後,面臨續繳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基於以上原因,建議不要購買工業土地上的住宅。

『貳』 有償劃撥用地影響融資嗎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後,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
你說已經是有償劃撥用地了,那更不影響融資了。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文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不收取地價補償費,不得自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連同建築物資產一起進行交易者,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出讓和過戶手續,補交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房字第493號文發布)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按國務院國發〔1992〕61號文件的規定,經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房地產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劃撥土地的性質,對轉讓方徵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於准許轉讓並認為應辦理出讓的,按房地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按房地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並按照財政部(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或按規定作其他處理。
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准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5、《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叄』 政府讓某局原有地塊重新拍賣,所有地塊還是由某局自己買下來。請問這個過程期間如何發到政府融資的目的

某局可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獲取銀行貸款,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一樣實現了政府融資目的。

『肆』 什麼是融資用地

一、土地融資,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

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土地稅費等收入,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則順運而生。

(4)政府融資地塊擴展閱讀

內部融資方式包括:

(1)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設立時各出資方投入的資金,經營一段時間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主要由接受捐贈、資本匯率折算差額、股本溢價等形成)等資本由企業自有支配、長期持有。

自有資金是企業經營的基礎和保證,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有嚴格要求。開發商一般不太願意動用過多的企業的自有資金,只有當項目的贏利性可觀、確定性較大時,才有可能適度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

(2)預收賬款:是指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以及委託開發單位開發建設項目,按雙方合同規定預收委託單位的開發建設資金。對開發商而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籌集到必需的開發資金。其中預購房款主要指購房者的個人按揭貸款,是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融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融資規劃

『伍』 如何判斷一個地塊是否可以投資開發,我第一次做房地產開發,敬請指教

1、開發商的數量與房價上漲沒有必然的聯系。
2、房價上漲是房產市場需求過旺造成的。
3、在市場需求中,有居住需求,投資需求兩大類。
4、區域性人口激增是居住需求增長的原因之一,改善居住條件也是居住需求之一。
5、投資需求源於投資品種的匱乏,源於從事其他行業投資環境的惡劣,源於社會保障的不到位等等原因。
6、土地供應量小是房地產價格上漲的一個重要因素。

共同探討!答案來自:網路房產交流團,敬請關注!
鏤空窗花

『陸』 年內多地出台新規穩地價 減輕房企融資壓力引導理性拿地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明確指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並強調「堅持因地制宜、多策並舉,夯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穩定地價、房價和預期」。
這為今年乃至整個「十四五」時期的房地產市場發展走勢定下了基調。需要注意的是,在穩地價、穩房價和穩預期的「三穩」目標中,穩地價被列在首位。對此,東方金誠房地產行業資深分析師謝瑞在接受記者表示,「穩地價」是「穩房價」和「穩預期」的基礎。房價與地價息息相關,當地價上漲時,往往帶動房價的快速上漲,二者相互影響。只有通過減少地方對土地財政收入的依賴、保持土地持續穩定供應等方式穩定地價,才能穩定房價和預期,保持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近幾年,全國各地房地產調控政策頻出,其中不乏穩定地價的政策,並且收效甚佳。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對記者表示,以北京為例,2016年北京開始推出的限競房地塊、共有產權住房地塊對於穩地價發揮了積極效果。2016年北京住宅用地樓面價同比上漲超40%,2017年漲幅縮小為4%,2018年、2019年樓面價同比下跌,房價漲幅不斷收窄,2017年以來,新建商品住宅價格累計上漲約10%,總體上低於其他核心城市。
今年以來,地方穩定地價的舉措還在不斷更新。比如1月初,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發布《關於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樹村棚戶區改造B-1南地塊R2二類居住用地等3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公告》,修改了海淀區海淀鎮樹村和朝陽區金盞鄉小店村3個地塊的競買規則,試點施行「限地價、競政府持有商品住宅產權份額、競高標准商品住宅建設方案」的掛牌方式。這也是北京市土地公開出讓首次採用「競地價 競政府持有商品住宅產權份額 競高標准商品住宅建設方案」方式進行供地。
再比如,1月8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住宅用地可採取「限地價、競自持」方式出讓或熔斷後搖號確定競得人,報(競)價首次達到出讓起始價的120%-130%時熔斷。
此外,近期還有多地試水「兩集中」出讓土地,如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月24日發布《堅決落實上級有關要求部署2021年住宅用地供應工作》,其中明確,嚴格實行住宅用地「兩集中」同步公開出讓,即集中發布出讓公告、集中組織出讓活動,全年將分3批次集中統一發布住宅用地的招拍掛公告並實施招拍掛出讓活動,引導市場理性競爭。
在謝瑞看來,穩地價及相關政策對房企產生一定積極影響。一方面,穩地價在某種程度上將助力提升房企整體信用質量,穩地價背景下拿地競爭趨於理性,房價地價倒掛情況減少,銷售利潤率向上向下的彈性減少,穩定性及安全性提升;另一方面,有助於房企合理補庫存,穩地價要保持土地的持續穩定供應,保持合理程度的增長。
許小樂認為,地價平穩除了有助於減輕房企融資壓力外,在穩地價要求下,土地供應及交易信息更公開、透明,利於房企對土地市場供應量價、市場運行趨勢進行客觀判斷,形成合理預期,引導市場回歸理性。並且,房企可以在拿地前更充分的進行拿地成本與收益測算評估,優化住宅方案設計並合理定價,避免因過高的土地溢價擠佔用於產品質量建設的成本。

『柒』 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里,一般通過劃撥出讓形式得到的土地是生地還是熟地

出讓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已經按規定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再次賣給他人是不需要再交納出讓金了。劃撥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是政府採取行政劃撥的手段給你的,你在賣給他人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兩者相差就差在這土地出讓金上,相對來講交了出讓金的土地價值要高於劃撥土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原來的土地證是劃撥用地,你現在要改建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到國土部門去辦過土地證的話,你也需要交出讓金將你的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這時你只要交土地評估價格的50%作為出讓金。生地和熟地的區別一般講熟地是指地塊周邊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供電供氣等設施齊全、場地平整的土地,生地就是相對熟地來說沒有這些設施的土地。

『捌』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

『玖』 有誰知道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原文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銀發〔2008〕21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充分利用和發揮金融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的積極作用,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學習,深刻領會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
(一)深入學習,提高認識。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科學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形成對利用土地的有效約束和激勵十分必要。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的認識。
(二)明確原則,把握重點。各金融機構應以嚴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積極支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原則,以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業設施建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商業性房地產等領域為重點,加強相應的信貸合法合規審查,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積極引導和推動節約集約用地。
二、強化政策要求,嚴格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
(三)嚴格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項目用地應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禁止向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禁止向違法用地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對列入國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嚴禁發放貸款;已發放貸款的,應在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礎上,逐步收回。對列入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應審慎發放貸款。
(四)嚴格市政基礎設施和工業用地項目貸款審核。對於不符合國家標准、未取得國土資源部門用地批復的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綠化項目以及工業項目建設,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
(五)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貸款管理。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商業性房地產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的城鎮居民,不得發放住房貸款;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辦企業、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要嚴格審查貸款申請,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沒有落實有效擔保權利的,不得發放貸款。
(六)嚴格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採取抵押方式的,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貸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該宗土地開發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不足四分之一的企業,應審慎發放貸款,並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建設用地閑置2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禁止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包括資產保全業務)。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調查與評估;審核確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復抵押;在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發放前,應審核確認房地產企業已解除該項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對應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強金融支持,切實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七)優先支持節約集約用地項目建設。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項目,以及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土地的項目,在符合規劃條件、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應優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優先支持節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對符合國家《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准》和《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等先進節地技術的房地產項目,優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國家各項政策和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前提下,要優先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九)積極支持土地儲備機構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符合規劃(計劃)且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要積極予以貸款支持。
(十)加大創新工作力度,拓寬土地融資渠道。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大金融創新力度,積極探索符合實際需要的金融產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強化金融監管,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十一)建立健全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管理制度。各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進貸款審核審批流程,制訂和完善有關管理規定,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上報監管部門。
(十二)加強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要切實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和銀監會客戶風險預警系統,為金融機構有關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和服務;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和"窗口指導",積極探索開展金融機構落實節約集約用地金融政策的評估工作,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創新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公司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拾』 城投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什麼區別

城投公司是市政府的國有企業,定位就是政府的融資平台,一般只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操作模式是以儲備的土地或其他資產向銀行抵押融資,一般城投公司儲備的地拍賣以後,財政局要將拍賣的資金交拿出來予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償還貸款用。

土地儲備中心一般是土地局的機構,他所儲備的地塊拍賣後,賣地資金歸財政所有。

城投公司一般是市政府的直屬企業,只不過和財政局、土地局的業務聯系很緊密。很多時候財政局還會提供財政擔保,如國開行一般要求財政局進行擔保,商業銀行一般不要求。

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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