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2P是合法借貸嗎算是非法民間貸款嗎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平台。P2P借貸實際是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擔當是一個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資人是一對一的關系。當然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或者搞非法集資或者搞詐騙那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非法集資是指說單位或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說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有效。
所以P2P是合法的。
2.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P2P融資違法嗎
違法。P2P屬於第三方金融中介,不允許有資金池,有資金池涉嫌非法集資。小額貸款如果採用P2P融資顯然違法。
法規:
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小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規定:小貸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
經營原則: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銀監會指出了三條路小貸公司資金來源途徑: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定義: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普遍採用的融資模式:
1、聯合出資。
2、增資擴股。
3、從銀行融資。
3. p2p金融屬於非法集資嗎
正規的P2P模式並非非法集資!
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
P2P金融在國內發展初具雛形,但並無明確的立法,國內小額信貸主要靠「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主持工作。可參考的合法性依據,主要是「全國互聯網貸款糾紛第一案或現 結果阿里小貸勝出」。 隨著網路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此種金融服務的正規性與合法性會逐步加強,在有效的監管下發揮網路技術優勢,實現普惠金融的理想。
P2P金融模式自誕生以來,從歐美迅速擴展,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發展。這種模式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有閑散資金的投資人能夠通過P2P金融信息服務平台找到並甑別資質好的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主,獲得比存款到銀行更高的收益;
第二,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主在P2P金融信息服務平台僅靠點擊滑鼠輸入相關信息就可完成借款申請、查看進度以及歸還借款等操作,極大提高了企業主的融資效率;
第三,對政府相關部門來說,這種模式都是網上公開進行的,所有平台交易數據隨時透明可查,在利息稅收和借貸利率方面更能輕松監控和監管;
第四,對社會來說,這種模式提高了資金利用率,遏制了高利貸的滋生和蔓延,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4. 如何界定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首先 P2P 和非法集資兩種的目的不同, 合規的 p2p 只做信息中介,自己並不觸碰資金,融資的目的是幫助有需要資金的人.
而非法集資的目的是將資金收集起來用於他用.不過目前很多 P2P 公司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現象已經觸犯到法律邊界,
所以當投資人判斷 P2P 是否在進行非法集資時主要是看2點,1是P2P 平台是否觸碰投資人資金,2是投資 P2P 平台的錢是否有一一對應的借款人.
5. P2P業務到底和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
非法集資和p2p的區別在哪裡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貸是具有小額資金需求的個人,一般情況下為了減小風險,會對資金進行雙向打散,即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會來自多個不同的投資人或者一個投資人的資金會借給多個借款人。但不管什麼情況下,每一筆借款都是獨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卻是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不是少數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生活等,一般來講借款方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於發放貸款謀利。
3、收益率不一樣:p2p的收益率比銀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規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內。而非法集資擁有的高利息,比對應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即無法追回,那麼出借人資金將無法得到相應保障。
P2P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導致非法集資:
1、一些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並由平台實際控制和支配。
2、網路借貸平台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布虛假的借款信息。
3、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的進行自融,並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網路-非法集資
6. 如何界定P2P平台非法集資
其一,看資質,以P2P平台是否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便擅自開展集資活動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對象,以P2P平台是否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報,以P2P平台是否承諾高收益向投資人還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誘性」;
其四,看營銷,以P2P平台是否通過互聯網、電視、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相關集資業務以界定其「公開性」。
7. 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P2P
啟動監管程序的重要規范
便是正確的區分P2P理財和非法集資,是決議是不是啟動監管程序的重要規范。
從P2P理財這個名詞被炒的水深火熱以來,全國有上百家P2P理財網站關閉或許跑路,已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
關於提供小微金融效勞的P2P網貸,只為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告貸效勞,盡管形式上不合法,但具有社會合理性,可認為金融監管者所忍受。【p2p平台 融和貸】
8. 什麼樣的P2P涉及非法集資
第一,資金池模式
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專或者先歸集資金屬、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
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即借款標。
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等市場,有的甚至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以放高利貸的方式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龐氏騙局
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9. p2p算不算非法集資
P2P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
首先「P2P網貸」就是一些有富餘閑散資金的人群,和一些為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線上借貸模式。
並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僅僅起撮合、對接的作用,並不是投資機構!國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這則重要意見的出台也意味著國家正式明確了P2P網貸企業和網貸業務的法律地位。所以作為信息中介性質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後我們還要弄清楚「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則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簡單的說,非法集資是在未經法律批準的情況下,把眾多人的資金,集中到某個公司或者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國家2016年8月24日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到這可能有些人不服氣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著非法集資的事兒啊!在此,我們要說正規的P2P平台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台,通過資金池模式,將虛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圈佔資金,然後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這就是我們上面提到的監管政策「13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內容了,也是投資人一定要避開的。
【幾何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