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養老信託案例

養老信託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10 13:52:07

『壹』 美國穆勒私募基金官網

一、什麼是私募投資基金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二、登記備案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募集發行
1.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2.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3.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4.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5.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8.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四、投資運作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案例:近期,中國證監會在監管中發現一家交易平台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台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台注冊用戶。此類業務主要涉及三方面違規事項:一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產品100萬的投資門檻要求;二是平台注冊用戶未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並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三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數量不定的個人投資者,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
中國證監會及時對這種違規開展私募業務的行為進行了查處,並責令該機構停止開展相關業務。目前,該機構已停止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並對存量業務進行整改。

『貳』 分析金融問題有哪些視角附例說明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

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
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
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
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
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
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
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
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
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
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
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
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
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
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
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
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
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
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
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
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
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
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
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
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
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
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
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
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
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
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
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
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
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
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
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
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
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
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
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
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
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
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
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
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
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
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
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
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
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
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
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
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
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
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
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
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
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
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
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
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
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
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
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
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
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
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
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
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
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
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
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
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
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
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
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
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
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
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
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
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
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
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
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
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
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
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
126. 資產證券化
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
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
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
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
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
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
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
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
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
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
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
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
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
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
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
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
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
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
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
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
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
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
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
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
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
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
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
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
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
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
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
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
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
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
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
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
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
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
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
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
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
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
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
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
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
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
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
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
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
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
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
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
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
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希望採納

『叄』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肆』 崩盤是個什麼概念可以舉幾個中外的例子嗎目前中國股市的跌幅到什麼程度呢

崩盤即證券市場上由於某種原因,出現了證券大量拋出,導致證券市場價格無限度下跌,不知到什麼程度才可以停止。這種大量拋出證券的現象也稱為賣盤大量涌現。

世界最慘烈的幾次股市崩盤
紐約1929大崩盤:一個小時內,11個投機者自殺身亡。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
1929年大恐慌的第一天,也給人們燙上了關於股市崩盤的最深刻的烙印。
那天,換手的股票達到1289460股,而且其中的許多股票售價之低,足以導致其持有人的希望和美夢破滅。
但回頭來看時,災難的發生甚至是毫無徵兆的。開盤時,並沒有出現什麼值得注意的跡象,而且有一段時間股指還非常堅挺,但交易量非常大。
突然,股價開始下跌。到了11:00,股市陷入了瘋狂,人們競相拋盤。
到了11:30,股市已經完全聽憑盲目無情的恐慌擺布,狂跌不止。自殺風從那時起開始蔓延,一個小時內,就有11個知名的投機者自殺身亡。
隨後的一段日子,紐約證券交易所迎來了自成立112年來最為艱難的一個時期,大崩盤發生,而且持續的時間也超過以往經歷的任何一次。
而那些活著的投機者,接下來的日子也是生不如死,小弗雷德·施維德在《客戶的遊艇在哪裡》講述的1929年股市崩盤前後的一個故事,成為那一時期投機者的經典寫照。
一個投資者在1929年初的財產有750萬美元,最初他還保持著理智,用其中的150萬購買了自由國債,然後把它交給了自己的妻子,並且告訴她,那將是他們以後所需的一切花銷,如果萬一有一天他再向她要回這些債券,一定不可以給他,因為那時候他已經喪失理智了。
而在1929年底,那一天就來了。他就向妻子開口了,說需要追加保證金來保護他投到股市上的另外600萬美元。他妻子剛開始拒絕了,但最終還是被他說服了。故事的結局可想而知,他們以傾家盪產而告終。
實際上,這種遭遇不僅僅降臨到普通的缺乏理智的投資者身上,即使是一些睿智的經濟學家也沒有逃脫噩運。20世紀最為著名的經濟學家——凱恩斯,也在此次危機中幾近破產。
像其他人一樣,凱恩斯也沒有預料到1929年大崩盤,而且還低估了這次危機對美國和世界經濟的影響。凱恩斯積累的財富在1929年崩盤時受到重創,幾乎變得兩手空空。
後來憑借著敏銳的判斷力,到1936年的時候,他靠投資股市把財富又增長到了50萬英鎊以上(相當於現在4500萬美金)。但是在1938年的熊市中,他的資金又縮水了62%。一直到他1946年去世,1929年的崩盤都是他心理上抹不掉的陰影。
盡管股市暴跌最初影響到的只是富人,但這些人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群體,其成員掌握著大部分消費收入,構成了最大部分的個人儲蓄和投資來源。因此,股市崩盤導致美國經濟失去了由證券投資盈利形成的對支出的支撐。
股市崩盤以後,控股公司體系和投資信託的崩潰,大幅削弱了借貸能力和為投資籌措資金的意願,這迅速轉化為訂單的減少和失業的增加。
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間,道瓊斯30種工業股票的價格從平均每股364.9美元跌落到62.7美元,20種公用事業的股票的平均價格從141.9跌到28,20種鐵路的股票平均價格則從180美元跌到了28.1美元。
受股市影響,金融動盪也因泡沫的破滅而出現。幾千家銀行倒閉、數以萬計的企業關門,1929~1933年短短的4年間出現了四次銀行恐慌。盡管在泡沫崩潰的過程中,直接受到損失的人有限,但銀行無法避免大量壞賬的出現,而銀行系統的問題對所有人造成間接沖擊。
大崩盤之後,隨即發生了大蕭條。大蕭條以不同以往的嚴重程度持續了10個年頭。從1929年9月繁榮的頂峰到1932年夏天大蕭條的谷底,道瓊斯工業指數從381點跌至36點,縮水90%,到1933年底,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幾乎還達不到1929年的1/3。實際產量直到1937年才恢復到1929年的水平,接著又迅速滑坡。直到1941年,以美元計算的產值仍然低於1929年的水平。1930~1940年期間,只有1937年全年平均失業人數少於800萬。1933年,大約有1300萬人失業,幾乎在4個勞動力中就有1個失業。
更嚴重的是,股市崩盤徹底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一直到1954年,美國股市才恢復到1929年的水平。

1987:大恐慌再臨
1987年10月19日,又是一段美國股民的黑色記憶,這一天美國股市又一次大崩盤。
股市開盤,久違了半個世紀的恐怖重現。僅3小時,道瓊斯工業股票平均指數下跌508.32點,跌幅達22.62%。
這意味著持股者手中的股票一天之內即貶值了二成多,總計有5000億美元消遁於無形,相當於美國全年國民生產總值的八分之一的財產瞬間蒸發了。
隨即,恐慌波及了美國以外的其他地區。10月19日當天,倫敦、東京、香港、巴黎、法蘭克福、多倫多、悉尼、惠靈頓等地的股市也紛紛告跌。
隨後的一周內,恐慌加劇。10月20日,東京證券交易所股票跌幅達14.9%,創下東京證券下跌最高紀錄。10月26日香港恆生指數狂瀉1126點,跌幅達 33.5%,創香港股市跌幅歷史最高紀錄,將自1986年11月以來的全部收益統統吞沒。與此相呼應,東京、悉尼、曼谷、新加坡、馬尼拉的股市也紛紛下跌。於是亞洲股市崩潰的信息又回傳歐美,導致歐美的股市下瀉。
據統計,在從10月19日到26日8天內,因股市狂跌損失的財富高達2萬億美元之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直接及間接損失總和3380億美元的5.92倍。美林證券公司的經濟學家瓦赫特爾因此將10月19、26日的股市暴跌稱之為「失控的大屠殺」。
1987年10月股市暴跌,首先影響到的還是那些富人。之前在9月15日《福布斯》雜志上公布的美國400名最富的人中,就有38人的名字從榜上抹去了。10月19日當天,當時的世界頭號首富薩姆·沃爾頓就損失了21億美元,丟掉了首富的位置。
更悲慘的是那些將自己一生積蓄投入股市的普通民眾,他們本來期望借著股市的牛氣,賺一些養老的錢,結果一天功夫一生的積蓄便在跌落的股價之中消失得無影無蹤。
股市的震盪剛剛有所緩解,社會經濟生活又陷入了恐慌的波動之中。銀行破產、工廠關閉、企業大量裁員,1929年發生的悲劇再度重演。
比1929年幸運的是,當時美國經濟保持著比較高速的增長,股市崩盤並沒有導致整體的經濟危機。但股災對美國經濟的打擊仍然巨大,隨之而來的是美國經濟的一段長時間的停滯。

日本股市夢魘
在1987年10月17日美國「黑色星期一」過後,率先恢復的是日本股市,並且帶動了全球股市的回升。
此後,日本股市一直呈上升態勢,但另外一個噩夢般的恐慌卻在醞釀之中。
1989年12月,東京交易所最後一次開市的日經平均股指高達38915點,這也是投資者們最後一次賺取暴利的機會。
進入90年代,股市價格旋即暴跌。到1990年10月份股指已跌破20000點。1991年上半年略有回升,但下半年跌勢更猛。1992年4月1日東京證券市場的日經平均指數跌破了17000點,日本股市陷入恐慌。8月18日降至14309點,基本上回到了1985年的水平。
到此為止,股指比最高峰期下降了63%,上市股票時價總額由1989年底的630萬億日元降至299萬億日元,3年減少了331萬億日元,日本股市的泡沫徹底破滅。
股市泡沫的破滅帶來的後果是嚴重的。一方面證券業空前蕭條。1991年股市大幅下跌以來的兩年中股票市場的交易量只有以往的20%。主要靠賺取交易手續費生存的200多家證券公司全部入不敷出,且經營赤字越來越大。1992年不少大公司的赤字高達400億日元以上。
對外資本交易方面,由於對外證券交易額減少,出現長期資本收支盈餘,日本戲劇性地變為了資本輸入大國。
另一方面由於股市瘋狂上漲,吸引企業都轉向直接融資,銀行被迫以風險大的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要融資對象,從而間接地導致了銀行業的危機。
泡沫破滅後,日本經濟形勢急轉直下,立即呈現設備投資停滯、企業庫存增加、工業生產下降、經濟增長緩慢的局面。影響所至,連房地產也未能倖免。日本房地產價格在1990年達到了聳人聽聞的高位,當時日本皇宮地塊的價格相當於美國加利福尼亞所有房地產價格的總和。泡沫破滅後,日本房地產價格跌幅近半才剛剛開始穩住,整個國家的財富縮水了近50%。
當年資產價格的持續上漲激發人們借貸投機的慾望,日本銀行當初急切地給房地產商放貸終於釀下了苦果。房地產泡沫的破滅和不良貸款不可避免地增加,使日本銀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引發了通縮,使得日本經濟經歷了更持久、更痛苦的蕭條。
日本經歷了長期熊市,即使在2005年的反彈之後,日本股市離它的歷史最高點還有70%之遙。

中國式股災
目光放回國內。雖然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中國股市發展歷程較為短暫,但依然經歷了兩次驚心動魄的股災。
一次發生在1996年。1996年國慶節後,股市全線飄紅。從4月1日到12月9日,上證綜合指數漲幅達120%,深證成份指數漲幅達340%。證監會連續發布了後來被稱作「12道金牌」的各種規定和通知,意圖降溫,但行情仍節節攀高。12月16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正確認識當前股票市場》,給股市定性:「最近一個時期的暴漲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漲勢終於被遏止。上證指數開盤就到達跌停位置,除個別小盤股外,全日封死跌停,次日仍然跌停。全體持倉股民三天前的紙上富貴全部蒸發。
另一次發生在2001年。當年7月26日,國有股減持在 新股發行中正式開始,股市暴跌,滬指跌32.55點。到10月19日,滬指已從6月14日的2245點猛跌至1514點,50多隻股票跌停。當年80%的投資者被套牢,基金凈值縮水了40%,而券商傭金收入下降30%。
與國外股災相比,中國股災的發生原因不盡相同,但都有一些共性:股市的走勢大大脫離經濟的基本面,因此註定難以持續,一有風吹草動,便全線潰敗,而股市中人則投機心態過盛,或風雨將至仍勉力為之,或追漲賣跌全憑感覺,終不免悲慘收場。

『伍』 平安保險董事長是誰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明哲。1955年12月出生,中南財經版政法大學貨幣銀行學博士。

馬明權哲長期致力於金融保險領域的專業理論研究,出版了一系列學術論文和著作,在海內外產生較大影響,並列入國際著名學院的教學案例。馬明哲積極投身中國慈善事業,與家人共同出資成立了「明園慈善基金」,致力於扶貧幫困和賑災、關愛婦女兒童以及貧困地區青少年成長、支持文化發展等公益慈善事業。

(5)養老信託案例擴展閱讀:

作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人,自公司於1988年成立開始,馬明哲帶領中國平安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用20年時間,從僅有13名員工的單一財產險公司到中國三大綜合金融集團之一。

業務范圍覆蓋產險、壽險、養老金、健康險、銀行、證券、信託、資產管理、基金等全金融領域,進入世界500強。該集團在中國近千個城市設有營業機構,擁有5600多萬個人客戶、400萬企業客戶,員工和代理人隊伍逾56萬人。

中國平安在香港、上海兩地上市,市值位居全球金融企業前20位、全球保險集團第3位,是中國迄今為止唯一一家躋身《福布斯》世界500強的非國有金融機構,名列第147位。

閱讀全文

與養老信託案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寶雞理財公司 瀏覽:639
E理財登陸 瀏覽:648
吉投基金管理中心 瀏覽:140
桔子理財利息怎麼算 瀏覽:78
申萬宏源理財產品 瀏覽:688
加薪寶理財 瀏覽:72
唐小僧理財平台獎勵 瀏覽:913
七樂康融資億 瀏覽:388
2萬9日元等於多少人民幣多少 瀏覽:924
外匯怎麼調均線 瀏覽:897
信用社教師最高可以貸款多少萬 瀏覽:318
你的外匯 瀏覽:324
融資的細則 瀏覽:43
信託監管條例 瀏覽:431
中海航融資 瀏覽:405
一百元人民幣兌換日元多少人民幣 瀏覽:227
富海融資 瀏覽:338
梧桐樹融資 瀏覽:177
3萬元咋理財 瀏覽:179
引進風險融資 瀏覽: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