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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和信託

發布時間:2021-07-10 19:36:58

㈠ 「行紀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范疇。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㈡ 什麼是行紀代理與行紀有什麼區別

一、行紀(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紀人)接受他方(委託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行為。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通常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行紀人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較重。

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

二、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名義不同

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㈢ 幾個名詞解釋:質押,抵押,留置,流質,居間,行紀,信託,背書,都是法律方面的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流質契約:在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實現以前,尤其是訂立擔保物權合同時,擔保物權人和擔保人便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擔保物權人未受清償時,擔保物的所有權移轉歸債權人所有,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就被稱為「流質契約」,應宣告無效。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託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㈣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人(指單位或者個人)委託行業經紀人,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貿易合同就叫「信託合同」也叫「行紀合同」。如果經紀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貿易合同就叫「委託代理合同」。

㈤ "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是哪部法律里規定的

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依據,但是屬於我們國家的行業准入規定,是被各級法院、其他司法機關承認的規則。

㈥ 信託,委託代理和行紀的異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也稱為中介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成交機會或者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的協議。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均由委託產生,委託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委託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委託合同是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關系; 如果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則為行紀,行紀合同中若委託人不支付相關費用,行紀人可行使留置權;居間合同(雙務、有償、諾成)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與第三締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比較:
委託合同:
費用/報酬
1. 委託人預付費用。
2. 受託人墊付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以誰的名義:以委託人名義
權利:法律效果歸於委託人
行紀合同
費用/報酬行紀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有介入權
居間合同
費用/報酬居間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無介入權

㈦ 信託與行紀的區別,信託和行紀有什麼不同

1、適用范圍和要求不同:行紀主要適用於動產,信託適用於各種財產,且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行紀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條件;
2、財產性質不同:行紀關系中,行紀人為委託人購買或者出售的財產,其所有權都屬於委託人;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有別於信託當事人的固有財產;
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行紀人未經委託人授權將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通常不能獲得財產的所有權;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將信託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獲得財產的所有權。

㈧ 【急】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經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信託合信託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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