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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發行融資規模

發布時間:2021-07-10 21:28:01

『壹』 定向融資計劃怎麼發行的

1、
合格抄投資者只有先注冊為襲各金融資產交易所或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會員,且經風險測評結果與產品的風險級別相匹配後才能對產品進行認購和受讓。同一種定向融資計劃產品(同一備案編號)的投資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
定向融資計劃採用備案制發行,發行完成後需在金交中心登記備案,並通過金交中心網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關公告,並由金交中心與受託管理人同時(或有)督導發行方按時兌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資計劃可分次備案分期發行,合格投資者認購金額起點為100萬元,並要求發行方提供一定的內外部增信措施。
3、主要步驟:(1)討論確定發行方案:規模、期限、擔保方式、預計利率、募集資金用途等;(2)聯系擔保工作;(3)會計師開展審計工作;(4)券商、律師開展盡職調查;(5)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

『貳』 法律定向融資工具對認購數額是否有要求

一、產品定義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又叫私募中票。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二、PPN的要素
1、監管機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行業限制:(1)國家鼓勵扶持的行業優先
(2)國有房地產行業主體放開,但需用於保障房項目(個地方政府名單上的保障房項目)
(3)有明顯瑕疵的企業暫不受理
3、發行對象:(1)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有協會界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認購
(2)定向投資人投資定向工具應向交易商協會出具書面確認函
(3)發行定向工具前,企業應與擬投資該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資人達成《定向發行協議》
4、交易流通:不限於初始投資人,可在簽訂《定向發行協議》的投資人之間轉讓
5、發行期限:未做特別限制,可由發行人、主承銷商和投資者商定
6、融資成本:協會不做利率指導,發行利率由主承銷商、發行人和投資者商定,不受貸款利率管制。發行利率略高於同資質同期限公募中票。
7、發行規模:突破「累計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的限制。
8、資金用途:未做嚴格限定,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注冊文件中予以明確。
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簡化,只需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披露,不需公開披露。
10、登記託管:上海清算所
11、其他規定:(1)注冊有效期為2年,首期發行應在注冊後6個月內完成。
(2)企業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主承銷商或變更注冊金額的,應重新注冊。
(3)發行人在定向工具發行完成後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主承銷商向交易商協會做書面報告
(4)《接受注冊通知書》發出後,已注冊的《定向發行協議》不得修改,否則自動失效。
(5)發行人應嚴格按照《定向發行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存續期內需要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變更後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6)合格投資者: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授資組織。
三、PPN特點
1、程序便捷。定向工具採取注冊制,在協會現有中期票據注冊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注冊程序。申報材料簡化,同時僅作要件審核,審批過程進一步加快。
2、產品結構靈活。定向工具產品結構靈活,可以由發行人與定向投資者協商,根據雙方特定需求靈活制定個性化產品。
3、信息披露較少。定向工具發行人的全部信息僅在定向投資者間披露,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由發行人和定向投資者協商確定,可豁免信用評級。
4、融資成本或高於公開發行。定向工具只能在定向投資人范圍內流通,相對公開發行其流通范圍較小,因此定向工具流動性稍弱,發行利率高於公開發行的中期票據。
5、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定向工具不受企業凈資產40%的限制,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的空間增長潛力巨大。
四、PPN與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比較

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注冊要求
經交易商協會統一注冊,在注冊額度有效期內分期發行,注冊周期一般為2-3個月
經交易商協會統一注冊,在注冊額度有效期內分期發行,但注冊程序相對簡單,注冊周期為1個月左右
注冊材料
包括募集說明書、審計報告、評級報告等,注冊材料相對復雜
注冊材料較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申報材料簡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過交易商協會管轄的融資工具的發行人與初始投資者協商一致可豁免信用評級
投資人范圍
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人限定為簽署《定向發行協議》的定向投資者,每隻定向工具的投資人不能超過200家
發行額度
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的40%
發行額度不受發行人凈資產40%的限制
定價原則
交易商協會每周一設定指導利率下限,通過市場公開招標或簿籍來確定發行利率
在監管要求范圍內由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由於定向工具流動性弱於公募產品,發行利率高於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流通轉讓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流通
在定向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
五、發行流程
1、選聘主承銷商
2、准備注冊文件,設計產品,落實認購投資者
3、主承銷商將材料報送至交易商協會注冊辦公室
4、協會對形式不完備的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通過主承銷商一次性書面告知發行人予以補正
5、復核人認定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形式完備,召開注冊會議,確定是否接受發行注冊
6、交易商協會向接受注冊的企業出具《接受注冊通知書》
7、向定向投資者進行非公開的信息披露,實施定向發行
8、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告發行情況
9、按協會要求向債券持有人進行後續信息披露
六、注冊申報材料
1、主承銷商: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信息表
2、發行人: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報送函
3、發行人:內部有權機構決議
4、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同等效力文件
5、主承銷商: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推薦函
6、主承銷商:承銷協議
7、承銷團成員:承銷團邀請函、回函及承銷團成員資質文件
8、發行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9、發行人及投資人和其他相關方:定向發行協議
10、律師事務所:非公開定向發行法律意見書
11、投資人:定向工具投資人確認函
12、其他機構:相關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發行方案建議
1、發行規模: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額度不受凈資產40%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可根據資金需求情況發行任意規模。但是考慮監管層的態度以及成功發行的案例,不建議發行過大規模,可保持在40%上下。
2、發行期限: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對發行期限沒有明確要求,根據市場情況以及建管層態度,主流發行期限集中在1年、2-3年期品種,部分5年期。
3、發行期次:可以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首期發行應在注冊後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規模不低於總規模的50%,剩餘數量可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4、擔保方式:發行情況來看,已發行產品均為無擔保債券,投資者對於債券擔保並沒有硬性要求。
5、付息方式:固定利率品種。
6、含權方式:可以設計含權條款,如附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權,但不常見。
7、發行利率:略高於公開發行債券融資工具,還要根據發行時市場情況和債券級別等確定。
8、申報周期:申報後1-2月可獲得批文。
9、資金用途:未做嚴格限定,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注冊文件中予以明確。

『叄』 IPO與定向增發

這兩種發行是適用於不同公司的,IPO是指未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定向增發一般指的是已經上市的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兩者沒什麼可比性。如果是在一個公司的語境下討論這兩個事,那其實「定向增發」這個說法就不是指通常說的定向增發了,而是未上市的公司定向增資,也是限於特定對象。未上市的公司IPO後變成上市公司,負有較高的信息披露義務,好處是獲得融資便利。定向增資並不改變未上市公司的性質,不必對外披露,缺點是融資規模受限,

『肆』 陳湛勻:為何上市公司偏向選擇定向增發作為融資方式

定向增發區別於公開增發,其發行程序更為靈活;自中國正式實施新《證券法》後,比較多上市公司通過向有限的資深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卷、股票等投資產品,實現募資。因此,若企業需要融資的規模不大,較為合適的融資方式是選擇定向增發;雖然參與增發的投資者通過競價決定發行價格, 但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陳湛勻指出:增發可選擇公開增發或者定向增發,公開增發類似於找工作時的校招或者社招,而定向增發則類似於內推,即對特定的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通常定向增發的購買者是資本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例如基金、保險公司、資管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社保基金等。

陳湛勻
以下是陳湛勻的部分觀點實錄:
青年期大學求學與成長型企業:
如圖所示在大學里每個人努力程度不一樣有的成績優秀(績優股),從而獲得了更多發展的機會(增發新股),陳湛勻表示,增發可選擇公開增發或者定向增發,公開增發類似於找工作時的校招或者社招,而定向增發則類似於內推,即對特定的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陳湛勻指出,通常定向增發的購買者是資本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例如基金、保險公司、資管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社保基金等。而個體投資者可以通過信託、資管和陽光私募等方式參與定向增發。
如上圖統計顯示我國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狀況,陳湛勻指出,定向增發已經成為了已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重要手段,整體的融資額不斷擴大,在2011年之後,定向增發的規模開始遠遠大於IPO的融資規模,目前已經成為A股市場第一大融資來源。陳湛勻表示,定向增發需要滿足一些既定的規則,例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陳湛勻指出,定向增發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有諸多的優勢,定增方案公布後,股價通常會上漲,待定向增發實施完畢時,股票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已經遠高於定增的價格。投資者往往折價買到已上市的公司,因為通常定增的價格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折為底價。再者,定向增發對公司沒有盈利要求,不需要經過諸如IPO的繁瑣的審批程序,承銷傭金也較低。
著名經濟學家、全球共德CEO陳湛勻簡介: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批統計學博士點專業博士。現任中國上海市投資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糧食經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中國首創擬人化資本運營專家,上海電視台「夜話地產湛勻妙語」欄目主持人,中國第一財經、東方衛視、鳳凰衛視等媒體特邀嘉賓,長期應邀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香港大學授課,已獲近20項國家、省部級優秀科研獎,走訪過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聘為國際論壇峰會和國外大學演講,被譽為具有國際視野、最受歡迎的實戰型權威金融專家,成功輔導不少企業上市。

『伍』 定向增發跟股權融資有什麼區別

定向增發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定向增發,也可以成為增資擴股,是公司增加新的注冊資本,吸收新的投資作為資本金進入公司,該公司的實收資本、資產都會有相應的增加,與定向增發的投資者獲得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有一些朋友弄不清定增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下面跟天使客小編來了解一下。

企業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是否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地稅局業務負責人介紹,事實上,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別,主要包括如下差別:
一、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股權轉讓資金接受方是原股東。在增資擴股中資金的接受方是標的企業,而非企業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原股東的權利義務不一定改變;在股權轉讓中資金的接受方是原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對價,原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股權受讓方承繼。
二、增資擴股企業注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注冊資本不變。增資擴股是企業採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
三、增資擴股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不變,股權轉讓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調整。增資擴股中原股東的股權有可能被稀釋,但不調整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對企業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新投入的資本金,對股東的投資款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中原股東讓渡其股東權益給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的計稅成本及相關稅費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同時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調整原股東股權的計稅基礎。
例如,B企業是A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經評估,B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為2000萬元,C公司擬成為B公司的股東,擁有50%的股權,可以採取兩種方式:
(1)股權轉讓。即A企業轉讓其所擁有的B企業50%的股權給C企業,轉讓價為1000萬元;(2)增資擴股。即B企業採取定向增發的方式,注冊資本增加為2000萬元,C出資2000萬元,獲得B企業50%的股權。
假定上述兩種業務的支付形式均為貨幣資金,且忽略交易發生的相關稅費,那麼兩種方式下的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見,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與股權轉讓行為完全不同:增資擴股是企業增加資本金擴大股權,原股東股東權益不變;股權轉讓是企業資本金不變股權不變,原股東讓渡股東權益。因此,要正確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夠准確判定企業股東的納稅義務。
以上就是天使客小編對「定向增發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的介紹,希望能解除大家的困惑。股權轉讓和定向增發的核心在於公司財產是否增加的問題,定向增發是一種融資方式,公司注冊資本會擴張,而股權轉讓的核心是權益轉讓,股本並沒有增加。

『陸』 定向增發的定義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定增對沖
定增對沖是指用股指期貨的組合頭寸實時追蹤、封閉股票端的風險敞口,以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
作為股權再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定向增發廣受外界關注的一大特點是增發價格相對於增發時的市場價格往往有著較高的折價。2008年以來現金方式進行的定向增發平均折價率是20.65%,但根據我們的計算,解禁後20.65%的折價率只取得了11.1%的平均收益,重要原因是2008年至今上證綜指從5000多點下跌到了3000點下方,系統性風險侵蝕了參與定向增發的大部分獲利空間。
單只股票定向增發的對沖:我們計算了2008年以來的247次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現金定向增發。使用了等值對沖之後的策略效果好於無對沖的策略,主要表現在平均收益由11.1%上升到了16.7%,盈利的公司比例由44.32%上升到了54.55%;另一方面總體收益的標准差由0.354下降到了0.342,收益更為平穩。但是用股指期貨對沖單只股票定向增發的方式並不完美,存在著單只股票與股指期貨的相關性不高,Beta不穩定等缺點。
多隻股票定向增發時的對沖:我們設計了用2億的資金滾動參與定向增發的案例,運用了等值對沖、Beta對沖和擇時對沖還有無對沖策略四種策略。最終結果顯示擇時對沖取得了最佳的收益,無對沖策略其次,等值對沖和Beta對沖最差;但另一方面等值對沖和Beta對沖的風險卻較前兩者低。
結論: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定向增發時採用股指期貨進行對沖是鎖定收益、減小風險的較優方案。我們建議投資者選擇性地參與多隻定向增發的股票,構建現貨組合分散非系統性風險,同時用股指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鎖定定向增發的收益。

『柒』 證監會定向增發新規

再融資新規:發行股份比例上限由原來的占總股本的20%上升到30%,進一步擴大非公回開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上答市公司融資效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提高改到不得低於80%,對於市場化投資者更具有吸引力。鎖定期由原來的36個月和12個月縮減至18個月和6個月,且解禁後減持不適用減持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周期更短,投資資金使用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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