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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7-10 23:42:23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哪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②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兩種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並使用租賃物的法律關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如下的區別: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不能收回投資
三、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出租人承擔。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質量責任;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質量責任。
五、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採用「退租、續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六、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而言,關系較單純、簡單。

③ 工程機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

您好,以下三種糾紛較為常見
1.訴訟與拖車並舉的訴權確定
行情低迷導致承租人逾期的情況很普遍,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的案件越來越多,原本這類案件很簡單,但是由於承租人的償付能力有限,為了確保執行效果,融資租賃公司往往會採取拖車措施。如此一來,原本融資租賃公司在起訴時可能主張承租人支付下欠租金,但是融資車輛已經被拖回,有的甚至被變賣,這實際上已經導致融資租賃合同客觀履行不能而解除,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再堅持原來的訴請不進行變更,就會發生雙重獲益的嫌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2.融資租賃公司和代理商催收時的職責確定
排除售後回租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為設備製造商促銷產品的融資租賃方式有兩類,即廠商租賃和銷售商租賃。
在我國目前佔主流的是廠商租賃,因此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心不在於業務拓展,更多充當授信支持的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涉及到融資租賃公司、代理商時,融資租賃公司就應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和第十四條「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等應當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盡職調查、債權催收以及風險處置等義務全部轉移給代理商。
3.客戶用機需求和融資方式的明確區分
融資租賃屬於舶來品,在其發祥地美國融資租賃起始於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而我國大眾普遍認知是以個人名下有多少財產論英雄,因此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財產評判標准顯得格格不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⑤ 融資租賃合同

沒有什麼辦法,從一開始你就錯了----個人戶頭的發票怎麼能入企業的固定資產?怎麼能提折舊?怎麼做的帳能被工商局認定為抽逃資金?總之,你必須調整賬務,並自做納稅調整。

⑥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復》第238條規定,融資租制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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