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在手上有一個中小企業的私募債,想找銀行、信託、基金或保險的投資機構。
選擇私募債比較雞肋,如果不是太優質或者有足夠的關系,很難找到投資者的,當然如果符合這些條件,也不至於你來網上尋求幫助了,慢慢找吧,也許這個做不成,能積累一些人脈也未嘗不可,不要被騙就好
2. 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託發私募債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3. 在天交所備案的20萬起投的私募債安全嗎
1、什麼是私募債?
根據天交所《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公司、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券。發債主體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債券,每款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目前在天交所備案發行的私募債券的發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國有企業,並要求有經四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為債券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且要求發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出具債券備案發行支持文書。
2、私募債券特點列舉:
① 私募債券採用備案制;
② 直接融資方式;
③ 採用非公開的方式募集,每次備案的私募債券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
④ 採用合格投資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資者提供100萬元金融資產證明;
⑤ 可分次備案分期發行,投資者認購金額可以低於100萬元;
⑥ 方案設計靈活,可做結構化設計,可附選擇權等;
⑦ 要求發行人提供一定的內外部增新措施;
⑧ 債券存續期間有適當的信息披露要求;
⑨ 交易功能:投資者在債券存續期間可以通過天交所交易系統進行轉讓;
⑩ 私募債券的參與機構主要包含: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受託管理人?
3、天交所是什麼單位,在私募債中擔當什麼角色?
① 天交所為私募債券的備案機構;
② 私募債券發行完成後,需在天交所登記託管,投資人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③ 私募債券需通過天交所網站或合格投資人專區披露相關公告;
④ 督導發行人按時兌付本息。
4、誰是私募債券的管理人,誰在跟進融資方的還款計劃?
私募債券採用了受託管理人制度,債券存續期間根據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由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義務。
5、若融資方違約,債權人如何維權?
如融資方違約,擔保方(如有)需要代為償付或者處置抵質押擔保物(如有)進行償付。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及備案機構天交所,會協助債券投資人向債券發行人維權。
私募債的本息兌付,由受託管理人跟進執行,備案機構天交所會督導。
6、私募債與信託、資管有什麼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私募債:與國債、城投債一樣,都是投資者直接將錢借給發行人(融資主體),去中介,屬於直接融資。由於去中介,私募債的風險直接對等於發行人的資信,發行人直接對債券投資人負有保本保收益的責任。
信託計劃、資管計劃:投資者將錢信託或委託給信託或資管等機構,然後再由信託或資管機構將錢借給融資主體,信託或資管等機構實際擔任了中介的角色,屬於間接融資。
信託計劃:(1)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安全性的普遍認同,都基於信託公司默認的剛性兌付承諾;
(2)由於經濟進入下行周期以及信託規模的日漸擴大,風險逐漸累積,礦產信託已打破剛性兌付,地產信託頻臨打破,政府平台融資信託表現良好。
資管計劃:(1)被宣傳為類信託,但是實際仍然屬於間接融資,風險承擔主體為資管公司;(2)資管計劃在投資者中的信用認可度低於信託,主要是因為資管公司資產規模遠比信託公司小;(3)資管公司無剛性對付能力。
7、私募債的風險解析:
(1)私募債是債券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人(融資主體)(2)私募債的安全性取決於發行人的資信(3)區別於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由於中小企業普遍風險較高,因此在政策上限制普通投資者購買。
(4)私募債的發行人主體為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國有企業,安全性是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礎上的,安全性等同於政府平台融資信託。
4. 私募基金的基金產品分類是什麼,為什麼要通過信託作為平台發行,復制粘貼的請繞道,回答請簡潔。
兩者的投資的標的資產相同,都是債券,但是產品形態不同
1、債券是指投資人直接投版資債券,二級市場權通過股票賬戶直接可以操作,可以理解成直投
2、智享產品為郵儲銀行的理財產品,產品委託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設立的交銀國信·中郵儲銀行組合投資單一資金信託計劃。並將理財資金通過該信託計劃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類資產。本產品募集資金將以不低於95%的比例投資於上述資產,現金類資產投資比例不高於5%。 可以理解成是一種通過銀行、信託的間接投資。
補充:智享產品這類運作模式無非是把銀行櫃面理財形成資金池做債券的杠桿,賺取息差,由於投資標的非常安全,因此風險非常小,但是銀行操作給客戶的收益確實不高。一般年化5%/年左右。
5. 我要學證券 股票 基金 期貨 信託 私募 外匯 債券屬於啥專業
金融學專業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具備金融學方面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在銀行、證券、投資、保險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從事相關工作的專門人才。
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證券、投資、保險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相關業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金融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具有處理銀行、證券、投資與保險等方面業務的基本能力;
3.熟悉國家有關金融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4.了解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5.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經濟學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財政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學、商業銀行業務管理、中央銀行業務、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等。
本專業高校排名:
1 復旦大學 2 北京大學 3 南開大學 4 中國人民大學 5 廈門大學 6 上海財經大學 7 西南財經大學 8 武漢大學 9 蘇州大學 10 暨南大學 11 東北財經大學 12 中央財經大學 13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14 南京大學 15 湖南大學(源自武書連2008年《挑專業 選大學》)
附錄:除以上高校,在金融領域具有強勁輻射力的還有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6. 私募債、信託、資管相同點和區別是什麼
(一) 信託:銀監多次限制非標
作為非標資產的重要通道,相關信託業務也受到了不利影響。2013年3月份的「8號文」提出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 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2014年1月份的「107號文」對影子銀行業務進行界定,對信託、理財 進行整治,並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2014年4月份的「11號文」加強對農村 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投資的監管;2014年5月份央行版的「127號文」提出了比傳說中的9號文更為詳細的規定,對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做出了限制。從一連 串的政策來看,監管層對非標整治的范圍和力度都在加大,未來銀行同業會計科目將變得更加規范,大量非標資產將重新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同業類型 的非標規模也將會下降。另一方面,「99號文」針對信託提出了,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進一步限制了信託非標資產 的發展規模。
(二) 私募債:銀行間債市獲支持
債市受到政策支持,銀行間私募債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創新品種,將同步獲得支持。2012年「金融十二五」規劃提出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推進 產品創新和多樣化,加強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著力培育商業信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市場運行透明度,為債券市場發展 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在操作方面,近來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在限制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的同時,會刺激債券的需求量,是對 債券市場的變相支持。此外,據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建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三家外資機構被允許進入 銀行間債券市場,6月份起券商資管的債券集合產品被允許在銀行間市場開戶,這將大大提高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對比
監管機構對於標准化債權市場的支持由來已久,只是掣肘於當前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的混亂局面。從近兩年的監管政策來看,債權市場的標准化是大勢所 趨,銀行間市場作為債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經為接收非標融資做出了准備,而非公開定向工具則是目前最具備相應條件的融資工具。從政策方面來講,私募債能 夠獲得比信託更好的支持。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68家信託公司有發行資格,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36家,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信託的雙重風險審核
4.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5.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7.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和信託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私募股權和私募債券么有沒有相關的法規有沒有投資的先例
理財有風險 投資須謹慎!以下僅供參考:
「五色土」是指「可以實現的不動產五類物權」。已經穩健運營10年,歷經考驗。 具體操作,在房地產登記機關,將房地產直接抵押登記到投資人名下,抵押比例30%--50%(例如:100萬投資理財,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在200萬左右),投資人獲取穩定的利息收入。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業,五色土通過:貸前,風險評級,防控風險;貸後,撥付風險准備金,覆蓋風險。「五色土」已經成為上海最好的理財產品,50萬起,年收益率8%;100萬起,年收益率8%-10%;1000萬起,年收益率8%-12%;按季收息,期限一年。
AAA級五色土:安全性好(過去10年無風險),收益率高(年8--10%),變現快(一年到期)。
外地人、外籍人可來上海投資理財。五色土最大風險是房價暴跌五成。
2001年11月06日,青島五色土抵押貸款顧問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冊成立;
2004年01月18日,上海五色土抵押貸款顧問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冊成立;
2004年12月07日,五色土獲得國家商標局「金融服務」注冊商標;
2011年11月18日,五色土在上海第九屆金融博覽會上評為最佳抵押借貸服務機構。
2012年05月25日,五色土參展第七屆浙江金融理財博覽會,獲客戶好評。
8. 基金或者信託中的投資期限,例如3+1或者3+2具體是什麼意思
3+1是指項目可能延長一年,3+2是指項目可能延長兩年。
若是封閉式基金,發行時在協議中,都要約定基金期限。到期後結算,基金持有者拿回自己的收益。基金本身可以轉化為開放式基金。
若是開放式基金,就因為是開放的,所以在發行時的協議中,沒有基金期限的規定。沒有衰敗到基金「清倉」的條件規定,它就一直運營下去。
(8)信託發私募債擴展閱讀:
基金投資的期限與額度:
一般而言,能承受較高風險的投資者可採用較積極的投資組合,投資組合中可以選擇較高的比例投資風險偏高的資產,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人在投資組合中應以風險較低、風格穩健的資產為主,如定期存款、債券、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
由此看來,基金投資應占資產(收入)的多少百分比才合適,需要視投資組合中其他資產配置的狀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您投資的資產中已經有相當多的股票,那麼可以考慮將部分投資轉換到股票型基金上,這樣可以降低投資單一股票的風險,同時還可享受股票投資的收益增長。
另外再搭配定期存款、債券或是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若是資產配置已經相當保守,定期存款、債券佔了大多數,那麼可以通過增加偏股型基金的方式來提高收益率。
9. 什麼是私募集資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特點
1.我國私募基金的真實內含
目前我國所稱的「私募基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私約基金」。二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第一,組織方式不同。規范的私募基金,不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其組織形態在法律上屬獨立法人性質,基金持有人大會為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私約資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只是一筆資金委託投資的業務,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會等權力機構。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過程大致是:發起人擬定有關該私募基金的各項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約書、基金託管書等,然後向特定的投資人發出投資邀約並召開投資人會議,確定各自的投資意願、投資數量並決議通過各項法律性文件,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各自承諾的投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與此不同,私約資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資人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如朋友介紹、業內聲譽等)尋求對方,並商議資金委託投資的各項條件,在達成基本意向後,落實資金託管事宜。然後,出資人與管理人直接簽署資金委託投資的契約,出資人、管理人再與託管人簽署資金託管契約。此外,私募基金契約的簽定是集體進行的,投資人的人數通常達到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而私約資金的簽定在相當多場合是管理人與不同的出資人、在不同的時間分別進行的。
第三,資金關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屬資金信託關系,因此,管理人不僅不承諾保障投資人某種固定的投資回報,而且應按信託規則,不管運作盈利與否,都要從基金凈資產中提取規定的管理費。與此相異,私約資金的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資金的私下委託投資關系,出資人絕大多數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種固定回報率。
第四,運作後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設立運作,簽訂的各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體明確,因此,從國外的實際情況看,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極少發生糾紛事件。私約資金簽訂的各項契約雖對當事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約的具體條款往往不詳盡具體,因利益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驅動和最低回報水平的壓力,往往採取「坐莊」、串謀等操作策略,嚴重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行,甚至成為地下「賭源」。
盡管私約基金與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習慣,除非特別說明,下文仍將其稱為「私募基金」。
2.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它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與現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較規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國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點:
(1)針對性更強。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如果說公募基金是面向大眾的「大鍋菜」,則私募基金就是針對少數富裕階層和機構的「小炒」。目前市場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顯、收益不突出,對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和機構來說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私募基金滿足了他們的需求。從我國中產階層崛起的趨勢看,這種特殊金融服務的需求是很大的。
(2)靈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至少在目前實際上還處於空白狀態,如對單一股票的投資占凈值的比例沒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資更具有隱蔽性,投資組合隨機應變,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更大。
(3)激勵性更好。表現在:在收益方面,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在風險方面,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發生虧損時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但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這一比例一般高達10%30%。這兩方面使得投資者與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實現了二者之間的激勵相容。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與對策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
1.法律風險
(1)政策的傾向性問題。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近期提出,證券投資基金將以公募為主,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則以私募為主。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教授也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應主要投資於實業,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場。很多理論界人士都持這種觀點。如果《投資基金法》按照這個思路制定,則無疑對目前以投資股票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大量私募基金將被迫退場。
(2)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准入」的問題,目前的觀點有「寬」、「嚴」兩種。「寬」者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實行市場准入和資格認證。
(3)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本金的多少,與其抗風險能力有一定關系。可以肯定,將來必然會採取類似國際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模式。從該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內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資產與其實力相對應,規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資金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這意味著目前為數眾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將被擋在門檻之外。要想達標,必須盡快「增資擴股」或是兼並聯合。
(4)基金運作方式的規定。《草案》取消資金委託中關於最低回報率的要求,但要保證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託人必須充分考慮到投資風險的獨自承擔問題,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資運作中貫徹謹慎原則,避免過度追求高收益而導致的不規范運作或高風險損失。對於資金募集方式,禁止公開宣傳,合同要格式化。這對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戰,因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戶,特別是建立高度的資信。
(5)對投資者的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的凈資產不能少於1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能少於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資金來源要正當,特別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要嚴格控制;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可以預見,將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資金會被清理出局。
2.政策風險
第一,雖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但畢竟國家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財為主的資產管理方式在一些證券公司開展得如火如荼,但由於缺乏法律的保障,這一業務一直處於尷尬境地。我國現有法律限定了證券公司參與資產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參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證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要求以客戶名義管理資產的「代理關系」與《信託法》以受託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關系」是有區別的,要依據《信託法)擺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尷尬局面還是困難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經營活動往往難以經得起嚴格的檢查,特別是它們利用市場監管不完善、信息披露還不規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後隨著監管的日益嚴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縱市場的空間必將進一步縮小,違規的懲罰也將更為嚴重,如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的四家公司不僅上繳全部所得,而且被罰款4億元,今後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後,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我國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僅僅是「富人的游戲」,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資產,所佔比重更是越來越大。據深交所對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報的審查,有委託理財的公司達6g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3.37%,委託理財資金總額達67.2億元,占流動資金比重達11.62%,占總資產比重為5.73%。實際上,通過研究報表可以發現,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種隱蔽的渠道暗渡陳倉進行委託理財的數量遠不止這些。從委託理財的實際收益和報表收益之間的巨大差異,可以發現有大量的收益被企業主要領導非法佔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過程就是部分投資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過程,這將影響委託理財的積極性。同時,近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委託理財的規定也陸續出台。
3.市場風險
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但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中科系」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風險很難迴避。即使在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屢見不鮮。
4.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於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嚴格地講,屬於無效合同。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倉」,會引起與投資人之間的沖突。「中科系」的崩潰固然是因為資金鏈條出現了斷裂,但個別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倉」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三、我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已明確了投資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基本形態。目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很多,根據各種形式的發起人和運作方式,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式、契約式和虛擬式(或信託式)。虛擬式(信託式)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這種做法不符合將來法律的規定,必須進行調整或改變。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根據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開放式或封閉式兩種形式,依發起人和投資者協商決定。開放式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封閉式公司一般要封閉運作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不進行基金單元的買賣。事實上,基金的開放程度可以彈性變動,比如基金章程中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基金經理所能有效運作的規模時,基金可以封閉一段時間,不再進行基金的擴募,但允許贖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資金帳戶有固定的金融機構託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資金劃撥平台彼此分離,以防止內部操縱。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目前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1)將公司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2)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過多的信息披露);(3)與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後,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發起人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復雜。
2.契約式
契約型基金本質是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託者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受益者)享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其優點在於,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
3.組合式
即將公司式與契約式結合起來,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潛能,發揮規模優勢。但必須保證公司式基金與契約式基金單獨開立帳戶,嚴格監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約式基金為公司式基金謀利(因為管理人往往同時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東),確保兩者之間建立「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