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分:關於公積金貸款人意外死亡的問題
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或專者遺產屬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
Ⅱ 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期間,戶主突然死亡怎麼辦
節哀順便。這個問題確實很復雜。
最好你自己把房子賣了,把錢拿來還貸款,要是等銀行來拍賣,那就得不償失了。
按程序來說,申請人尚未正式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借款行為尚未正式生效,可以撤銷。
如果撤銷了,自然就不算公積金貸款了,那要再去申請商業貸款,要重新走一遍程序,利息自然也會高了。
但如果貸款合同已經簽訂,款項已經發放,也已經開始每月還款了申請人才去世的,理論上可以不撤銷貸款(雖然公積金中心有權利提前收回貸款但一般也不會去折騰),而有死者的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的義務,待貸款全部結清後才能處理此套房產的過戶手續。
現在問題就是合同還沒簽,騙簽的難度比較大,而且日後還會承擔風險(驗筆跡就知道了啊),所以不太建議使用。
正規的手續來說,這筆貸款應該作廢了,如果還行申請公積金貸款,就要是看死者的繼承人是哪些,誰來繼承這套房,然後繼承人有無繳存公積金、有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如果有就重新申請,沒有資格的話那就只好算了。
Ⅲ 已經為他人做公積金擔保人後,申請公積金貸款有什麼限制
不行的,只要擔保,不但不能給另外的人擔保,就是自己公積金貸款都是不可以。公積金貸款擔保手續簡便,費用低廉。凡符合貸款擔保條件、抵押物落實、要件齊備的擔保申請,擔保中心在借款申請初審期間,完成擔保申請審批工作;
不必為申請保證擔保辦理財產、人壽保險,而且只收取價格低廉的擔保服務費。借款人交納擔保服務費後,擔保機構不但對借款人償還債務提供全程連帶保證責任擔保,還對借款人免除抵押登記全部費用,對商業貸款借款人由擔保機構辦理抵押物評估並承擔評估費用。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Ⅳ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1、我國對於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了保證人必須在此種情形下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擔保方式
編輯
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Ⅳ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Ⅵ 幫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人突然死亡,擔保人會承擔後果嗎
貸款人突然死亡,應該由貸款人的遺產來償還貸款,如果貸款人的遺產償還不足部分,擔保人有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
Ⅶ 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死亡後,無任何遺產,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必須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Ⅷ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死亡後的問題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已離職不能領取公積金,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依法關閉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了解,特殊情況是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丟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回原用人單位請求其幫忙重新出具一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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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親戚買了一套房子,用公積金進行貸款,現在貸款人意外死亡,貸款應由家屬、擔保單位、擔保人中的誰承擔
誰取得那套房子,就由誰承擔。
有幾個人共同取得房子,就由幾個人共同承擔。
這是法定上的,如果各繼承人自己協議好了,有人承擔就按協議辦。
無力償還貸款,又無人出頭承擔的,那就會由銀行拿房子去拍賣,扣回所欠貸款本息後及手續費手,余額還回家屬作為遺產分配。
Ⅹ 用公積金貸款如果這個人意外死亡,家屬還能繼續還貸么
可以繼續還貸。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專行辦法〉的通知屬》(財綜[2006]10號)有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