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台各種政策,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進入
青海省相繼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地勘工作體制機制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的若干意見》、《青海省引進大型企業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確了全省地勘工作的管理機制、資金投向、找礦激勵措施、吸引大企業參與勘查開發政策、礦業權益分成及礦業權退出機制等,為實現找礦突破和整裝勘查提供了制度保障。2009年和2010年,全省地勘工作吸引社會資金14.35億元,推動了地質找礦工作較快進展。例如,大場金礦整裝勘查中,省地勘局與加拿大某公司聯合勘查礦區內的主礦區,投入勘查資金約3億元,並運用勘查新技術,在短期內就獲得找礦新突破,到2010年探明金資源量由合作時的63.5噸增加到108.63噸;2011年又引進西部礦業公司在主礦區外圍開展礦產勘查,已投入勘查資金1億元。青海省已將大場金礦整裝勘查中的商業跟進,大投入、大突破,視為基本經驗和範例。
在貴州省,為加快鋁工業新基地的建設,貴州省政府引入戰略投資者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通過以控股合作或收購的方式,整合務正道地區的鋁土礦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利用,成立了中電投遵義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致力於探采一體化。該企業已經控股大竹園鋁土礦,收購了瓦廠坪鋁土礦,為早日建成務正道地區鋁工業基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重慶烏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看中銅仁地區錳礦勘查有資源保障的優勢,分別與銅仁地區行政公署簽訂了49億元、12億元的合作開發錳深加工企業,願意在「十二五」期間發展錳下游產品,延長產業鏈,投資生產附加值高、能耗低、污染小的錳系列產品。在凱里一黃平鋁土礦勘查區,多家有實力的企業也表示積極參與鋁土礦的勘查和開發利用的意願,加大延伸鋁土礦的產業鏈。
黑龍江省不片面追求「價款」收入,而是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這是其他省(自治區)所少有的,也完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體現「公益先行,商業跟進」的投入順序。黑龍江省規定:
(1)對具有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與大型企業組建聯合勘查開發實體的,可優先取得探礦權;
(2)對礦山企業利用原生產系統開展礦山周邊或深部探礦的,可以通過協議取得探礦權;
(3)根據地勘單位找礦能力和業績,通過申報和協調,可公平、公正地配置部分探礦權;
(4)優選5個大型礦業集團,到省內合作,為其配置礦業權起引領、示範作用。
(5)在1:5萬礦產調查項目中,篩選部分成礦條件好的,投放市場。發現礦產後,投資者可優先取得探礦權。
②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措方式有哪幾種
1公募(政府、政策支持)
2陽光私募
3私募
③ 水利行業現狀及發展趨勢
2019年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達7462億元,其中完成額達7260億元
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不僅事關農業農村發展,而且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不僅關繫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而且關繫到經濟安全、生態安全以及國家安全。從而國家對我國水利建設高度重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
從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來看,2010-2019年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在波動中增長,2019年全國水利建設計劃投資規模為7462.23億元,同比增長13.10%。
8、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將成為未來水利投資主要方向
目前我國水利建設投資已由投資主體主要是國家、投資渠道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的單一投資體制,近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改革發展,逐步轉變為以國家投資為主,社會、個人和外資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格局。目前水利投資來源渠道有30多項,可積極利用市場機制籌集水利建設資金。
由於水利建設資金投入巨大,國家引入社會資本以拓寬融資渠道。對於准公益性和經營性水利工程,國家採取批准特許經營權、放寬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的限制條件和提高回報保障等措施,同時建立財政信貸機制、實行財政貼息、提供長期優惠貸款、增加水利利用國內外貸款的額度,以達到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的目的,並積極推行利用債券籌資建設水利設施,鼓勵外商、社會各界及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城鎮供水、節水灌溉、中農村水電等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以上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水利工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④ 運用經濟生活知識,說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國家應該如何引導資金投入水利基礎建設
⑤ 國發2015年 60號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薄弱環節建設,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准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國家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實行統一市場准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森林經營和採伐管理制度,開展森林科學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權承包關系,放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范流轉。鼓勵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還林林地林權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有效降低流轉成本。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對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植樹造林的,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污企業推薦制度。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加快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加快在國內試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匯交易,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有效促進環保和節能減排。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社會資本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並落實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佔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等方式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用好鐵路發展基金平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充分利用鐵路土地綜合開發政策,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按照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資者權益,推進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進民間資本的示範項目實施。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措建設和維護資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統籌發展機制,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運、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發展「航電結合」等投融資模式,按相關政策給予投資補助,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航電樞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內河航運設施等。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盈利狀況較好的樞紐機場、干線機場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投資建設,拓寬機場建設資金來源。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在確保具備核電控股資質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核電設備研製和核電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項目和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區輸電通道、區域主幹電網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電網工程。將海南聯網Ⅱ回線路和滇西北送廣東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等項目作為試點,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並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
(二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控股建設油氣管網支線、原油和成品油商業儲備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路運煤干線和煤炭儲配體系建設。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煉化一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十一)理順能源價格機制。進一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2015年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逐步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氣源價格,落實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政策。盡快出台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調整煤層氣發電、余熱余壓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冷、熱、電價格市場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級效益補償機制,適時調整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二)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訂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研究出台具體試點辦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寬頻接入網路建設和業務運營,大力發展寬頻用戶。推進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二十三)吸引民間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戰略投資者。推動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間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
(二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民用遙感衛星數據政策,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鼓勵民間資本研製、發射和運營商業遙感衛星,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服務。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衛星導航地面應用系統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會事業公立機構分類改革。積極推進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制,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機構改革。將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轉變為養老機構。
(二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採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設施建設。盡快出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各級政府逐步擴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二十七)完善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八)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九)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三十)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發布標准合同範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准、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三)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四)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抓緊制定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規范政府投資安排行為。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五)探索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六)推進農業金融改革。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農林業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
(三十七)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為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中西部鐵路和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三十八)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採用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快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指導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重點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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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2014年11月16日
⑥ 目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來源,項目業主、區縣水務局、省水利局、發改委、財政部門之間的關系,求高手!
主要是國家投入,根據項目的性質不同國家投入60-80%,其餘部分省、市、縣(區回)自籌;
項目業主負責組織答項目規劃、設計編制、申報,項目的招投標,組織實施、完工驗收及結算,運行管理;
區縣水務局負責區域內的水利項目規劃、申報,實施過程中的中間檢查,相關部分的協調;
省水利廳負責規劃的審查、設計方案的審定(大型報國家水利部)、實施方案的批准、主持大中型項目竣工驗收等。
發改委負責批准項目的規劃、批准項目的立項、建設規模、下達建設資金計劃;檢查、督促項目實施情況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等。
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招標前的項目建設資金的評估等
⑦ 水利產業政策的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的目標是:明確項目性質,理順投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合 理確定價格,規范各項收費,推進水利產業化;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現 可持續發展。在本政策實施期限內,使我國防洪抗災能力明顯提高,供水矛盾有效 緩解。
第二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水利 建設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確的目標,採取有力的措施,落實領導負責制。各級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在2000年以前編制好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 綜合規劃,依法報批後作為制定水利建設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依據,並做好規劃 實施的檢查、監督工作。嚴禁任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必須考慮防 洪安全與水資源條件,必須有防洪除澇、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 治、節約用水等方面的專項規劃或論證。
第四條 本政策實施期內的水利建設重點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城市防洪,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海堤防維護和建設,現有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 特別是病險水庫和堤防的除險加固,乾旱地區的人畜飲水,跨地區引水和水資源短 缺地區的水源工程,供水、節水和水資源保護,農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綜合 利用,水力發電,水利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
第五條 國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對水利建設實行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綜合 利用、保護生態的方針,堅持除害與興利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新建與改造 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實行優先發展水利產業的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通過 多渠道、多方式投資興辦水利項目。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水利產業 化的有效途徑,加快水利產業化進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滿足城鄉居 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農業用水和航運需要。重視水環境保護和多種經營,逐步 形成水利產業投入產出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二章 項目分類和資金籌集
第七條 水利建設項目根據其功能和作用劃分為兩類:甲類為防洪除澇、農田 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 的項目;乙類為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遊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 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甲、乙類項目的確定,由項目審批單位在項目 建議書批復中明確。
第八條 甲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從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 其它可用於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要明確具體的政府機構或社會公益機構 作為甲類項目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並承擔風險。
第九條 乙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乙類項目必 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根據作用和受益范圍,水利建設項目劃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兩類 。中央項目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幹治理工程項目和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對國民經濟全局有重大影響 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 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中小型水電建設等項目。
第十一條 中央項目的投資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受益程度、 受益范圍、經濟實力共同分擔;重點水土流失區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負責,中央適當 給予補助;地方和部門受益的其它各類水利工程,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 ,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中央通過多種渠道對少數民族地 區和貧困地區的重要水利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地方項目中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等甲類項目所需投資,由所在地 人民政府從地方預算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工補農資金、水利專項資金等 地方資金和貼息貸款中安排,同時要重視利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資 金和勞務投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級財政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對水利建設的投 入,研究制定促進水利產業化的優惠政策。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 貸款以及國家掌握使用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用於水利建設的要適當 增加。
第十四條 為擴大水利建設資金來源,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 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 善中央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重要江河的洪水災害頻發區的防洪除澇與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 市)級人民政府可按項目籌集資金。籌資方案須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 計劃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向農民籌集資金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 規定。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票據必須統一由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印製。審計、監察 部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第十六條 加快水利設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水利設施更新改 造列入計劃,並安排相應的資金;水利工程折舊費只能用於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 不得挪用。
第三章 價格、收費和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 單位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國務院正 式發布之前,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水資源費要作為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 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按國務院頒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 務院第119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等行 政事業性收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兩年內做到足額徵收;流域機構直接管理 的水利工程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計劃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以上各 項收費,必須用於水利設施的維護、修建及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合理確定供水、水電及其它水利產品與服務的價格,促進水利產業 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要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 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要根據國家的水價政策和 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區別不同用途,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以後再根據 供水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 制定和調整水價。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水利建設項目進 行甲、乙類劃分,具體劃分辦法另行規定。甲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各級財政 預算支付,乙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企業營業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條 在水價提高以及與乙類項目有關的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足額收取 後,乙類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單位要轉變為企業。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按照 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 理、監督、營運體系。對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保值增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以租賃、拍賣、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種形式治理集體所 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及其它水土流失區,使用期限原則上以50年為宜。在 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經營或治理的,可依法繼承、 轉讓;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鼓勵以 多種形式建設和經營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節水、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技術
第二十五條 加強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國民經濟各行 業和各地區,都必須貫徹國家規定的各項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節水技術,節約 各類用水。
第二十六條 農業要大力推行節水灌溉,研究推廣農業旱作技術和渠道襯砌、 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技術,盡快改變大水漫灌等浪費水資源的灌溉 方式。各級項目審批單位對農業節水項目要優先立項,增加投入。對符合貸款條件 、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優先安排貸款。各級 人民政府要根據情況,對農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節約用水和用水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水單位要採取 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技術。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 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在新建高耗水項目建議書中,必須包括用水專項論證, 否則不得立項和建設。對於超定額用水的,要加價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加強水資源保護。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江 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專項規劃,並依法報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 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納入本 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所有建設項 目都要有水資源保護的規劃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在開發利用和調度水資源時,要 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省級人民政 府要依法對生活飲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及其它 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嚴格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 符合規定用途的使用標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 強水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並採取綜合防治措施, 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條 建立保護水資源、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任何生活、生 產活動及建設項目必須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單位 ,要負責治理並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運河、渠道、水庫等范圍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水利技術和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和普 及推廣,重點是防洪抗旱減災技術、河道整治技術、清淤技術、大型水利工程的關 鍵性技術、節水技術、生物處理水污染技術、高濃度有機廢水綜合利用與處理技術 、污水科學排放技術、污水資源化技術,及水利建設的新材料、新結構和新工藝。 要不斷提高水利勘測設計、工程管理、技術設施與裝備的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 利信息網路。
第五章 實 施
第三十三條 本政策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實施細則須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實施中遇 到的問題,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協調。
第三十四條 省級計劃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 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⑧ 四川省「十二五」水利發展規劃的投資規模及資金籌措方案
按照「十二五」水利發展的目標任務,根據已經批准和編制的相關規劃、重點工程前期工作,在分析預測未來5年中央和地方投入可能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十二五」水利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規模。
「十二五」規劃投資規模1567億元(公益性投資1338億元,佔85%;經營性投資229億元,佔15%)。其中:水資源配置工程投資532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34%;農村水利工程投資551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35.1%;流域防洪減災工程投資329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21%;水土保持工程投資72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4.6%;節水型社會建設投資22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1.4%;發展能力建設項目投資61億元,占規劃總投資的3.9%。
(二)資金籌措方案。
資金籌措原則是:分級負責,分類籌措。公益性投資由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經營性投資引導社會多元化投入。
1.現有渠道的常規投入。根據近年來我省水利投入水平,通過爭取中央支持、省及省以下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等方式,預計「十二五」現有投資渠道的常規性投入可達1226億元。
2.另闢渠道的新增投入。通過進一步加強向國家部委匯報爭取更大支持,制定落實《決定》和《實施意見》中加大水利投入的配套政策(比如進一步提高水利建設資金在國家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重、積極增加省級財政水利投入、落實提取土地出讓部分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用好用足水利建設基金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政策等),通過省水務投資集團融資,新增投入341億元。
⑨ 論水利工程的發展現狀及趨勢
—— 以下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水利工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1、2019年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達7462億元,其中完成額達7260億元
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不僅事關農業農村發展,而且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不僅關繫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而且關繫到經濟安全、生態安全以及國家安全。從而國家對我國水利建設高度重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
從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來看,2010-2019年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規模在波動中增長,2019年全國水利建設計劃投資規模為7462.23億元,同比增長13.10%。
8、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將成為未來水利投資主要方向
目前我國水利建設投資已由投資主體主要是國家、投資渠道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的單一投資體制,近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改革發展,逐步轉變為以國家投資為主,社會、個人和外資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格局。目前水利投資來源渠道有30多項,可積極利用市場機制籌集水利建設資金。
由於水利建設資金投入巨大,國家引入社會資本以拓寬融資渠道。對於准公益性和經營性水利工程,國家採取批准特許經營權、放寬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的限制條件和提高回報保障等措施,同時建立財政信貸機制、實行財政貼息、提供長期優惠貸款、增加水利利用國內外貸款的額度,以達到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的目的,並積極推行利用債券籌資建設水利設施,鼓勵外商、社會各界及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城鎮供水、節水灌溉、中農村水電等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⑩ 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什麼稅,計提的基數是多少
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屬於地方性規費,計提的基數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水利建設資金屬於地方性規費,水利建設資金計提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義務收入。 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水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是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10)鼓勵社會資金建設水利項目擴展閱讀:
徵收標准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再統一降低25%[2]
北京於2019年起停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計給單位和個人減負2億元。[3]
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