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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銷黃金消費稅

發布時間:2021-04-21 00:00:41

㈠ 委託代銷金銀首飾 消費稅怎麼交

按照代銷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的百分之五計算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

㈡ 受託代銷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受託代銷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受託代銷金銀首飾的,以受託方為消費稅的納稅人。受託代銷有不同的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根據所代銷的金銀首飾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手續費計入代購代銷收入,根據銷售價格計算交納的消費稅,相應沖減代購代銷收入,銷售實現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不採用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通常由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一個協議價,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銷售的貨款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受託方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黃金首飾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專字第95號)規定:屬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18k金首飾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㈣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㈤ 關於金銀首飾的消費稅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雙方 )是納稅人;
4、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受託方 )是納稅人;、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6、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㈥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小企業因受委託代銷金銀首飾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成以下哪種

2營業稅金及附加

根據小企業會計准則: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小企業因受託代銷金銀首飾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以其他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其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㈦ 金條的銷售是否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27號)規定,對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因此,銷售的金條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范疇,不徵收消費稅。

(7)委託代銷黃金消費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2、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㈧ 零售單位委託加工金銀首飾,請問,受託方、委託方是否都計提消費稅如何計提

以收取手續費方式受託代銷金銀首飾,受託方銷售實現時作會計分錄為()

㈨ 請問商業企業銷售黃金珠寶涉及了消費稅,如何確定稅率

金銀、鉑金、鑽石首飾稅率為5%
其他的貴重首飾、珠寶、玉石為10%

㈩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果不屬於首飾,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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