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犯法嗎
你說呢 不按准則來肯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具體是否觸犯你所說的那種法律可能要看事項的嚴重性
⑵ 關聯交易如果在期末余額為零,還要在關聯關系表披露嗎
1、附註要披露股權結構股東信息要披露企業期末往主要明細
2、關聯關系及交易本身並內算重復批註容作關注重點單獨做披露僅股權往別披露股東及股東借款專門批註關聯報表使用者能忽視股東借款間關聯關系影響其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使用~
⑶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⑷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因此,全面規范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為保障關聯交易公平與公正的關鍵。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之具備相同於無關聯交易的公開與公平性質,確保關聯者沒有獲得在無關聯狀態下無法獲得的不當利益,以確保該項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時為投資者對該項交易行使表決權提供信息基礎,使投資者在了解關聯交易真實內容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增強對證券市場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規則的核心是界定關聯交易和關聯人的范圍。將可能利用關聯關系實現在無關聯者之間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活動的人士都包括在內,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在《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范圍給予了明確定義。同時,規定了潛在關聯人的條件,即因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l2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以及過去l2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視為潛在關聯人。《上市規則》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為關聯人,從而應履行相應的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須及時披露的數額、計算標准和披露內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⑸ 如何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況
公司的客戶和供應商大部分在香港和深圳,用走訪和工商查檔的方式相專應可行,如若屬客戶和供應商分散且工商查檔不像深圳那邊方便就有困難了。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手段,將實質上的關聯交易轉換為形式上的非關聯交易,以規避相關法規約束,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
關聯方的確定是關聯交易確定的關鍵。尋找公司的關聯方往往是發現公司關聯交易的突破口。因此,若能將實質上是關聯方關系的關聯方變為形式上的非關聯方,那麼公司的關聯交易也就被隱藏起來了。通常很多企業會在解除關聯方關系之前進行巨額的關聯交易,而後在資產負債表日前解除關聯方關系,從而可以避免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關系,以達到隱藏關聯交易的目的。
⑹ 什麼叫」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三)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避開暫行規定的約束,達到操縱利潤目的
1.關聯方通過出讓股權或中止受讓相關股份,降低股權持有比例20%以下,從而從名義上解除關聯方關系,相應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例如:天津磁卡股份公司原持有天津環球公司94%的股權,2001年中期天津磁卡將環球公司持股比例降低至47%.中期前,天津磁卡2001年與天津環球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價值2.15億元產品銷售給後者,產品銷售毛利達1.31億元,占天津磁卡股份公司2001年度合並主營業務利潤的54.6%.上述銷售中期前已經完成,2001年末天津磁卡公司再次轉讓股份,不再持有天津環球公司的股權。由於上述兩次股權的轉讓,將關聯方轉為非關聯方,發生的巨額銷售也就不必因合並報表而抵銷,同樣也不會受到暫行規定約束,銷售毛利超過20%的部分,也不必計入「資本公積———關聯方交易差價」,從而增加了當期收益。
2.採用關聯方———非關聯方———關聯方的交易手法,將資產高價出售給非關聯方,將一筆關聯交易變成兩筆非關聯交易,關聯方則通過其他途徑用以彌補非關聯方的損失。或者選擇適當時機,再以同樣的高價從非關聯方贖回資產,這兩筆交易就成為了非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避開暫行規定的約束,確認高價出售資產帶來的交易價差,記入當期損益。例如:ST億安科技股份公司,於2002年11月初發布公告稱,將其一家已資不抵債的控股子公司42.19%的股權,以5200萬元的高價出售給另一家非關聯公司。由於是非關聯交易,ST億安科技股份公司輕而易舉地獲得總計約5200萬元的非經營性收益。可謂是「取之有道」。
3.利用潛在的關聯方來為公司「輸血」,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價格交易,在交易事項完成後,通過多重參股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才正式入主上市公司成為關聯方。因為當時交易時還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方,這樣一來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繞過對於關聯方交易的監管,業績因而提高。
⑺ 非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非關聯交易是指母公司向非關聯公司出售資產,獲取現金回報,並退出相關行業領域的經營。
以往,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最慣用的方式,雖然此類交易本質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終向大股東轉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為保住殼資源,大股東往往通過不合理價格的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鹽」,粉飾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欺騙投資者。為遏制此類關聯交易泛濫,財政部於去年年底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把關聯交易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紛紛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有的將交易時機選擇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為此時他們還不是關聯方,可以名正言順地避開對於關聯交易監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讓關聯企業股份或終止受讓相關股份,從而在名義上解除關聯關系,相應交易不再屬於關聯交易;有的採用體外循環法,通過多重參股合資公司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使兩者關系非關聯化……這樣關聯交易隱藏起來,不僅逃過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面貌大為改觀,實現紙上富貴,從而投資者的潛在風險加大。
雖然關聯交易被改頭換面,但最終不會以關聯交易的不公允實質在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關聯交易是通過低買高賣虛增主營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和通過資產置換、股份轉讓等手段提高投資收益,因此,投資者可以查看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應收賬款、投資收益等賬戶是否有異常變動,注冊會計師是否在審計報告說明及對此交易進行特別說明,交易定價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規,由此找出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並剔除它的影響,以確定會計報表的可信賴程度。
參考鏈接:非關聯交易_網路
http://ke..com/view/4447794.htm
⑻ 關聯交易一般都怎麼處理
關聯交易有三點要注意:1、必要性。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采購馬路版貨,就盡量不要采購關聯企業權的;2、規范性。即內部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要健全,決策程序要規范,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執行要到位;3、公允性。價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躍報價市場的價格最有說服力,或者有較多的類似交易的報價;最不濟,也能有比較可靠的評估方法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說明價格的公允,有關聯交易也可以的。
⑼ 怎樣才算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違不違法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非公允關聯交易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⑽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歷史問題如何解決
可按正常吸收合並辦理即可呀,有什麼好擔心的,從法律上是非關聯的,就按面的程序走,只要走的合規,沒什麼問題。上會時可做公司擴大規模解釋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