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產權交易的內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貳』 國有產權轉讓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國有產權轉讓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產權交易的方式是指產權交易雙方為完成交易所採用的為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如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方式。 一、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產權的轉讓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協商以簽訂交易協議,一方支付價款,另一方轉移產權的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是這些年來產權轉讓最為流行的做法。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組織的一項調研發現,在2004年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中,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比例高達90%。這種現象的產生有地方政府行為主導的原因,更主要是由於缺失有針對性地法律規范。 二、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由於拍賣是以競買人應價的高低為標准,若轉讓標的只以價格因素衡量,而不需要參考其他因素時,拍賣即為較佳的國有產權轉讓方式。容國公開競價,將轉讓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實現收益的最大化。 三、招投標 招投標轉讓是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復雜,以公開競爭的形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產權方式。招投標以一種更規則化和透明的方式考慮非價格因素,使轉讓人在價格因素與非價格因素之間取得一個比較好的平衡,也給競標人一個公平透明的競爭機會。【延伸閱讀】股東權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叄』 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及其原則有哪些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於採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於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並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於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國有股權概念。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
2、國有股權轉讓的要求。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交易股權權屬清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不再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權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肆』 什麼是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實現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會提出的:「2002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四項制度。」2003年至2009年,歷屆中紀委全會一直要求貫徹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以後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內部決策、行為批准、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徵集意向受讓人、科學選擇交易方式、場內簽約、資金結算、交易機構簽發交易憑證以及對違規交易檢查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為什麼要進場交易?這是因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在目前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多級委託代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市場公開轉讓信息,按照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進行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我國推行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產權資源有效配置、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民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選擇。 據《產權導刊》
『伍』 各類國有資產產權如何有序流轉
該筆交易將成為中國企業最大金額的海外收購案。毫無疑問,愈來愈頻繁的企業間產權轉讓關乎著企業的未來與發展。 2011年全國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對外交易1865宗,交易金額822.2 億元,平均增值率達到24%。 2007-2011年,中央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國有產權4147宗,其中有69.5%由各類民間資本受讓。 在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之前,國有產權轉讓沒有進入市場,普遍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存在著不公開、不透明,無法發現和體現國有產權的市場價格的現象,導致國有產權難以實估定價,不能通過市場競價機制發揮作用,甚至還存在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國有資產等問題。 一個好的制度能使壞人變好;一部善法可以使魔鬼變天使。國資委組建以來,積極推動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和優化配置,特別是推動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通過行為陽光化、交易電子化, 減少了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並最終服務於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布局結構調整。 廣義上講,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不僅包括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還包括實物資產等有形資產的轉讓。分析人士指出,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可以實現國有企業實物資產公開、公平、公正處置,能夠有效配置市場資源,未來實物資產的交易可能將成為產權交易機構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力提升資產價值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推進各類國有資產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當前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目前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不到位,在轉讓、出售、變賣、處置等活動中,普遍沒有報請國家管理部門審批,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而大多採取的是雙方協商,交易與定價不公開,因而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產權流轉中國家權益被侵蝕,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而對資源性國有資產亦存在著產權管理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產權界定、登記和轉讓這三個方面。由於產權轉讓市場不夠完善,對於資源產權轉讓的估價沒有較科學的方法,轉讓價格等存在一些不合理現象,資源產權轉讓缺乏保護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有效機制。 業內專家分析認為,隨著中國經濟加快經濟結構轉型步伐,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國有企業的利潤增速普遍下滑,國企進一步的調整將伴隨著企業產權的較大規模變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模預計會進一步擴大,增值率可能會受到宏觀經濟調整的影響,但今年應當不會低於20%。 市場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競爭發現價格,通過發現投資人促成交易。實踐證明,通過公開、規范的產權交易市場,國有企業資本實現了相互優化選擇和重組,國有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結構得到優化。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必須納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企業產權交易進場堅持「應進必進、能進則進」的原則。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披露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信息和轉讓過程,能夠判斷國有資產是保值增值還是貶值、流失,從而有效地避免國有產權的私下交易與暗箱操作可能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 與此同時,分析人士認為,在實踐中,需要有效地處理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從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角度看,國有產權交易制度應當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不能違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需要注意的是進場交易引入競爭性買賣方式,遵循價高者得的規則,與《公司法》規定的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是否形成沖突。 此外,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可否考慮將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等納入進來,從制度上幫助他們解決在發展中面臨的融資難、信息少等問題,特別是企業調整存量資產,整合盤活閑置的生產要素的需求,通過產權流轉整合企業資源,促進企業通過市場體現價值。 綜合來看,產權交易市場可以採取企業部分股權轉讓等方式,為企業提供資金,擴大融資范圍。憑借產權交易市場豐富的信息, 可為企業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咨詢等,從而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利用跨行業、跨地域的產權交易,採用收購、兼並等手段來實現規模擴張或者行業退出,也有利於和外資等其他形式的資本聯合。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布局的調整,企業自身資源的優化配置要求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服務。通過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納入規范的產權市場,引導各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通過產權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評估國有產權的價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而在更大的國有資產監管范圍,實施各類國有資產間的產權有序流轉,將更好地促進國有資源的有效配置。 未來關注的重點是,應當加強各地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整合,統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提升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程度和整體效率。同時,通過完善產權交易市場,使各類所有制企業資產跨行業、跨區域進行兼並、重組、轉讓,有效地將資產在不同主體間重新組合,引進各種資本,促進國有企業和其他各類企業的共同良性發展,實現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融合。
『陸』 國有產權轉讓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政府授權的部門或投資機構通過產權交易機關實現其出資人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轉移的行為。包括:
(一)企業國有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
(二)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股權轉讓;
(三)與出資人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國有產權轉
2、遵循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二)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運營效益;
(三)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柒』 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以下幾點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2)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4)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5)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