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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结算商业汇票示例

发布时间:2021-02-24 07:53:33

1. 请懂国际金融结算与金融贸易的兄弟们进

贸易术语一般作为买卖合同单价条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贸易术语除了明确价格构成,还涉及运输、保险、货物交接地点、风险转移等问题,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与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条款存在关联。本文试图分析其与买卖合同中主要交易条款的关系,以便在业务操作中加以理解和应用。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

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国际贸易价格构成也显得比较复杂,并与国内贸易价格明显不同。如国内商品报价“大米:2300元/吨”,而国际商品报价“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4部分组成。可见,一个价格的具体费用构成要依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定,贸易术语直接影响价格。

具体而言,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种商品的成交价格,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商品从产地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各种费用究竟由谁承担,谁去办理运输和保险,风险如何划分,进出口手续又由谁去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卖方承担的责任较重、费用较多、风险较大,则出口价格相对较高;反之,出口价格相对较低。如采用EXW术语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小的,因此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价格最高。可见,买卖双方责任风险的划分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从这一点上说,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有着必然的联系。

▲贸易术语与装运条款

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某一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装运条款产生影响。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采用C组或D组术语,卖方必须自担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目的港(地)的运输合同。而选用E组或F组术语时,卖方不负责办理运输事宜,即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地)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一)交货时间

贸易术语还会影响到对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两个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组术语和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给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这两组术语下,交货时间就是装运时间。可是,应当指出,在这类合同中,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运输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这种“交货”与采用实际交货术语合同中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按F组和C组术语达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以避免产生误解。

至于E组和D组术语,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交货时间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而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按照E组和D组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和装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须强调,在C组术语下,货物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界限相对分离。即卖方虽然负责办理运输事宜,但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延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买方不仅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还要求规定保证货物到达的时间。这种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确有必要,卖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组术语成交。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因此,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然而,交货地点往往与在买卖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有密切联系。

在E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给指定承运人,便完成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地)。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地),或对此仅作笼统规定时,在F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或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在C组术语下,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一个最适宜的装运港(地)。

Incoterms2010规定,对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类笼统的规定方法来表示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因为欧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

(三)运输单据

Incoterms中的A8条规定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目的在于证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然而,贸易术语会影响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种类。在E组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向买方提交作为交货凭证的运输单据;在F组术语下,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不是运输单据,卖方应在买方的请求下,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且费用由买方承担;在C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另外,在C组术语下,若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可转让的,且该种运输单据签发数份正本,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Incoterms2010的规定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术语,卖方只需提供“通常运输单据”,而CIF和CFR还附加了“quentbuyer”这一规定。但Incoterms2010为了适应连环贸易的发展,对所有的C组术语都附加了这一规定,这也弥补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贸易术语与保险条款

自海上贸易产生以来,人们就有获取风险保障的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海上保险也相应地发展,他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由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贸易术语反映出来。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一般均含有保险内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投保人、保险险别、保险金额、提交保单的义务就会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险义务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贸易术语下的保险都是由某一方自行办理,与对方无关。凡按CIF或CIP术语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含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详细约定卖方必须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一)保险险别的约定

根据CIF或CIP术语的规定,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的,属于代办性质。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只需投保ICC或类似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当然,买方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投保适合货物的保险险别,但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在CIF或CIP的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它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卖方的费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投保,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与买方的利益相关。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提出保险应加成多少,则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三)保险单据及其转让

只有在CIF/CIP术语项下,卖方才有义务向买方提交保单。

保险单据的转让一般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即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这种权利的转让与被保险货物本身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当卖方转让已经保险的货物时,该项货物的保险不能自动地转让给买方。因为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财产的附属物,不能跟随货物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要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表示转让之意思,才能产生转让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保单的转让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让之前,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虽然此时卖方是代为买方办理海上货运保险,但在卖方尚未转让保单之前,卖方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具有可保利益,拥有索赔权;然后,卖方凭提单、保险单等单证向银行办理押汇,直至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以前,银行则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拥有索赔权;最后,买方从银行手中获得代表物权的单证后,买方才获得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拥有了索赔权。

总而言之,在CIF条件下,卖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卖方再以背书的方式将货物保险单的有关权益转移给买方。

▲贸易术语与支付条款

贸易术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会产生影响。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从卖方的角度考虑,为降低收汇风险,卖方应根据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组等实际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因为在此类交易中,卖方或通过承运人直接向买方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对于C组术语,就可以选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为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卖方可以通过控制单据控制物权且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所以卖方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或在买方资信状况较好时采用跟单托收(如D/P);对于FOB和FCA等术语,虽然卖方可以凭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交货和付款,但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选择托收的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应该尽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够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避免采用如EXW、FOB等过早转移物权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与检验条款

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是买方在何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的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不过,检验的时间、地点往往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贸易术语会影响检验条款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对于E组术语,应采用“出口国检验”的办法。因为卖方在其所在地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受领货物。同理,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应采用“进口国检验”的办法。而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但此时买方并没有收到货物,自然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最为适宜。

关于货物的检验费用问题,Incoterms2010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因为这是为了买方利益进行的。如果是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其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贸易术语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还对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如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和检验等都产生影响。同时,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证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应特别注意,尽管贸易术语与合同主要条款密切相关,但由于它没有涉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个完整的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需注意贸易术语与相关条款的衔接,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相矛盾,否则可能因衔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2. 怎样区别金融票据和商业票据

我银行卡上的钱自己没动一查只有一点点了在一看都成了金融票据了怎么回事

3. 国际金融的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办理货币收支调拨,以结清不同国家中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结算方法等。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根据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汇款又分国外汇入汇款和汇出国外汇款;信用证又分出口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托收又分出口托收和进口代收。
出口托收(Export Collection):银行受出口商委托,以出口商提交的债权凭证和商业票据,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或海外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以实现资金划拨的业务。出口托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形式 。
进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 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国际结算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在各国经济交往中自发产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都是历史的产物。20世纪60~80年代,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电传、电视转帐等现代化手段,结算的技术水平大大提高。
国际结算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国际金融业务,且涉及许多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异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国际结算方式的要求和选择,经常发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各国都力争采用对本国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

4. 为什么在国际结算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

在国际贸易结算来中,商业汇票的出自票人都是出口商。

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所以付款人不一定是出票人!付款人多数情况是出票人的债务人,出票人是付款人的债权人,就像信用证中的开证行,运用自己的银行信用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允诺只要出口商出口货物并相符交单,就会付款。所以是出口商签发汇票,要求付款人(开证行)付款。

另外:国内的汇票,比如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

所以,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和国内结算的汇票,概念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5. 如何用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商业汇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时,购货企业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盖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6. 求解答一套国际金融实务

太坑爹了吧。。这么多题就给这么点分
问个一两道还差不多

7. 关于国际金融与结算的三道题,求解答

1,(1)96.16
(2)1.09577
(3) JPY/HKD=0.06393/416 ,GBP/HKD=11.61126/3741
(4)1.1730/80
(5)1.2040/90
(6) 有套抄利机会 利润袭0.38425万美元
(7)能获利,利润2.76547万美元

2,(8)能获利 利润0.13569万美元
(9)【1】需要支付8.5837万美元 【2】需要支付8.6431万美元 【3】多支付0.05934万美元

3,(10)卖出澳元的利率是1.3540 买进澳元的利率是1.3520
(11)123.78【朋友你是不是把美元/日元错写成日元/美元了?】
(12)获利 利润:1.714万加元

8. 国际结算的案例题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A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即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对专收款人或者善属意持票人支付票款。

所以,A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至于A与B之间货物的品质纠纷,应该由A公司与B公司单独调解或诉讼,这与汇票到期付款本身无关。

9. 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之间的区别

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在货币的活动范围和结算方式上有所不同。

1、活动范围不同

国内结算活动范围是在一国的范围之内,国际结算活动范围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

2、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结算,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结算等等。

而国际结算方式有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等货运单据和汇票交给托收银行,而托收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将货运单据交进口方。委托人在交给托收银行一张或数张汇票向国外债务人付款的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9)国际金融与结算商业汇票示例扩展阅读:

结算的支付工具

使用的支付工具有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将来某一时间,对某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等法定程序,若遭拒付,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

10. 国际金融与结算 快要考试了,超急用,先谢谢啦.

你好,
首先抄说,有套汇机会的:
解析:
我们可从两个角度上去看:即,
在美国纽约市场上存在有:1美元=1.1335欧元
而在其他两个市场上我们再来看看:1美元=1/1.72英磅×1.5174欧元/英磅=0.8822欧元
可以看得到美元对欧元的汇兑地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的,因而就有套汇机会的!
所以套汇步骤是:用欧元在巴黎市场换英磅,再用换来的英磅到伦敦市场换美元,最后再去纽约市场换欧元,即可!
按上面的套汇过程,计算如下:
1欧元=1/1.5174英磅×1.72美元/英磅×1.1335欧元/美元=1.2848欧元
即:1欧元==1.2848欧元

第二个问题:纽约市场用是间接标价法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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