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单位的工资表保存多少年
单位的工资表最少保存24个月。
Ⅱ 原始凭证的保存年限会计档案中的哪些永久保存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版会计凭证权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
1、总分类账:15年
2、明细分类账: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其他日记账: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四:其他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5、银行对账单:5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Ⅲ 记账凭证的保存年限
15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 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 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 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 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3)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凭证保存年限扩展阅读: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Ⅳ 银行与我单位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及单位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数据最多能保存多少年
第一、如果你的卡已注销,在柜员前台是查不了明细的。
第二、可以查询纸质版凭证,就是单位代权工时会给银行一张盖了公章的支付明细。
第三、纸质凭证保存10年。
第四、你需要走司法程序,让法院帮你查,你自己查比较难。
祝你好运。
Ⅳ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从10年到永久保存;
一: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以及保管时间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二:会计凭证保管要求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Ⅵ 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记录的年限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记录的年限是2年以上,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出示工资条,应出示2年以上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1、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凭证保存年限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Ⅶ 公司考勤记录保存年限最少要保留几年这涉及为劳动纠纷提供证据的问题
公司考勤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其他同等资料的保存年限,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凭证保存年限扩展阅读:
考勤记录为劳动纠纷提供证据案例: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考勤表亦可作证据
近年来,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涌入法院。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遭遇解聘、应聘材料造假……劳动关系双方均可能遭遇侵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通过梳理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发现,在劳动关系中存在诸多法律陷阱。因此,选取3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借此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遇到权益受损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5日,魏某到山东某技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技术公司向魏某发放报酬3000元,11月发放3500元,2017年12月、2018年1月未发放。技术公司一直未给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1月5日,技术公司以魏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1月22日,魏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驳回了魏某的其他申诉请求。魏某不服,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技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魏某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技术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职工考勤表,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工作证明予以证明。
Ⅷ 工资可以适用哪些法律
仅供参考,可能有遗漏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国适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的规定更详细、具体,各省也有类似细节规定,可网络搜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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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 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Ⅸ 财务凭证和工资表、考勤表应保存多少年
财务凭证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一般工资表都是附在记账凭证后边,所以记账凭证保存几年,工资表就保存几年。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另外,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
(9)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凭证保存年限扩展阅读:
财务凭证的基本内容要齐全:摘要,科目,金额,制证日期,当然还有借贷方向。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
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Ⅹ 银行凭证需要保存多久
序号 档 案复 名 称 保管期制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15年
2 记账凭证15年
3 汇总凭证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15年
6 日记账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5年
银行与企业、事业、党政单位执行一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