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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撤销分行

发布时间:2021-02-24 19:15:00

Ⅰ 有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

有下列情形之抄一的,袭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Ⅱ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时在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回2003〕141号 )第二条答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Ⅲ 银监会取消人民银行制定的制度有哪些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Ⅳ 吊销,撤销,取消,注销 四个词意有什么区别呢

吊销:收回并注销(发出去的证件)
撤销:取消,也作撤消
取消:使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力等失去效力
注销:取消登记过的事项

Ⅳ 什么是经营性支行

是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分行。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颁发的、准许金融机构设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书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确属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有完备的章程。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省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省属地、市级及县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银行备案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在金融机构撤销时,向原批报单位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停止营业。

(5)金融机构撤销分行扩展阅读:

金融综合经营战略优势

综合化经营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战略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利润来源的多样化,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增强了竞争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以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高。

Ⅵ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颁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

(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

(一)变更种类

1.变更名称;

2.变更营业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

5.变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

8.变更法定代表人;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三)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

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

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缴回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

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审批权限内的: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

(1)受理报备;

(2)换发金融许可证;

(3)公告。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

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

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

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

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

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0日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

(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

Ⅶ 为什么杭州会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
1、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2、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3、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Ⅷ 全面营改增后,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回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答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Ⅸ 所有的商业银行他是以一个什么条件才够开设分行的

条件就是赚钱,

县,村,镇,一般交易量都比较小。流动量少。在那开不赚钱,浪费资源。

Ⅹ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10)金融机构撤销分行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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