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1996年12月和1998年8月,中国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试办人民币业务。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同时承诺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最终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包括国内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按照承诺,中国先后对外资银行开放了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广州,武汉、成都、重庆。北京、厦门、沈阳、西安等18城市。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外资银行逐渐解除枷锁,度过了初期的水土不服,逐步对中资银行构成了新的挑战。
一、现时影响
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银行在华设立204家营业性机构,已有105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61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2004年10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达668.6亿美元,约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贷款余额323亿美元,外汇贷款的市场份额占到18%,不良率为1.3%,前10个月实现税前利润17.4亿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现行法规,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仍受到一些限制,如一年内只能申请设立一家分行、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需要开业三年以上且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可开办的人民币业务也局限在:对本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和同业拆借等。由于受到种种限制,目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模尚小,但外资银行扩张迅猛,人民币资产总额近几年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
就零售业务而言,个人外汇业务已经在2001年中国入世时即已对外资银行开放;非居民的人民币业务也在开放人民币业务时同步对外资开放;国内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则要等到2006年后才开放。在2006年前,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零售业务的影响仅限于个人外汇业务。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汇丰银行在国内的10家分行都推出了国内居民的外汇业务。2004年厦门11家外资银行个人外汇汇入款和汇出款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23.9%和49.7%,其中汇丰银行分别为8.5%和20.8%,市场份额仅低于中行。在以外汇衍生产品为基础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方面,外资银行也正在蚕食中资银行个人外汇高端客户的市场份额。
人民币零售业务对外资银行更具吸引力和挑战性。外资银行在对公人民币业务和个人外汇业务方面的快速扩张,可能在今后国内居民人民币业务上重演。
二、今后的竞争形势
随着2006年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的日益临近,对内地零售业务市场寄予厚望的外资银行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布局。中外资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将由彼此相安无事向更多的正面交锋演化,双方在零售业务方面围绕客户、产品、渠道和人才展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客户方面,外资银行目前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华人,今后会把重心扩展到中国富裕城市的高收入阶层,如私人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业务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长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
中资银行会在下面几个方面受到较大的冲击:
(一)个人理财业务
普通零售金融业务依赖机构网点的支持,外资银行从人力成本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将会把精力集中在高收入群体的争夺上。2002年以来获准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纷纷成立理财中心,通过私人理财业务来抢夺优质客户这块诱人的蛋糕。花旗。汇丰、渣打、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都在国内设立了专为尊贵客户服务的理财中心,为客户提供包括嫁娶、婚丧、教育、健康医疗保险、财产投资管理、搬家、旅游及退休计划管理在内的完整服务,4)。尽管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外资银行无法在国内充分发挥其集团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但全新的投资理念。成熟的财富管理工具、专业的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操作经验使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驾轻就熟,其进入必将加速中资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外汇交易业务
2004年10月底全国外汇存款达到了1584亿美元,其中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为836亿美元。汇率的剧烈变动、外币利率的频繁调整,使得居民和银行都有开办个人外汇交易的需求。2003年花旗银行的“优利账户”和渣打银行的“汇利账户”在上海等大城市就已经小试牛刀,2004年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花旗、渣打、汇丰等24家银行先后获得了衍生产品资格,法国巴黎银行还在上海设立了交易室。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结构产品,已经引起中资银行外汇储蓄的流失。在日益重要的个人外汇交易市场上,外资银行占据优势,而中资银行目前尚不具备自主开发管理衍生产品的能力,仅能采取背对背平盘的方式充当外资银行产品的销售代表,难免受制于人。
(三)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客户日常使用率最高的金融产品,同时也是银行新产品的最好载体。中国信用卡市场对外资银行极具诱惑。目前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银行卡管理条例,以推动外资银行发卡业务。在获准单独发卡之前,外资银行已经联手国内合作伙伴进军信用卡业务。2003年花旗集团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4年2月正式推出了内地首张由外资银行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的双币种信用卡,标志着外资银行已经正式介入中国内地信用卡市场。2004年12月花旗浦发卡一改居高临下的姿态,宣布双双降低普卡和金卡申请门槛,并把发卡城市由沪深穗扩展到10个城市。此外,汇丰银行与上海银行合作打造的申卡国际信用卡、兴业银行与恒生银行合作的兴业信用卡也在2004年先后亮相。汇丰银行2004年8月参股交通银行后,两家合作组建了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并有望在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发卡;2004年12月美国运通公司也与工商银行合作推出了牡丹运通卡。
联合发卡使外资银行绕开了人民币对象和地域的限制,提前进入了人民币零售市场,给其他中资银行带来了压力。外资银行借合作发卡达到了熟悉国内市场的目的,为以后独立发卡作好了市场。品牌及宣传等先期准备。目前国内大中城市的银联金卡工程为所有入网银行提供了共享网点和设备资源的便利,外资银行独立发卡后可节省铺设国内网络的时间和成本,信用卡的竞争将更趋激烈。
(四)个人信贷业务
近年来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处于起步阶段的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外资银行在楼宇按揭、汽车金融等业务上具有优势,目前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已经在京沪杭等地开展了外籍人士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国内紧缩地产信贷、提高利率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凭借贷款利率低,贷款成数和年限灵活、更多可选货币、服务完善等优势,在部分城市已经占据了外销楼盘按揭的半壁江山。在汽车金融方面,2004年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与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已经开业经营,另外三家汽车金融公司也在筹建之中。在外资银行2006年获准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后,中资银行将面临业务进一步流失的风险。
在渠道方面,外资银行将会采取增加网点,开办网上银行和并购国内银行的方式增强对个人银行业务市场的渗透。在增设网点方面,目前汇丰、东亚。渣打在华分行数分居前三位,其中东亚银行率先在深圳增设罗湖支行,标志着外资银行向深圳零售市场进军的开始。另外,花旗、渣打、东亚,汇丰等13家外资银行已经获准提供全面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外资银行重要的营销手段。在通过并购方式进入市场方面,外资银行已经不再局限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2003年底恒生银行参股兴业银行、2004年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股权并派驻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进入内地零售业务市场的渠道。
三、对策建议
2006年后国内银行在零售业务市场上将面对外资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在为时不多的过渡期内,中资银行必须未雨绸缪,及时调整,积极应对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和合作形势。
(一)认清形势,勤练内功,从根本上增强竞争能力
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庞大的客户基础和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一向被认为是中资银行的优势,但中资银行不能因此高枕无忧。从分支机构网络来看,外资银行开展零售业务并不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分行网络,外资银行只要在中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设立有限的分支机构即可获得足够数量的客户群体,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的扩展、参股中资银行进一步弥补了外资银行的网点劣势。在客户群体方面,外资银行主要瞄准能真正带来利润的高端客户,20%的高端客户的流失就足以动摇中资银行的盈利基础。在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上,外资银行通过员工的本土化,逐渐融入当地,其中西合璧的优势在拓展企业白领。留洋精英等高端客户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辖区内的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力进行了调查,结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排名垫底,位列前12位的全部是外资银行,渣打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和汇丰银行的北京分行排名居前。中资银行需要对自己的竞争能力有正确的认识,认真学习借鉴外资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成熟的产品创新机制、有效的客户服务模式,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二)实施客户战略,加强对个人高端客户的服务
外资银行多有自己明确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并据此制定实施相应的产品、营销、定价和服务策略。如花旗银行对账户余额不足5000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将零售业务锁定到高端客户上。相比之下,大多数中资银行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银行与银行之间产品雷同。中资银行需要对零售银行业价值链上的特定环节和特定客户群体有所侧重,特别是服务好现有的高端客户。
在服务高端客户方面,外资银行在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方面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而中资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最近几年才逐步认识到服务高端客户的重要性。理财中心在硬件方面容易购置,但中资银行在人才、服务机制等软件上短期内难以改善,加上国内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所谓的理财服务多停留在概念包装的初级层面,还难以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专家理财服务。中资银行今后需要突出发展理财业务,除了建好个人理财中心,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服务环境外,还需要在经营理念、
创新理财产品,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培养、考核激励方面努力改进对高端客户的服务。
(三)重视个人产品的创新和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零售金融业务涉及不同的业务和渠道,目前多数中资银行由信用卡部、私人客户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信贷部等不同部门分开经营,并且各类业务使用不同的系统,导致内部无法共享信息,影响到对客户的综合服务。今后需要强化银行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改变储蓄、银行卡,零售贷款等零售系统相互独立的局面,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完成由储蓄业务为主向全面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过渡,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四)改善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银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深入,中外资银行的人才争夺战将愈演愈烈。外资银行优厚的待遇、有效的激励机制。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对金融人才有更大的吸引力。中资银行在调整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的使用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来稳定员工队伍,提供内部人才的凝聚力。
(五)选择合适的伙伴开展合作,在竞合中实现双赢
中外资银行在竞争的同时,在业务、技术和股权方面各个层面上也有合作的机会。在业务和技术合作方面,中外资银行各有所长,双方可取长补短,在信用卡。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按揭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仍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在这方面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取得了进展,如2002年台湾中信银行与招商银行在上海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中信嘉华银行(香港)与中信实业银行在深圳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
在股权合作方面,中资银行资本金普遍不足,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可以充实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可吸收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金融技术和人才,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外资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可以减少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获得了开展零售业务必须的营销网络、客户资源和本币基础。双方的合作也受到了中国银监部门的鼓励,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提高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后,外资金融机构从最初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渡,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先后成功地引进了外资战略伙伴。除参股现有银行外,中外资银行还可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如2003年底建行和德国施豪住房储蓄银行签署合资协议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推进,双方的股权合作空间还十分广阔。
入世时确定的5年过渡时期将在2006年结束,中外资银行全面的、公平的竞赛即将真正展开。中资银行应抓住剩下不多的时间制定实施明确的战略,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迎接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来临
2. 急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的原文电子版或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闻,你看看吧!
原文没有对外发布,可能是只发给银行内部了!
3. 外国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对我国有哪些影响
1996年12月和1998年8月,中国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试办人民币业务。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同时承诺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最终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包括国内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按照承诺,中国先后对外资银行开放了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广州,武汉、成都、重庆。北京、厦门、沈阳、西安等18城市。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外资银行逐渐解除枷锁,度过了初期的水土不服,逐步对中资银行构成了新的挑战。
一、现时影响
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银行在华设立204家营业性机构,已有105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61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2004年10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达668.6亿美元,约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贷款余额323亿美元,外汇贷款的市场份额占到18%,不良率为1.3%,前10个月实现税前利润17.4亿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现行法规,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仍受到一些限制,如一年内只能申请设立一家分行、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需要开业三年以上且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可开办的人民币业务也局限在:对本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和同业拆借等。由于受到种种限制,目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模尚小,但外资银行扩张迅猛,人民币资产总额近几年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
就零售业务而言,个人外汇业务已经在2001年中国入世时即已对外资银行开放;非居民的人民币业务也在开放人民币业务时同步对外资开放;国内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则要等到2006年后才开放。在2006年前,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零售业务的影响仅限于个人外汇业务。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汇丰银行在国内的10家分行都推出了国内居民的外汇业务。2004年厦门11家外资银行个人外汇汇入款和汇出款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23.9%和49.7%,其中汇丰银行分别为8.5%和20.8%,市场份额仅低于中行。在以外汇衍生产品为基础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方面,外资银行也正在蚕食中资银行个人外汇高端客户的市场份额。
人民币零售业务对外资银行更具吸引力和挑战性。外资银行在对公人民币业务和个人外汇业务方面的快速扩张,可能在今后国内居民人民币业务上重演。
二、今后的竞争形势
随着2006年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的日益临近,对内地零售业务市场寄予厚望的外资银行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布局。中外资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将由彼此相安无事向更多的正面交锋演化,双方在零售业务方面围绕客户、产品、渠道和人才展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客户方面,外资银行目前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华人,今后会把重心扩展到中国富裕城市的高收入阶层,如私人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业务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长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
中资银行会在下面几个方面受到较大的冲击:
(一)个人理财业务
普通零售金融业务依赖机构网点的支持,外资银行从人力成本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将会把精力集中在高收入群体的争夺上。2002年以来获准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纷纷成立理财中心,通过私人理财业务来抢夺优质客户这块诱人的蛋糕。花旗。汇丰、渣打、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都在国内设立了专为尊贵客户服务的理财中心,为客户提供包括嫁娶、婚丧、教育、健康医疗保险、财产投资管理、搬家、旅游及退休计划管理在内的完整服务,4)。尽管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外资银行无法在国内充分发挥其集团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但全新的投资理念。成熟的财富管理工具、专业的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操作经验使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驾轻就熟,其进入必将加速中资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外汇交易业务
2004年10月底全国外汇存款达到了1584亿美元,其中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为836亿美元。汇率的剧烈变动、外币利率的频繁调整,使得居民和银行都有开办个人外汇交易的需求。2003年花旗银行的“优利账户”和渣打银行的“汇利账户”在上海等大城市就已经小试牛刀,2004年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花旗、渣打、汇丰等24家银行先后获得了衍生产品资格,法国巴黎银行还在上海设立了交易室。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结构产品,已经引起中资银行外汇储蓄的流失。在日益重要的个人外汇交易市场上,外资银行占据优势,而中资银行目前尚不具备自主开发管理衍生产品的能力,仅能采取背对背平盘的方式充当外资银行产品的销售代表,难免受制于人。
(三)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客户日常使用率最高的金融产品,同时也是银行新产品的最好载体。中国信用卡市场对外资银行极具诱惑。目前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银行卡管理条例,以推动外资银行发卡业务。在获准单独发卡之前,外资银行已经联手国内合作伙伴进军信用卡业务。2003年花旗集团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4年2月正式推出了内地首张由外资银行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的双币种信用卡,标志着外资银行已经正式介入中国内地信用卡市场。2004年12月花旗浦发卡一改居高临下的姿态,宣布双双降低普卡和金卡申请门槛,并把发卡城市由沪深穗扩展到10个城市。此外,汇丰银行与上海银行合作打造的申卡国际信用卡、兴业银行与恒生银行合作的兴业信用卡也在2004年先后亮相。汇丰银行2004年8月参股交通银行后,两家合作组建了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并有望在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发卡;2004年12月美国运通公司也与工商银行合作推出了牡丹运通卡。
联合发卡使外资银行绕开了人民币对象和地域的限制,提前进入了人民币零售市场,给其他中资银行带来了压力。外资银行借合作发卡达到了熟悉国内市场的目的,为以后独立发卡作好了市场。品牌及宣传等先期准备。目前国内大中城市的银联金卡工程为所有入网银行提供了共享网点和设备资源的便利,外资银行独立发卡后可节省铺设国内网络的时间和成本,信用卡的竞争将更趋激烈。
(四)个人信贷业务
近年来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处于起步阶段的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外资银行在楼宇按揭、汽车金融等业务上具有优势,目前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已经在京沪杭等地开展了外籍人士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国内紧缩地产信贷、提高利率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凭借贷款利率低,贷款成数和年限灵活、更多可选货币、服务完善等优势,在部分城市已经占据了外销楼盘按揭的半壁江山。在汽车金融方面,2004年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与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已经开业经营,另外三家汽车金融公司也在筹建之中。在外资银行2006年获准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后,中资银行将面临业务进一步流失的风险。
在渠道方面,外资银行将会采取增加网点,开办网上银行和并购国内银行的方式增强对个人银行业务市场的渗透。在增设网点方面,目前汇丰、东亚。渣打在华分行数分居前三位,其中东亚银行率先在深圳增设罗湖支行,标志着外资银行向深圳零售市场进军的开始。另外,花旗、渣打、东亚,汇丰等13家外资银行已经获准提供全面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外资银行重要的营销手段。在通过并购方式进入市场方面,外资银行已经不再局限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2003年底恒生银行参股兴业银行、2004年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股权并派驻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进入内地零售业务市场的渠道。
三、对策建议
2006年后国内银行在零售业务市场上将面对外资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在为时不多的过渡期内,中资银行必须未雨绸缪,及时调整,积极应对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和合作形势。
(一)认清形势,勤练内功,从根本上增强竞争能力
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庞大的客户基础和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一向被认为是中资银行的优势,但中资银行不能因此高枕无忧。从分支机构网络来看,外资银行开展零售业务并不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分行网络,外资银行只要在中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设立有限的分支机构即可获得足够数量的客户群体,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的扩展、参股中资银行进一步弥补了外资银行的网点劣势。在客户群体方面,外资银行主要瞄准能真正带来利润的高端客户,20%的高端客户的流失就足以动摇中资银行的盈利基础。在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上,外资银行通过员工的本土化,逐渐融入当地,其中西合璧的优势在拓展企业白领。留洋精英等高端客户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辖区内的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力进行了调查,结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排名垫底,位列前12位的全部是外资银行,渣打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和汇丰银行的北京分行排名居前。中资银行需要对自己的竞争能力有正确的认识,认真学习借鉴外资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成熟的产品创新机制、有效的客户服务模式,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二)实施客户战略,加强对个人高端客户的服务
外资银行多有自己明确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并据此制定实施相应的产品、营销、定价和服务策略。如花旗银行对账户余额不足5000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将零售业务锁定到高端客户上。相比之下,大多数中资银行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银行与银行之间产品雷同。中资银行需要对零售银行业价值链上的特定环节和特定客户群体有所侧重,特别是服务好现有的高端客户。
在服务高端客户方面,外资银行在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方面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而中资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最近几年才逐步认识到服务高端客户的重要性。理财中心在硬件方面容易购置,但中资银行在人才、服务机制等软件上短期内难以改善,加上国内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所谓的理财服务多停留在概念包装的初级层面,还难以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专家理财服务。中资银行今后需要突出发展理财业务,除了建好个人理财中心,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服务环境外,还需要在经营理念、
创新理财产品,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培养、考核激励方面努力改进对高端客户的服务。
(三)重视个人产品的创新和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零售金融业务涉及不同的业务和渠道,目前多数中资银行由信用卡部、私人客户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信贷部等不同部门分开经营,并且各类业务使用不同的系统,导致内部无法共享信息,影响到对客户的综合服务。今后需要强化银行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改变储蓄、银行卡,零售贷款等零售系统相互独立的局面,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完成由储蓄业务为主向全面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过渡,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四)改善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银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深入,中外资银行的人才争夺战将愈演愈烈。外资银行优厚的待遇、有效的激励机制。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对金融人才有更大的吸引力。中资银行在调整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的使用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来稳定员工队伍,提供内部人才的凝聚力。
(五)选择合适的伙伴开展合作,在竞合中实现双赢
中外资银行在竞争的同时,在业务、技术和股权方面各个层面上也有合作的机会。在业务和技术合作方面,中外资银行各有所长,双方可取长补短,在信用卡。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按揭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仍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在这方面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取得了进展,如2002年台湾中信银行与招商银行在上海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中信嘉华银行(香港)与中信实业银行在深圳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
在股权合作方面,中资银行资本金普遍不足,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可以充实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可吸收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金融技术和人才,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外资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可以减少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获得了开展零售业务必须的营销网络、客户资源和本币基础。双方的合作也受到了中国银监部门的鼓励,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提高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后,外资金融机构从最初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渡,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先后成功地引进了外资战略伙伴。除参股现有银行外,中外资银行还可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如2003年底建行和德国施豪住房储蓄银行签署合资协议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推进,双方的股权合作空间还十分广阔。
入世时确定的5年过渡时期将在2006年结束,中外资银行全面的、公平的竞赛即将真正展开。中资银行应抓住剩下不多的时间制定实施明确的战略,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迎接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来临。
4.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汇出入时,应审核( )上记载的额度信息
选择A,答案详情参考《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P52,P148
5. 只有自贸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才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吗
满足以下资质,就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了
获得中国外汇管理版局批复的跨境外权汇结算业务试点资格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备案申请许可
智——付
人民币结算服务使用范围:
l国内支付服务
l跨境外汇结算
l跨境人民币结算
l海关支付单服务
6.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