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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升活力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07 14:59:49

『壹』 金融机构挤兑风波舆情处置方案

当前,金融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金融机构社会声誉、公众评价上却时常陷入负面境地。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机构直接面向民众,其经营水平与金融消费者期待之间存在落差;另一方面与媒体在市场压力之下的倾向性监督有关。市场化经营压力促使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为百姓代言,但舆论监督时常面临的种种风险(行政干预、法律诉讼、暴力阻挠等)也使媒体倾向选择"安全"的监督对象。金融机构社会关注度高,又普遍重视声誉成本,于是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批评和监督就愈发密集。
金融舆情的扩大——网民的情绪倾向。《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60%人为30岁以下,他们表达意见往往带有情绪性和随意性。金融舆情多涉及公众利益,容易引发贫富差距等联想,造成话题被不断炒热,如不久前因银行年报披露而引发的银行"暴利"问题。
金融舆情的传播规律——快速出现,迅速消退,常有反复。网络舆情来得快,可能因为一个帖子、一篇报道而突然形成焦点,但也退得快,网络热点层出不穷。不过有的金融舆情在平息后,会在某一时刻再次因为新的由头而爆发,如近年来银行收费问题,就几度出现、几度平息而又几度风波再起。
面对这样的舆情现状和特点,金融机构如何及时回应,成为关键。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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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如何提升金融扶贫成效,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金融扶贫的性质,其实是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面对广大贫困百姓专,提供合理有效低廉的资金属支持是国家金融扶贫计划的根本,在提升上应该做好几点,农村普惠金融平台的广泛建立,引导贫困百姓对金融平台的认识,同时,也要严格控制风险,要保证用款人,能够利用借款实现扶贫计划。万易金融崔来

『叁』 你好!你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请共享一下,收费没问题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肆』 怎样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给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给的方法:
要鼓励发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填补空白,增加竞争,改进服务,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资低成本。

1、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设。要大力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布局,通过政策激励和考核约束,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小微企业。高度关注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疏堵结合,给民间借贷合法身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农信社在基层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
2、重构融资性担保体系。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必须重构融资担保体系,把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扶持小微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增信机构,缓解小微企业质押品不足的难题。各级政府可结合自身情况,组建省级担保集团,控股或参股各县(市、区)政府性担保公司,提升融资担保的能力。目前,湖北省绝大多数县(市、区)都拥有一家政府参股控股、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督促和引导政府性担保公司回归公益。大力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保驾护航。
3、推动中介组织服务小微企业。探索发展专门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型证券机构,积极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评级机构,大力发展财务、法律、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等企业服务类中介组织。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开发保姆式的服务项目,提供价廉物美的咨询服务。政府部门可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策划、财税代理、法律体检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节省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基础和活力所在,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国民经济固本培元之举。要从思想认识到行动上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安排,那么,小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化解。

『伍』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即按已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冲击,中央财政在已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对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的积极作用。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330家担保机构,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时,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不断探索与规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247家,当年担保额达到7000多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达到23万户,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继续列为支持重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担保机构更好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部已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处置办法。2009年3月,我部先后决定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在内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门正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比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建设,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这将推进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大幅度增加。
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构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改进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陆』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柒』 急需《江苏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文号、日期,谢谢

一、充分肯定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

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体制、改进管理、改善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8%。

(一)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支农投入明显增加。

1996年底行社脱钩以来,人民银行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二)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有所好转。

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完善制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化和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大,使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逐步改善。近5年来,全国共减少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1万多家,精简正式员工1万多人,清退临时工3万多人。不良贷款比例由1999年的51.23%下降到2002年的36.92%,今年6月末又比年初下降5个百分点。全国农村信用社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减亏增盈52亿元、38亿元和71亿元。

(三)金融监管逐步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组建了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充实了监管人员,先后制定下发一系列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突出了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加强了对高风险社的跟踪调查和监控,农村信用社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了初步试验和探索,为进一步改革积累了经验。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1996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国务院领导同志还多次到基层农村信用社考察工作,并作重要指示。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组建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今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与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冷静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仍然很大;农村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问题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在涉及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等一些根本问题上,尚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2002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务院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工作小组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发〔2002〕5号文件精神,于2002年10月28日向国务院上报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并经总理办公会原则同意,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后正式报国务院批准。今年5月,家宝、黄菊同志先后两次听取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的汇报。根据“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专题工作小组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上报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15号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在历经多年论证、探索的基础上,已经进入了具体实施的阶段。可以说,这一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

回顾总结六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第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稳定中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与稳定。

第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农村信用社要立足社区,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市场定位。通过深化改革,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也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要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

第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取向。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去思考、去深化,着力培育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意识。通过改革,要重点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使农村信用社逐步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第五,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努力做到农村信用社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和国家、地方必要的政策扶持相结合,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社会发展模式改革相协调,完善体制和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相协调。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领会和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学习和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领会和把握好这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提。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我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农村发展的紧迫任务,而且也是贯彻扩大内需方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也多次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解决农民贷款难,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这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具有点多、面广和贴近农民的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国有银行县(市)以下机构网点的逐步收缩,农村信用社在实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一轮战略目标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务院15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吃透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试点工作正确、顺利进行。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建立合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由于政治、经济及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究竟谁是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明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责任不明确,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以及相应扶持政策等,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首要问题。其主要目的,就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类资本持股,相互融合,实现农村信用社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多种有效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由谁负责”的问题,形成“资本自聚,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主要解决的是所有制、所有权的问题,而通过产权改造,最终目的是要促成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的转换,促成一个合理、有效的营运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千万不能以简单的股权量化或者以表面上的企业资产股权化来取代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机制建设的全部内容,要注重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的合理控制。对此,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的差异性,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以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一时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按照这一要求,各地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做到有组织、有领导,具体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确定什么样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要做到公开、透明和比选自由;要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做到合法、合规;要把产权明晰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既要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还要规范出资人行为,不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的考核体系;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即使是实施股份制改造的金融机构,也要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当地农业生产。

(三)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也是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总结农村信用社50多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国务院明确,把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明确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主要考虑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指导,地方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管理和支持。另外,农村信用社是为社区服务的金融组织,虽然作为各自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但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客观上也还需要对它进行相应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等。当然,从历史经验教训看,把农村信用社交由县以下基层地方政府管理,可能会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这是我们时时都要加以警惕的。但也要看到地方政府管理的积极的一面,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省级政府已经具备了管理地方金融的能力,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也有利于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国务院方案明确,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不能层层分解下放,这是改革试点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省级政府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赋予地(市)、县(市)政府协助管理的责任,以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

由省级政府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政府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更大程度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他们的活力和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支持保护其债权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监督管理其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并履行职责,促进农村金融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探索农村信用社减员增效工作的稳健进行,帮助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绝不能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和授信决策。

另外,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探索合适的省级管理机构形式,使省(区、市)政府领导落到实处,以具体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具体成立省级联社,还是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由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但不论是什么形式的机构,都必须是在基层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基础上,成为产权明晰、内控严密、服务良好、结构健康的管理机构。

关于地(市)级要不要设立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问题。考虑到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减少风险和减轻基层负担等因素,方案提出,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可因地制宜设立必要的省级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地(市)机构的设立,一是要有充分理由,二是不要搞群体攀比。

各地在组建省、地管理机构时,要保护好现有从事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以及具有多年管理经验的优势。

(四)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安排,要在坚持股权多元化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安排,都要从当地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五)落实扶持政策与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积极效应。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非常沉重,严重制约了服务“三农”功能的发挥,也成为影响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这些包袱是多年积累形成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干预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因素。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同时也为了促进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国务院决定,在财政、税收、资金和利率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我们一定要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的积极效应。

一是要克服依赖的思想。目前出台的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消化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中央、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农村信用社更要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发展业务,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消化。

二是要把政策运用与深化改革、机制转化切实结合起来。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与实施改革的效果紧密挂钩,专项票据的使用要有条件,专项再贷款的安排也要按照约束条件分阶段进行等。通过这一措施,一方面敦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另一方面,也促使农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转换机制。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按照 “四自”原则,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降低不良贷款,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清查资产,追讨债务,分清责任,严惩犯罪。

四是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以及流动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具体资金扶持政策运用上,允许在一个省(区、市)范围内,部分县(市)选择专项再贷款,部分县(市)选择央行票据。

三、全力以赴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银监会的一项繁重而光荣的任务。我们一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全力以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做到圆满完成任务,不负众望。

会后,各试点省(市)要抓紧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市)长任组长,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财政、税务、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加,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试点省(市)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措施。各试点省(市)提出的具体实施方案由银监会负责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部署实施。

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地试点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要做好改革试点特别是有关政策扶持的核实和监督工作。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学习改革文件,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要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分类排队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做好政策扶持的测算。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本扩张机制,扩充资本实力,增强抗御风险能力,采取有效措施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需要明确的是,清产核资要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清产核资结果不作为有关政策给付的依据,只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改善治理结构有关。对农村信用社政策补贴数量(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以2002年末已上报的金融监管数据为准,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有关扶持政策的监督执行工作。

关于改革试点的时间安排。试点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力争年底之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农村信用社管理责任交由试点省(市)政府负责,并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试点省(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各试点省(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的同时,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支农服务工作,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遵守纪律,顾全大局。严格防止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范各类道德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贷、财务、会计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大各类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全面做好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工作。要更新监管理念,强调法人监管和风险监管,切实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要注意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特别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以及转制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重点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加强跟踪监控。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跟踪、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防止发生挤兑,影响农村社会安定。

(三)正确处理改革试点和面上工作的关系。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省(市)推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后,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这就是说,对非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以及管理问题,仍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

一是关于面上改革问题。除国务院批准的7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外,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由于2000年开始已经开展了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继续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其他非试点省(区、市)也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符合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条件的,经省(区、市)银监局批准,各地可以先行开展。另外,对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也可进行部分试点。

二是关于加强管理问题。非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由新组建的银监会分支机构在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也要承担起过渡时期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责任,以保持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人民银行现有从事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干部,按照银监会党委的统一要求,继续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是关于风险的防范和处置问题。目前,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按照以下原则掌握:对当前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及由城市信用社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出现的支付风险,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置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救助程序,仍按照先由县级联社调剂资金予以解决;资金不足,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仍按现行规定,由人民银行分行批准解决;需要增加紧急再贷款的,仍以县联社为单位承贷,按照规定程序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是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服务工作问题。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也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也应当看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领域等方面也还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面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对支农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基本宗旨,积极研发适应广大农民群众需要的服务品种,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办法,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同时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对农民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范围与授信期限,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二要结合农村信用社资金实际,同时,要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推广与农村信用体系培育和信用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在加大沉淀资金清收盘活力度的同时,搞好新增贷款的质量监测与控制。

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寄予厚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也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勤奋工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捌』 如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

如何提升银行服务质量

在如今银行业竞争是趋激烈的大环境下,柜面服务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的实力和竞争力。银行业不同于某些制造业,靠的是产品的质量说话。从某种角度上讲,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服务。那到底怎么样的服务才算是好的服务?为什么有时候我们的柜员在里忙得不可开交,得到的却还是老百姓的不满?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大多数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员工与某些客户之间的沟通较为困难。所以如何提升服务质量早已迫在眉睫。我作为一名入行不久的新员工,对银行的柜面服务理解的还不是很深,只能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改善服务态度。抛开所有的客观因素不说,首先我们应该从自身起。柜面服务有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营业网点和农商行的声誉。临柜人员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服务,不能面无表情,不理不睬。当顾客走到柜台前时,营业人员应主动打招呼“你好、请问你办理什么业务,请慢走”等礼貌用语常挂嘴边。因此,临柜人员要学习和掌握语言技术,出言吐语要句句讲文明,字字讲礼貌。工作中要恰到好处地运用礼貌语言与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外貌、衣着称呼,通过我们的礼貌和文明的语言,来体现我们的热情服务,进而给客户建立起融洽的关系,促进农商行的发展。优质服务其实是心与心的交流,只要用心服务,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才能真正抓住客户。营业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需求,主动热情,耐心地介绍金融产品,讲解时语气要肯定、准确、突出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当顾客对金融业务不了解想请柜面人员咨询时,柜面人员应本着“顾客永远是对的,我们永远是会的”思想,站在客户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讲解,让客户亲切地感受到你就是他们的贴心人,农商行是可以信赖的金融机构。
二是加强大堂的服务质量。如果有客户找到你把你当成救命稻草,来向你反映我们的工作人员存在什么问题,不要急于去辩解什么,无论谁对谁错,这本身并不重要,因为这不是法庭,就算你驳倒了客户也许带来的是更糟的结果。首先要真诚的向客户道歉,因为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你首先要取得客户对你的好感,这样才可能很好的进行以下的沟通,其次,要弄清楚客户他的需求是什么,要尽快帮客户解决他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的确与制度冲突,要耐心的聆听客户为什么如此的为难,要给他发泄的渠道,不要插嘴,因为有些客户他可能并不是真的就要逆着我们的制度办事,他需要的是一种宣泄,也可能他是在其他方面生气来到你这发泄,而我们要想解决问题能做的就是一种理解,你可能觉得做到这一点太委屈也太难,的确,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心态。
三是要创造舒适的服务环境。优美的服务环境是基层网点搞好优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要确保社容社貌好、服务设施好、文明用语好的“三好”标准,努力给顾客营造一种舒心的环境。对重要客户实行差异化服务,尽快解决客户存、取款排长队的问题。为了使服务环境规范化,在营业室开门前,做好迎接客户的准备工作,要把营业室的环境、用具搞得舒适、清洁、花草树木摆放整齐,业务柜台标志摆放明显,放在客户尽可能方便处所和时间,在亲切、和谐的气氛和舒适、愉快的环境中办理业务。临柜人员上岗要以振作的精神,大方的神态,温和的面容,和蔼的态度接待每一位客户,做到热情主动,彬彬有礼。要做到衣着庄重大方、整洁合体,办理业务时,站姿坐态要端庄文雅,精神要饱满,思想要集中,做到忙而不乱,闲而不散,工号牌不得乱挂歪载,言行文明,做一个有素养、有礼貌、品德高尚的临柜人员,去迎接我们的每一位客户。
四是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其他新业务的培训。通过组织对辖内员工多种形式的集中学习或培训,使广大员工全面了解和掌握新知识、新业务的基本特点和操作流程,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和柜面宣传、营销以及服务水平。促进员工柜面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另外,加强电子银行业务有助于我们能在柜面压力比较大的时候分担掉一点人流。例如,在每月十号左右是发退休金的高峰时间段,也是一些企业忙于发工资的时候。这时,我们如果能对企业的会计进行指导,让一些员工比较少企业自行在企业网银上操作,这样的话会大大减少我们柜面的压力,也会让企业觉得网银代发工资其实是件双赢的事。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环境是平等的,我们比的是服务、是质量、是效率、是安全。柜面服务人员更是要做到准确把握客户意图,以主人翁的姿态服务每一名客户,努力规范操作程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在保证不出差错的前提下,快速、准确的办理每笔业务,主动服务客户、方便客户,使柜面服务真正成为能够提升农村信用社社会影响力的有力手段,成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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