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有哪些
近 期的 都是 整 改 意 见
2. 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存在哪些竞争
近年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等技术取得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渐渗透至社会各个领域,社交网络、云计算等应用的出现,金融与网络的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与传统金融模式共同构成了新兴金融领域,我国金融领域在迎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实现我国金融领域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差别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概述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与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的,主要是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作为核心,进行金融交易等活动,具有狭义与广义两层含义,一方面,将传统线下业务转移到线上,开展互联网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
(一)融资模式方面差异
(二)服务对象方面差异
(三)交易方面差异
(四)支付方式方面的差异
(五)信誉体系方面差异
(六)信息处理方面差异
(七)产品方面差异
(八)风险方面差异
(九)成本方面差异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大外部监督力度,规范行业行为
(四)建立健全征信体系,预防信贷风险
(五)加强互联网信息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发展有哪些竞争
趋势一:进军直销银行。目前已有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包商银行等约20家银行推出在线直销银行,参见表1。商业银行推出在线直销银行的直接推动力来自于以余额理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因此,已上线运行的在线直销银行无一例外将余额理财作为主打和必备产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则是众多中小银行倍加青睐直销银行的主要原因。从更深层次来看,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深入应用,社会消费习惯和商业模式将发生深刻变化,从而引发金融行为模式进而商业银行服务模式的改变。在线直销银行正是商业银行的提前布局。
趋势二:搭建电商平台。截至目前,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成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中小银行已开设网上商城,参见表2。如果说商业银行设立在线直销银行的推动力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客户分流和业务分流,那么开设网上商城的推动力则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阿里巴巴、京东等依靠网上商城所积累的大量商家和用户的交易数据,纷纷创新运作模式,进入金融领域,对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依托大数据的创新,日益成为传统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中受到诸多制肘,无法获取第一手交易数据的情况下,自身主导搭建网上商城,积累交易数据,成为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
趋势三:网上银行转型。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是国内最早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因其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深受商业银行和客户推崇,近年来实现快速发展。但由于其设计理念是作为银行柜台的延伸和产品的销售渠道,网上银行更像一个操作平台,只是面向自身客户,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作,不具有获客和经营功能。这正是其与当前所指的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区别所在。无论是操作的便捷性,还是产品的丰富度,以及所谓的应用场景,网上银行均存在较大差距。基于此,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动网上银行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一是开发针对网络客户的专属产品,丰富产品线;二是打造应用场景,寻找入口,增加获客功能;三是引入互联网思维,简化流程,提高便捷性;四是整合线上线下渠道,形成网上银行优势。
趋势四:开发基于社交平台的金融服务。互联网、移动通讯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来新的竞争对手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借助社交平台的便捷性及其积累的庞大客户群,推出微信银行、微博银行和宜信银行。一方面,丰富产品宣传和品牌传播渠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基于社交平台,融入网点查询、转账支付、交易提醒、理财购买、无卡取款等功能,构建起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能力。此外,通过开发微融资、微理财等专属产品,在营业场所或其他场所引入自动获取微信客户并推送产品信息的技术,实现主动获客,提高经营能力。
趋势五:大力拓展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便捷性和高客户体验度。商业银行大力拓展移动金融正是对这一点的积极应对。概括起来,有如下做法:一种是传统网上银行移动化,推出手机银行,打造掌上移动金融服务平台;另一种是与互联网企业等跨界合作,推出专门的移动金融APP,融合金融服务、消费、娱乐等场景,构建移动金融生态,比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易商,广发银行推出的月光宝盒等;第三种以浦发银行为代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出基于NFC-SIM卡模式的手机近场移动支付产品和服务。
趋势六:开发线上供应链金融。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关键在于,通过电商平台积聚商品供销的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的供应链或产业链,进而积累交易信息。这正是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拓展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所在。受此影响,商业银行纷纷开发线上供应链金融产品。在推进路径上,一种是与第三方合作,如中信银行与海尔日日顺物联网平台合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1号店合作电商供应链金融产品;另一种是自主开发产品,如招商银行推出针对电商和物流行业的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线上供应链金融更加智能和开放,银行从对资金的管理到对交易对手的管理,不仅为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支付等传统资金服务,还融入理财、订单管理,甚至账务处理等功能。
趋势七:实体网点智能化升级。随着互联网的深入运用,网点面对面的柜台交易日益被自助交易和网上交易所替代。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适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商业银行着手开展实体网点的智能升级。一是重新进行功能布局,增加智能化自助交易设备,如VTM、ITM、自助发卡机等,甚至打造无人值守的智能轻网点,打破交易的时间限制;二是在传统业务流程中引入智能元素,如借助移动pad,更高效和便捷地为亲临网点的客户提供服务,提高客户体验度;三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渠道和服务,打造O2O金融服务新模式。此外,一些商业银行还积极探索与咖啡店、商店等合作,推出新型网点业态。
趋势八:线下业务线上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丰富网上银行产品,实现线下产品同步线上化,主要集中在理财业务领域;二是开发线上贷款业务,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和审批,提高处理效率,如工商银行的逸贷、浦发银行的网贷通,以及建设银行的快贷;三是针对某项业务领域,整合线下所有相关服务,打造在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如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围绕中小企业存、贷、汇等金融需求,开发了企业在线信用评级、网贷易、惠结算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实现了与银行中后台信贷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对接,形成了从客户接触、跟进营销、商机发掘、产品销售到在线业务办理的全链条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进军互联网金融面临六大问题
问题一:不对等监管制约优势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管的容忍。无论是余额宝,还是京白条,亦或是票据理财,都是事实上的金融产品,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仍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样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则需要接受严格的资本监管和产品准入审批。这种不对等的监管,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拓展互联网金融的成本,并限制了其创新活动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监管制约了商业银行优势的发挥。相比于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尤其是设计理财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但目前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亲见亲签,第一次购买要签署协议。造成的结果是,商业银行无法像余额宝一样借助互联网开展理财业务。而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在于技术和平台,以此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则不受监管制约,既发挥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提高了客户体验度,又绕开了监管约束,造成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远程开户,给予虚拟电子账户与传统银行账户相同的身份,这一问题将一直存在。
问题二:文化理念影响创新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在于创新速度快、效率高,同时,竞争激烈,产品更新迭代快,生命周期短。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以合规文化(或称为严谨文化)为主导的文化氛围与这一特点有较大差异,制约了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在合规文化主导下,各项业务首先强调的是规范,因而设计了很多制约环节和监控措施,如业务授权与事后监督,以及系统控制等。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创新时,流程长,制约多,难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互联网企业以创新文化为主导,一旦发现市场商机,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创新抢占市场,并为此设立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和快速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速度放在第一位。因而创新周期短,产品推出速度快。
问题三:传统运作模式制约创新成效。商业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是基于资金流而设计的,是在银行体系内的自循环,没有直接介入客户的交易行为,更多是被动满足客户需求。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跟客户在银行的物理渠道办理业务所依赖的账户、信息、风险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和处理系统、核算系统基本相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运作模式。这导致银行借助互联网创新出的产品往往离市场和客户需求有一定差距。而互联网企业是从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拓展金融业务,并基于此设计运作模式,更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交易行为中挖掘客户的潜在消费或投资需求,并据此开发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效更高。
问题四:风险控制影响客户体验。高杠杆经营的特性,以及严格的金融监管,使得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通常将风险放在第一位,风险文化在企业文化起着主导作用。加之在国内金融消费权益法律不健全,居民消费权益存在事实上的过度保护的情况下,基于防范声誉风险,以及避免客户损失波及银行的考虑,商业银行对推出的金融产品,不仅从自身角度,还从客户角度采取了诸多风险控制措施。如网上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银行通常要求客户使用U-key,同时需要输入密码验证,导致流程繁琐,影响客户体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企业推出的在线支付,只需要简单的密码验证就可以完成操作,余额理财产品也是网上绑定银行卡号即可购买,后续购买及赎回非常便捷。互联网的特点本来就是便捷、高效,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金融产品更应秉承这一特点,如果仍用传统思维,附加过多防控措施,不仅影响客户体验,更有悖于互联网精神。
问题五:缺乏平台难以快速切入。市场需求是创新的直接动力,也是创新的活力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样如此。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之所以发展迅速,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经过多年的积累,这些企业普遍构建起由众多商家和消费者构成的网络商业生态,有丰富的应用场景。而商业银行虽然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客户信息,但主要是线下客户,缺乏互联网应用场景和网络经济平台。因此,其推出的以在线直销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情况并不乐观。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优势是精准创新、精准营销,即针对平台上的不同类型客户,基于交易行为特点,开发针对性产品,并引导其在对应的应用场景上使用。可以说,平台的缺乏是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短板。这也是商业银行推出网上商城的原因所在。
问题六:营销方式和力度无法与互联网公司比拼。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在加快金融创新速度的同时,也改变了客户的行为。一方面,由于新产品更新速度快,可选择余地多,客户的流动更加频繁,对单家金融机构的忠诚度快速下降;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使得客户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客户的价格敏感性同步提高,客户黏度更多取决于产品的知名度和价格水平。因此,营销推广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重要。正因如此,互联网企业往往出手阔绰,甚至不惜以贴钱的方式提高知名度,获取客户,如前期热销的票据理财产品,而商业银行受监管以及自身传统理念的制约,在营销的力度上远不及互联网企业,在营销的方式上也更为传统,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并对后续创新形成制约。
银行业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五大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监管,建立基于功能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宽松的监管环境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特别是无监管状态下的零门槛使得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超过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拓展业务,导致风险积累,甚至于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给金融安全带来冲击。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公平的监管环境限制了商业银行更多地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基于功能监管的监管架构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是,尽快将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体系,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划分监管权限,确保从事相同业务的机构接受相同的监管要求,切实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业务开展。二是,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契机,顺应综合化经营和跨界经营的大趋势,尽快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监管之间的有效联动,探索建立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三是,鼓励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创新,在某些风险控制能力强、信息科技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中先行先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引入新技术,实施信息化银行战略。商业银行应转变信息科技理念,使信息科技从面向经营转向经营与管理并重,从科技支撑转向科技引领,全面推进实施信息化银行战略。核心是通过深入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尽最大限度提高业务运行效率、科学决策水平和客户体验度。具体来说,在经营上,打破传统银行基于资金在体内自循环的经营模式,主动延伸服务链条,使金融服务与客户交易行为(包括消费、生产、投资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并借助信息技术,整合交易上下游,搭建交易平台,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服务平台;此外,通过建立网上商城、与平台企业合作等方式,构建在线商业生态,积累交易数据,挖掘客户金融需求,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线上获客和在线经营。在管理上,加快整合内部各交易系统的数据资源,引入大数据技术,深度分析客户行为特征和市场趋势,实现基于客户分类的精细化管理和精准营销。同时,积极构建整合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指标规则,形成面向不同层级管理者的报表体系,提高管理决策的数据支撑水平。
第三,整合资源,打造四大基础平台。平台经济是互联网金融实现快速发展的基础。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方向是,围绕“金融”这一核心,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以客户平台为基础,以服务平台、产品平台和功能平台为支撑的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客户平台方面,或者构建网上商城,或者与电商合作,或者与物流、电信等拥有庞大客户资源的龙头企业合作,或者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实现客户资源的有效整合,搭建具有不同特色的众多客户平台,实现快速获客。在服务平台方面,打通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客户经理以及客服中心等不同服务渠道,形成区别于互联网企业、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渠道优势。在产品平台方面,既要实现线下产品的线上化,更要致力于开发针对性的线上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将众多产品按功能整合,形成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产品平台。功能平台方面,围绕客户商业行为和交易行为,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上下游商业场景,打造一个集生产、生活、消费、投资等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平台,实现客户与金融服务、产品之间的有效联结。
第四,借力发展,构建多元化合作渠道。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跨界整合实现金融与客户行为的深度融合。这需要建立相对完备的互联网商业和金融生态。在这方面,商业银行虽然拥有丰富的金融经验,但需要实现向线上的转换;虽然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但缺乏将其转移到线上的应用场景,且没有实现集群化、平台化的整合。因此,商业银行需要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造适合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生态环境。一方面,积极与第三方支付、电商企业合作,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借助其平台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探索与电信运营商、手机生产商合作,将自身金融产品与其手机或服务捆绑,实现营销前移;第三,与实体商家开展合作,基于实体商家的线下商业环境,融合金融服务,构建线上以及线上线下结合的应用场景,实现批量获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最后,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研发具有特色、适合互联网应用的金融产品,形成产品优势。
第五,探索体制改革,实施专业化经营。打破传统体制机制束缚,建立与互联网精神相适应的专业化经营体制,是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关键。为此,商业银行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或事业部,在公司内实现互联网化运作,建立与互联网企业相一致的薪酬激励、人才引进以及产品创新机制,以此解决银行体系内传统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或事业部实行相对独立的科技开发机制,避免银行传统业务的开发需求挤占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开发效率。同时,建立专门的客户体验团队,帮助产品开发人员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完善产品功能,从产品设计阶段就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快、潜在风险或漏洞多、后续完善频率高的特点,建立快速补偿和风险容忍机制,对新产品设定风险容忍度,一旦客户使用新产品因非自身原因出现风险,则给予快速补偿,切实提高客户体验度。通过体制改革,重新建立与商业银行传统做法不同的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市场化程度,弥补与互联网企业的差距。
4.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内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容管理。
其次,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监管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
5.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5)互联网金融的双边市场竞争及其监管体系催生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互联网金融(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监管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的监管的不同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7. 如何从三个角度理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项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又为客户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的因而对具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信用卡是一种商业信用应该从法律上给企业以发放信用卡的权力但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其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余额宝们把资金%以上在银行做协议存款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应该是出台政策考虑的基点
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功能的同时能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关联的账户并没有做到与银行签定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完全保障是客户的意愿行为因而有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需要加强监管我们需要在便捷安全的原则下权衡业务的规则
三是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中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那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做起资金池业务或将债务份额化转让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
8.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P2P、网络银行、手机银行……2013年,中国互联网、电商巨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各自推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这些产品的出现,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
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的新要求。
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高、投资门槛低、本金有保证、方便快捷等优势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给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规模达到2.44亿,其中,手机在线支付网民规模达到7911万,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在中国目前发展迅猛,比较活跃的就有几百家。而据央行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仅第三方支付,2012年市场规模就超过10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尤其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有点太快,缺乏监管也会给未来埋下隐患。一方面是有一定风险但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参与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中介机构所应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的也多是咨询类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更缺乏监管,问题暴露也就在所难免。
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正呈现加速趋势,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体制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增多。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国内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也对传统银行提出革命性挑战。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从业者介入金融领域,对于打破中国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其意义是很重要的。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给监管理带来新的要求,监管层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
互联网等新金融监管是个新课题,是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是监管部门的不二选择。
重庆华坤工作室为你解答
9.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