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22319开头是哪个银行
622319开头是山东农村信用联合社。该银行卡是一种借记卡-银联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共有机构网点6035家,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多功能地方金融机构。
2004年6月成立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金融机构。
(1)境外金融机构授信对象扩展阅读:
银行卡卡号卡号的前6位数字代表发卡行标识代码,也叫BIN号,不同的BIN号代表了不同的银行卡组织和卡片级别。
一旦银行卡指定归属,录入客户的基本信息、金额、交易状况,会及时传至央行,防范洗钱、统计等很多信息会汇总至央行数据库,方便统一的金融管理的一种媒介。
银行卡除了有记录客户信息、资金流转信息,其他没有什么用处。磁性,和手机在一起易消磁。
银行卡一般分类方法: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其他分类方法: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⑵ “银行授信”是什么意思
解释: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⑶ 法院黑名单限制哪方面
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
⑷ 银行卡都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
银行卡都有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两者的区别:
1、信用卡签名栏都有7位数字,而储蓄卡大部分内没有。
2、信用卡背容面都有激光防伪签,而储蓄卡几乎都没有。
3、信用卡几乎在签名栏下面都有“持卡人签名,未经签名无效”字样,而储蓄卡都是在签名栏右侧只有”持卡人签名“字样。
4、信用卡可以透支,而借记卡则绝对不可以。
5、另外信用卡普遍收年费,而借记卡则不会收取。
(4)境外金融机构授信对象扩展阅读:
1、借记卡
借记卡〔debit card〕可以在网络或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账户划出。借记卡在使用时一般需要密码(PIN)。借记卡按等级可以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卡和国际卡。
2、信用卡
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⑸ 12193开头的是什么银行卡
可能是白金卡借记可能是还有可能是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片。银行卡以及方便,安全,时尚等特点日益成为消费者的首选支付工具。银行卡分类银行卡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卡是指由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既可以在境内使用,也可以在境外使用的银行卡。境外卡是指由境外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以在境内使用的银行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向持卡人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境内卡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指发卡银行向个人发行的银行卡,单位卡是指发甲银行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签发的。并由法人授权特定人使用的银行卡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人民币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人民币,并且应当以人民币偿还的银行卡。外地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外币,并且应当以外币偿还的银行卡。双币种卡是指存款信用额度,同时有人民币和外币两个账户的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答案三。你离哪家银行近办业务方便?另外,平时是否有异地存取款和汇款业务,各家银行汇款的手续费也不一样,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最低的0.5%。另外最好有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查询的余额和办业务都很方便。邮政储蓄是挺好,但缺点就是没有电话银行业务,无法查询余额一卡通,招商银行年费免费华夏。卡华夏银行年费免费东方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年费免费阳光卡,中国光大银行年费免费民生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年费免费兴业卡,兴业银行年费免费理财通卡,广东发展银行年费免费邮政储蓄年费免费玫瑰卡,沈阳盛京银行年费免费。
⑹ 贷款通则的附则
第七十五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04-4-1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高玉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条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豁免以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在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
(三)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接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
(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发放公司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评估贷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和质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并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根据借款人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距离到期所剩余的期限和金额,按年对其进行统计,并对应负债期限对敞口和流动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与承诺、承兑、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风险。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对信贷管理实行审慎有效的授权制度。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书面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分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第四十八条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贷款。作价金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继续清偿未偿还部分;作价金额超过未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
贷款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处置。
第五十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应按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法核销不良贷款。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银团贷款,系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境内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并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银团贷款的各贷款人之间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规定牵头方、代理方、参加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比例或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十七条银团贷款牵头方及参加方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按进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五十八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信息告知各参加行。
第五十九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关银团贷款费用,银团贷款费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参加银团的各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十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按照协议规定,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划给各参加方。
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比例要求其还款。
第六十一条贷款人转让贷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受让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贷款转让,包括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和不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受让方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贷款转让方必须提供与被转让贷款价格、风险相关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十四条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贷款受让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让贷款或委托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
第六十六条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转让行为对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将贷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前,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具体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发放贷款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贷款人可以视情节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则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或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而未予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四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计结息的;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超过管理机关有关贷款期限最高限规定的;
(三)贷款展期期限超过管理机关规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发放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贷款人不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予以改正;贷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参照本通则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适用本通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通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则有抵触的,按本通则执行。
⑺ 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后可以出镜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被实施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限制贷款置业等信用惩戒。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⑻ 失信被执行人被海关留置如何处理
限制出境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情况下会通知被执行人。
《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
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⑼ 失信被执行人我可不可以直接报警抓人
不可以,因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对其经济方面进行限制,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报警抓人是讲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境外金融机构授信对象扩展阅读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⑽ 2016年贷款通则 全文
桀骜总裁的冷情复娇妻
书籍简介制:
【暧昧季节】她,殷凌月,性格淡漠的夸世公司首席设计师,他,龙澈,冷峻帅气的多金总裁,他,韩哲宇,邪魅风流的天王明星。他们,皆为情字倾倒。一次接轨,殷凌月认识了POPPY,并揭开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她,竟是黑帮老大的女儿?!而龙澈竟是那人的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