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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金融

发布时间:2021-04-08 19:43:29

㈠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政府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人大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政府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人大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人大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政府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 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 项目招标书、 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 公司章程、 产品目录、 促销材料、 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 案例分析、 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 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 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 学术论文。
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
图书翻译:经济类、畅销书、小说、电子商务、工程类。拥有众多翻译案例,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书翻译公司。

㈢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2.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3.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4.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5.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6.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7.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8.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9.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

㈣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跟事业单位编制有何区别

即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有针对性的委托,邀请等方式将自己原先承担的公共服务转移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使用财政资金。 社会治理结构满足了公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薪酬低于编辑。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定义和服务的领域不一样。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样。我们平常经常提到的体制内体制外,讲的一般是公务员,也就是行政编制,此外泛体制内的也包括了事业编制。

而你所谓的公共服务岗位目前来说不存在编制这个说法,是近些年来国家开始搞起的东西。主要一方面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国家公益服务领域能过广泛推开。国家鼓励公共服务,但就目前来说,政治地位离事业编制还是有较明显的差距的。

3.招聘机制不一样。事业单位编制需要通过公招考试。政府购买服务是不需要的。

(4)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扩展阅读: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参考资料:网络——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购买服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劳动力公益性岗位

㈤ 我怎么觉得政府购买有点货币政策的意思啊

在你对问题的描述中我发现两个问题:1.政府购买是不是增加了货币供给量;2.增加货币供给是不是一定属于货币政策,或者直接说政府购买是否属于货币政策。 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的钱是从哪来的?是税收还是央行新印出的钞票,通常会是税收,而国家的税收本来就是算在货币流量之内的,所以用它来购买社会产品就不会增加货币供给量了。 再看第二个问题,假如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真的是央行新印的话,确实会直接导致货币供给量的增加,但这是否能算作货币政策呢?这么说吧,至少它不能算作主要的货币政策手段,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效果。因为说到货币政策,目前主要有三个手段,即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种货币手段中的任意一种都比直接印刷纸币去采购产品更能有效地控制货币的供给量,关于这三种手段的原理和作用机制,你可以很容易在网络里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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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forgeted朋友:很高兴能和你讨论问题。我看了网络,也查了其他教科书上货币供给的定义,我想你说的没错,税收确实不应该算入货币供给里,不好意思,学问不精,差点误人误己,感谢你能帮我指出来。
另外,我想再说一些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1.政府购买直接产生了对产品的需求,首先通过消费来影响经济;而货币政策作用于利率,主要通过投资来影响经济。两者的的调控机理不同,政府购买应该属于财政政策。
2.现在我们国家包括很多其他国家的财政都是赤字运行的,也就是说当年的税收是必然用来购买社会产品的,或者通过转移支付再由接受者消费的,所以货币供给量是必然增加的。从另一方面看,如果说政府把税收用于购买社会产品时扩大了货币供应量的话,那么企业和个人上交税款是不是相应地减少了货币供给量呢?那么这两两者对于货币供给量的作用是不是能够正好抵消呢?
总的来说,或许政府购买对货币供给产生了影响,也起到了货币政策的作用,但它应该还是属于财政政策的吧。。。

㈥ 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简而言之,就是“买什么,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现有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我国现在使用的《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颁布,至今未作修订。其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采用排除法:“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可见,该法不但未对“服务”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关于服务所指范围相对于今天所提“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内容更为宽泛。从实践中看,传统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服务,如物业管理和电脑维护等。而现阶段我们正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完整表述应该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购买并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换句话说,当前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主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呈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注:下面我们均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财政部科研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释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从定义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务公众,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直接生产并提供而变为向市场购买后间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新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自己运作完成,而是通过采购竞争形成契约关系,将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诸如非盈利组织或盈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再“花钱买效果”,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市场公平的价格向社会力量购买到尽可能优质的公共服务。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供给方式的创新点正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破除由于政府天然垄断地位、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公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创新探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的具体实践,对于政府管理责任要求更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定位并寻求其最佳结合的具体实践。那么,政府与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国办96号文中“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给予了指导。可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是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没有了责任,相反,政府责任较之于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为此,财政部门作为此项改革的牵头部门,同时作为此项任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思想,决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简单等同于政府采购,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或者重新修订现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要加强理论学习,厘清哪些公共服务适合向市场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不适合向市场购买。目前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关于“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能够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和公共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我们正处于起步探索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的阶段,即使政府采购目录也很难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所有采购服务项目,更何况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是一个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扩大的过程。这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政府核心与非核心职能的区分,用以进行区分哪些服务可以向市场购买。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极强,监狱管理也可以向市场购买;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简单的市政清扫服务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通过契约达成交易,实现购买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设计购买合同,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数量规格、服务的质量标准等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监测评估服务项目的质量。这也是对私人部门有充分的激励动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充分的利润动机为降低成本而牺牲服务质量的有效约束。而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属性特点,在实际生活中,购买合同的设计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管理和技术难题。为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顺畅高效,中央有关文件建议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相应的合同范本,这无疑对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鉴于国家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强购买合同的设计和管理。

首先,当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比较容易监测和评估,确定通过市场来组织生产会比较有效,而合同范本涉及专业技术时,可以聘请行业专家进行合同设计,并对财政工作者适时进行服务成本和效果评价方面的培训,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处于较为平等的信息地位,从而使财政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而获得较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其次,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质量可监测性较弱,特质各异、服务数量和质量较难监测且竞争性不强的公共服务,以及那些服务质量与公众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除了创新购买方式外,也可以尝试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理论上,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可监测性较弱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向市场购买,但从培育市场承接主体和创新购买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励相容”理念的合同设计、契约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风险,拥有信息优势的承接主体仍然能够按照契约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从而保证公共资源的效用趋于最大化。所以,财政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运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以开放式的思维,加强适于这类公共服务合同的创新设计,实现政府、公众以及社会力量的多赢。从某种程度上说,“PPP”模式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就是一种带有“激励相容”,政府较高级管理能力等设计理念的先进的制度安排。

三、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

在这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除了厘清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及职责边界之外,其重点还包括通过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引导社会力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良好合作伙伴,通过契约设计实现预算的刚性约束,通过责任理念的确立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一般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为确保购买资金的及时到位,履行好政府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应该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

(一)加强购买资金保障

首先,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公共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坚持严格的统筹安排,以事定费原则,使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同时探索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其次,为了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环境,财政部门应保证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力。如加强采购预算的源头管理,即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通过这种部门预算的刚性约束力还可以敦促部门在购买服务时精打细算,使用公开竞争提高性价比。还可以在付款环节引入购买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拒绝付款或扣减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的责任心和实际效果。第三则可以考虑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资金使用上设立普遍购买机制,积极创造有利于社会力量作为承接主体而发展的政策环境,比如可以尝试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支持承接主体的能力建设。

(二)优化购买资金支出结构,发挥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购买资金投入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为充分运用稀缺的财政资源而为公众提供最急需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应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政策,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支出结构。例如尝试公共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及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换挡期,财政部门更应该把握作为牵头单位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契机,通过部门预算影响购买支出的结构和导向,运用其作为政策工具而必然发挥的调节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的作用,达到培育服务市场并促进经济稳增长的作用。与此同时,探索新的购买服务方式,引导财政资金流向社会亟需的领域,也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示范效益,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各部门行政运行的常态之后,财政部门必须尽快跳出资金分配、审批采购计划等事务性工作,而将工作重心转移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完善、机制设计、过程监督、考核评估等财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购买主体的来年购买计划相衔接,对于服务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的社会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一方面,财政部门应在购买工作过程中围绕提高绩效这一主题,改进预算资金的分配方式、财政资金的审计方式,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另一方面,要与监察、审计部门配合,根据公共服务购买改革进展,不断更新监督范围与思路,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公共服务购买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相统一。此外,用于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也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专家提倡用于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应趋于多元化,简单说就是除了追求经济、效益、效率之外,应该同时将公平、正义、民主等指标扩展其中。例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大致由购买效率和养老服务质量两个维度构成,在评价中应该更侧重对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终的绩效目标指向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后,如果说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改革始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那么自实施政府采购开始,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改革就已启动,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更是对政府采购的全面深化和完善,并且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绩效评价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当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对公共资源以预算为主的资金管理、实物管理向服务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财政部门不仅要重视购买资金分配的合法合规环节,也要注重财政资金运行的公平与高效,更要重视为公众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实践过程。

㈦ 严禁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什么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重点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并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通知还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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