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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跨境收支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14 22:09:45

Ⅰ 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怎么操作

境外来人民币付汇业务流程一、清算自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银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③银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⑤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Ⅱ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Ⅲ 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有何区别与联系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Ⅳ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Ⅳ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Ⅵ 关于央行“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的两个问题

你在哪看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啊
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我看的存款项下是
一、各项存款
1.企事业单位定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
2.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
(2)定期储蓄
3.委托及信托存款
4.其他存款
二、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三、其他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和货币供应量表中
都有流通中的现金数据

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Ⅷ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Ⅸ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Ⅹ 央行金融机构本外币收支信贷表和人民币收支信贷表中的本外币的人民币的区别是什么

本外币=人民币+外汇*汇率,也就是说是人民币和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数据回的合计数答。而人民币数据,只是单纯的人民币,不包含外汇数据。
本外币和人民币的数据来源,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外汇的资产负债表,以上两者通过会计指标向统计指标的转换,最终成为可以看到的信贷收支表。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除去存款, 金融债券,境外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后的数字。应该包括比如所有者权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和金融负债等等项目。
由于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中,已经不包括外汇占款,具体原因不明。所以在负债方也要减去相同的金额,所以其他一栏为负数。对于同业存款和流通中现金,在合并报表时能够抵减的项目都已经抵减,所以本表中看不到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商业银行持有的现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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