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间抵押贷款是不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辨别民间借贷合不合法重点看这三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这种查明也有助于排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假借贷。
当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特别是直系亲属,并且双方对案件事实等情况均无争议时,也应查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如借款的时间、来源、用途、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等,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后果。
同时,对二者关系的查明也有助于判断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或实际用于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法律对这些情况不会坐视不管。
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以诈骗、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
3、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与借款人是否恶意串通。这一项的查明不能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如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
B. 办理有证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回个人住房、家答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C. 为什么民间房贷不算违法,我感觉民间房贷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金融机构就应该打击,民间房贷是社会不稳
民间借贷是一种借贷行为,我国没有规定借贷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没有打击犯罪的职能,监管部门有相应的监管职能,但是对于民间借贷这块是没有的。
最后,不要凭自身感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有法可依是重要原则。
关于行为认定,参考如下资料: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D.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是近年来各国增长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其贸易竞争力受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对中国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的整体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知识积累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其他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中国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投入, 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比较优势 研究和开发 (R &D ) 外商直接投资 (FD I)
一. 技术产业贸易及提高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背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认为, 各国使用的技术 (生产函数) 不同或者生产要素使用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不同决定了国际间生产和贸易的分工, 发展中国家有劳动力和资源的比较优势, 发达国家有资本和技术丰富的比较优势, 因此典型的国际分工模式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 而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自由贸易会使贸易的双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贸易理论只是两种产品两种要素的简单模型, 没有考虑知识、人力资本以及科技创新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而信息经济时代决定各国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已经转移到知识、人力资本等科技创新要素上, 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遇到了科技创新等因素越来越多的挑战: (1) 传统要素已细化为有形资本、一般劳动力、人力资本 (可细分为技能型人力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本) 等种类, 而智力要素成为决定当前各国比较优势的最关键因素, 智力或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外部经济的特征, 这是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为前提的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考虑到的; (2) 高技术产业贸易更多的表现为使用相同生产要素的水平型或产业内国际分工, 使用相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国家间发生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规模占全球高技术产业贸易的主体; (3) 跨国公司推动的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极大的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发展; (4)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战略要求发展关键产业, 特别是在通讯信息、生物技术、计算机等高技术产业中占有竞争优势, 但新古典贸易理论不支持发展中国家从事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因此发展中国家陷于两难选择, 要么以牺牲静态贸易利益为代价换取长期的动态比较优势, 要么放弃长期工业化努力。
动态贸易理论考虑到了科技等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并将落后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与国际贸易理论协调起来。同时新增长理论对动态贸易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经系统的研究了研究和开发 (R &D ) 以及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的作用, 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因素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观点更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构中高技术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事实 (罗默, 1999)。动态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变化关键在于要素的不平衡增长, 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只要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同时实现工业化利益和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在不损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逐步改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荣林, 2000)。近年来战略贸易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关键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也提供了理论支持, 通过技术引进、高科技投入以及贸易保护政策扶植本国战略产业,能较快的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二) 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贸易的地位和影响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的因素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产业贸易反映了动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动态贸易理论已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 比较优势不再囿于一个国家的禀赋的绝对拥有量和相对拥有量, 加大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长速度快于实物资本及劳动力普通要素, 就会将该国的比较劣势部门产业变成比较优势产业, 进而提升其贸易结构。
2.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形式。高技术产业成为中国推行工业化战略中优先考虑发展的产业之一,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贸易优势转向高技术产业后, 国内围绕该产业的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和市场的扩大, 加之要素积累都会更有利于其发展, 从而带来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高技术产业贸易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主要形式, 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 将处于不同国家的各个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连为一体, 特别是通过加工贸易的国际分工形式, 将各个东道国参与到了跨国公司构造的国际分工体系中, 享受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4. 高技术产业贸易有技术外溢的作用, 有利于推动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 其贸易竞争力受各国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及研发投入 (R &D )、国内工业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体高技术产业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新技术革命条件下, 随着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 发展中国家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标衡量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通常以进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包括国际市场占有率。净出口。贸易分工指数和RCA指数等。由于RCA指标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能较好的反映该产品的相对优势,因此,本文采用RCA指标来衡量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处于竞争优势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和服装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资占很大比重的办公室及信息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这充分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主要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实现。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产品和专用机械产品以及高端电子产品上,则处于全面的劣势。外资企业不仅在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有较高份额, 而且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档次较高。根据一项对外资在中国投资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中, 有 17家企业填补了中国空白的技术。另有一项日本在中国 40 家企业的调研表明, 新技术、填补空白技术和先进技术三种类型企业有 39 家, 占全部调查企业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是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研发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具有很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创新型研究的技术领先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较好, 与跨国公司研发体系的联系密切, 但在使用东道国人才和产生技术溢出效应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弱。适应型研发和专用技术型研发活动, 虽然技术先进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方面相对较差 , 但能够更多地使用东道国当地人才, 产生较多的技术溢出效应(江小涓, 2000)。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业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高,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远远强于一般制成品贸易, 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 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度为 4. 76, 成套设备的带动度为 3. 89, 轻纺产品为 2. 4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会带动很多产业的调整, 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强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来, 亚洲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经济中第三产业已占据主导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产业技术和占据高新技术产业关键生产环节而将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高的环节转移到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其国内已经出现了从制造业撤出的迹象 (吴建伟, 1999)。
(二)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因素的经验与实证
1 外商直接投资仍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后,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剧增,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 1980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FD I) 净流入额为 44亿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亿美元, 10 年增长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亿美元, 比 1990 年增长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虽有所下降, 但净流入仍高达 1780 亿美元。外资在中国的产业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纺织、食品、机械、原材料加工业以及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型投入要素、贸易发展战略、经济增长等因素与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系: 一项计量检验。正如前文所论述,中国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份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表明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国投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将中国纳入到世界高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体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积累、国内经济增长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贸易战略都会直接影响到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 它是内外各种因素聚合和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新古典贸易理论一般认为, 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是国内生产要素积累状况使要素价格变动导致各国产业劣势的转换和产业的升级, 按此推论, 近年来中国日益提高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应该与其正在或已经积累起来的高技术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识积累以及人力资本要素有很强的相关性。国内经济增长代表了供给方面的因素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 同时也是传统资本要素积累的数量的反映, 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一定相关性, 外向型贸易战略直接推动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也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很强相关性。中国家在知识积累等高技术要素方面仍处于劣势, 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贸、国内工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外资来推动,比较优势仍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及部分资本密集型产品, 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动而非知识等智力型要素生产率大幅提高之带动, 其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仍不能同发达国家抗衡。另外吴建伟 (1999) 对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因素作过计量模型分析, 他把劳动力分为普通劳动力、技能型劳动力和人力资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数占同龄人比重代表各国人力资本储备虽然不尽完美, 但回归结果得出人力资本要素对出口的回归系数为负数, 表明中国人力资本仍很匮乏, 对出口的正面影响较小, 这也符合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理论。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状况及政策主张1980 年代以来,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高技术产品出口也迅猛增长, 从而使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国外相比, 中国高技术产业及高技术产品贸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国不但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后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与国外比较, 中国及主要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重点城市近年来在高技术贸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是: (1) 高技术产品竞争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国家创新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对推动高技术贸易的持续发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资大规模流入与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缓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来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有所扩大。高技术产业具有不完全竞争、战略选择的相互依存、动态的规模经济和技术的外在性等特征, 这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干预提供了沃土 (罗拉, 1996) , 欧盟、日本、巴西以及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本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发达国家对高技术工业也有贸易壁垒和国内贸易补偿等手段。虽然自由贸易仍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 对高技术贸易的保护主义仍存有不同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术产业会使本国贸易条件损失、损害国家安全、放弃带动经济良性增长的贡献, 因此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国家都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追赶发达国家及在关键产业中提高竞争力的任务, 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是发展中国家首选战略之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存在着知识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积累不足、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靠跨国公司、外向型贸易战略等外部因素推动的共同问题。为了缩短在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方面的差距, 中国应该在政策扶植、提高国内配套率和出口产品附加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头赶上。
参考文献:
[1] 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2] 罗拉·D 安生·迪森:《鹿死谁手? —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冲突》,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资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研发行为”,《科技导报》2003年第 9 期。
[5] 吴建伟:《国际间产业竞争与市场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荣林:《动态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版。
E. 抵押贷款犯罪
非国家批准的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经营此项目,因此,民间抵押贷款是违法的。如果非法贷款数额巨大,还构成刑事犯罪。
F. 金融机构可以做房贷吗
有房贷还能抄贷款,因为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二次抵押相对一抵较为方便,放款速度快,但是利率要高一些。
条件要求如下:
1. 用于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现房;2、该房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3、房产证由客户本人执管;4、该房产具有可二次抵押额度房屋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6、该房产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尽管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贷款额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要在有一定可贷空间的情况下操作进行。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贷款额度仅达到了抵押房评估价值的30%,选择二次抵押贷款,无疑可以大幅提高贷款额度。
总的来说,银行贷款不是那么容易申请的,申请失败还会影响征信记录。为了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方便快捷的办理大额银行贷款,一般都会去找专业机构,比如说东莞房速贷,他们凭借专业的行业知识,可以帮客户解决融资过程中的疑难杂症,从上千家银行中帮客户选择最为合适的融资方案。房速贷融资咨询热线:0769-33888836
G. 放贷款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7)非金融机构房贷构成犯罪吗扩展阅读: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H.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
由于各地具体实施政策不同,各地放对抵押权人的要求也不一样,
能办理抵押的除了内银行以外 目前是容 个人之间 和 典当行 有权利做
个人属于民间接待,民间私人接待只要利息不高于规定,这是允许的
典当行 是国家合法借贷公司,不过目前也要看各地的实施又能做的也有不能做的,因为典当只有管理办法,没有上位法额支持,导致各地行政尺度不一
企业或担保公司无法做抵押权人,这取决他们公司性质没有借贷此项
题外话,您是那个行业?
如果不理解或相关问题 请直说或者 发提问后 把地址消息给我,我帮你解答
I.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民间借贷,能否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民间借贷,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因为担保法没版有规定抵押权人不能是权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