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应留存什么方面的工作底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市于近期开始,决定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查处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摸清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有效遏制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二、工作内容组织全面排查。通过深入排查,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性质、发案特点、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做到心中有数。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违规吸收社会公共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查处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对事实清楚的非法集资行为,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开展警示教育。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揭露其惯用手法,提高群众的警惕性,纠正群众的投机心理,不断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对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防范预警机制,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三、时间安排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内容,建立机制,落实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排查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市直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工作,并将工作以书面报告按要求上报建设厅。四、组织领导由市建委牵头,市金融、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参加,成立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建委设联络公室,由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联合公。领导小组人员见附件。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本地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009年4月下旬上报工作情况。附件: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风险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暂时没有明文,具体你要看他的资金流向
3. 怎样排查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或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不会坐牢。
银监会发文明确表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银监会相关通知主要发布对象为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关公“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通知最后还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云南省2014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巩固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1、宣传月活动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相关安排如下:
(1)职责分工
市处非办: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制作公益广告和编印宣传资料。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媒体承担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任务,成为宣传月活动的重要阵地。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宣传工作。
(2)宣传方式
①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要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广告、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材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片,在营业场所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③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主要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手册、传单,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制作宣传车巡回宣传,要求宣传活动覆盖乡镇及人口密集村庄。
④市处非办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招贴广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及其他宣传材料,下发至城区范围内的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街道、社区、乡镇和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地督导和推动宣传月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处非办。
2、巩固和提升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和提升我市已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晋城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市处非发〔20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引深处非宣传工作。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问题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主要问题: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违规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2、违规超范围经营,公司名称标识是否体现实际从事业务的特点、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小广告、小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理财等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债券、转让股权,从事资产管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等业务;
5、是否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是否建立风险管控的审慎制度,相关收费和付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运行规则;
6、是否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法人代表、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和素质是否存在重大虚假现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行为。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范围
除重点检查安排的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外相关的各个重点行业和机构均为排查的范围。
2、排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及组织方式
这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行业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民办院校进行排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排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排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
市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典当行进行排查;
市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排查;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排查;
市银监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租赁企业、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
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将上述相关行业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作为组织安排风险排查的依据。各级政府处非办和承担风险排查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应排查的对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安排,这次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6月10日结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获取证据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市处非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重视排查动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系统非法集资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和防控风险的建议,并于6月15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处非办。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
1、重点检查的对象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是根据我市经济领域和金融市场近期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而采取的专项举措。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易发多发的行业和机构,这次专项行动把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
这次重点检查由市、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分别组织检查力量,对本级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市级由市处非办牵头,分别从各成员单位、监察、审计和银行机构抽调懂业务、作风正的骨干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市、区)级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方式对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
3、重点检查的顺序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则上10月底结束。
工作步骤安排为: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将本级注册登记的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法人信息送同级政府处非办。
5月底前各级要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织,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查前专业培训。
为确保我市的重点检查与省十部门联合开展的《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点检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确保在8月底前结束。其他重点对象检查的开展时间根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进度安排。
抽查复查,为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压力、有动力,取得预期效果,决定对各县(市、区)的排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面不低于10%,抽查工作于10月上旬进行。
4、重点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检查是体现这次专项行动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的问题与排查环节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检查的力度、深度、广度和细度。重点检查的着力点:一是检查的时限范围,一般为检查对象近3年来的有关情况,开业不足3年的从开业时查起;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在实际从业范围、资本金真实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结算账户开设情况、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真实性、营业收入及构成、费用支出及资金使用费支出等环节深查、细查;三是检查要触及到非法集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细节,如资金来源一定要核实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出资人情况;四是对相关情况的关联方进行延伸调查或核实相关情况;五是对有非法集资嫌疑的情况要严密取证、查透查实,特别是要搞清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和被查机构清偿债务的能力情况。
(五)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为拓宽非法集资案情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市、县(市、区)处非办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的制定要周密、严谨、及时、公开。要明确受理举报的方式、地点;特别要制定专人受理、信息封闭,为举报人绝对保密的约束措施;要制定举报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知情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的真实性和积极性。各级的激励机制要在辖区公开。
(六)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处置非法集资应把握的原则:维护受害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负面影响的最小化、行为主体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专项行动排查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实施处置时,必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正确处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坚决取缔;对有偿债能力的主体要责令限期清偿各种债务;对转移集资资金、严重资不抵债,并给出资人造成明显损失的要将获取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进行处置;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成立专案组,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偿可清偿债务的债权和资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七)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
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是这次专项行动标本兼治的集中体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要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在这次排查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要进行一律清理;对形成事实的非法集资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使存量风险得到根本化解;各行业监(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所属机构出现的各类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和整章建制规范,并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部门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属于上级明确要求强化监管的内容和市场无法规范的行为,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强化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出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着力从制度层面杜绝问题的再发生,严格按公司法、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规则,并报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着力探索并建立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着力提升我市有利于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和市场调节功能的监管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