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一、扶贫助学
为缓解全国14所财经金融院校(系)特困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德、智、体全面发展,1997年起,该会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公司共同设立扶贫助学项目。自2009年起,扶贫助学项目由该会独立完成。截止到2012年,累计有5000多名贫困大学生获得资助。
2006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青春央行雏鹰计划——为了边陲的孩子”助学项目,旨在解决国家级贫困县新疆吉木乃县贫困家庭子女上学与贫困学校教育经费缺口部分,项目金额362多万元,并于2008年实施完毕。
2009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央行志愿者爱心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区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447多万元,项目执行期三年,截止到2011年末,共资助4,661名学生。
2010年,该会与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国开行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中西部地区八所高等院校中的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300名大学生,项目执行期3年。
2011年,该会与VISA公司共同设立了“VISA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金融学院、广东金融学院三所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63万余元,项目执行期为3年。
二、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
第五届理事会确定在继续深入开展以往的各项公益业务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和尝试开展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根据吴晓灵理事长提议制定的中国农村金融教育十年规划——“金惠工程”,计划中西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对基层干部、乡村微小企业主及农民进行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对县、乡(镇)领导、涉农干部及金融机构领导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促进农村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解决“三农”贷款难的问题。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旨在向全体公民进行信用教育、防诈骗教育和介绍居民理财产品,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宣传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提高公民金融意识,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截止到2012年末,志愿者人数达到2,014名,接受志愿者服务累计共计92多万人次。
三、金融教育与研究成果评审表彰项目
该会为推动金融教育发展和科研创新,在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开展“金融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项目和“金融教育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资助活动。两个项目每两年轮换进行。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
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工银杯”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有奖征文项目,旨在社会资源与金融院校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的基础上,组织高校大学生利用寒假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完成有价值的社会实践文章,项目已实施2年。
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建行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旨在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掌握创业知识,树立创业精神,培养创新精神,努力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五、研修培训
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和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的要求,自1995年开始,该会先后举办了多种类型和内容的境内外研修培训班,累计已有近1000名来自各理事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推动金融领域的交流和促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先后举办了不同主题的论坛、研讨会与讲座,如90年代曾多次举办的“跨世纪金融人才培养研讨会”、2000年后连续举办的“金融人才论坛”以及根据不同热点问题举办的专题讲座等,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各金融机构、金融院校共计有4700余位代表先后参加了上述研讨论坛。
六、金融机构职业资格培训
2013年8月份,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企业理财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深度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针对金融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研发和教学管理工作,将CFC企业理财师项目纳入培训体系。
2.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1945年2月正式成立,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会员国共同探讨和协商国际伙计问题,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汇率有条不紊的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是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除了对会员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与会员国就经济、金融形势进行磋商和协调外,则是向会员国提供借款和各种培训、咨询服务。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这三者的共同宗旨是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资助他们兴办特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但三者的贷款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世界银行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长期的贷款优惠;国际开发协会则致力于低收入国家提供长期低息援助性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主要向成员国的私人部门提供贷款。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会员缴纳的股金、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出让债权、经营中的利润收入。其主要业务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的金融机构机构,成立协会的建议是1957年提出的,正式成立于成立于1960年9月。
国际金融公司建立于1956年7月,申请加入该组织的国家必须是世界银行会员国。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其主要任务是对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会员国中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供资金。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1.亚洲开发银行:1966年成立于东京,行址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其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我国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合法席位于1986年恢复,为亚行的第三大认股国。
2.非洲开发银行:1963年成立,行址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行,成为正式成员国。其宗旨是为成员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协助非洲大陆制定发展规划,协调各国的发展计划,以期达到非洲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3、加勒比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是地区性、多边开发银行,1969年10月18日,16个加勒比国家和2个非本地区成员在牙买加金斯敦签署协议,成立加勒比开发银行 (Caribbean Development Bank,CDB) 。1970年1月26日,协议生效,1月30日,理事会成立大会在拿骚举行。总部设在西印度群岛的巴巴多斯首都布里奇顿。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
4、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EBRD,简称欧银,成立于1991年,建立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设想是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于1989年10月首先提出来的。他的设想得到欧洲共同体各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积极响应。1991年,该银行拥有10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20亿美元)的资本。欧盟委员会(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和39个国家在银行中拥有股权。最大股份拥有者是美国,占10%,其次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各占8.5%,东欧国家总共拥有股份11.9%,其中前苏联占有6%。宗旨是:在考虑加强民主、尊重人权、保护环境等因素下,帮助和支持东欧、中欧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化,以调动上述国家中个人及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向民主政体和市场 经济过渡。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中东欧国家的私营企业和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
5、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卢森堡。宗旨:《罗马条约》第13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合或订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6、美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 IDB) 成立于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总行设在华盛顿。是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他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但非拉美国家不能利用该行资金,只可参加该行组织的项目投标。其宗旨是“集中各成员国的力量,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并协助它们“单独地和集体地为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7、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简称亚投行,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总部设在北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于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有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国家财长和授权代表。截止2015年4月1日,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韩国、巴西、俄罗斯、荷兰、格鲁吉亚、丹麦等已同意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使亚投行扩围至51个成员国,其中31个国家已成为正式的意向创始成员国。
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30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其目的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德国国际清算问题。此后,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往来提供额外便利,以及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该行建立时只有7个成员国,现已发展到45个国家和地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立,199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方面代表性的文件。
3.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4. 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失误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至1998年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工作文件中,提出要允许、支持、发展和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提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004年至2008年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又反复强调“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组建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包括发展“合作金融”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从 “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决策过程和三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不难看出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误。
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中国农民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创造的新生事物。从1984年产生以后的十多年里,经过风风雨雨的考验,终于在中国农村这块广阔的田野上生根、开花、结果。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怎样产生的呢?
1.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高速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显著改善。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撤消人民公社以后,旧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不适应了,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当时,在“包干到了户,何必要财务”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不少地方的集体资金被少数党员、干部侵占、挪用、贪污和挥霍浪费,农民辛辛苦苦三十年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进行大胆试验。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就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机制,把集体资金管好用活,提高其融通效益。
2.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他们在解决自身温饱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资金运动。没有资金,商品生产无从谈起。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而引发了对资金需求的急剧增加。解决农村资金需要,单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不现 实的,还要靠农村内部来加以解决。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又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能。一方面,通过1982年至1996年的集体财务清理,全国尚有800亿集体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手中有了一些富余资金,他们希望暂时借出而获得相应的融通收益。这两种资金为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来源。与此相反,不少乡村企业和农户生产周转资金不足,需要借入资金扩大再生产。这种资金需求,就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创办农村合作基金会,完全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也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
3.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农业虽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地位非常重要。但是,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特殊产业,又是一个投入多、产出少、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弱势产业。国有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根本不可能向农业倾斜。农村信用社本来是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在计划经济下运作,早就蜕变为官办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它不但没有很好地面向“三农”服务,反而把大量农村储蓄倒流城市,抽走农业“血液”。即使有少量小额贷款,但“门难进、脸难看、钱难贷”是个普通现象,引起农民极为不满。所以,农民只有“唱国际歌—自己救自己”。他们在党中央一系列文件指示的鼓舞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缓解农村资金不足的矛盾。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良好的社会效用
从1996年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1.74万个乡镇、11.25万个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164.9亿元,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3.5亿元。从湖南省常德市的情况看,至1995年底统计,全市有100%的乡镇和53.2%的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5.738亿元,当年累计投放资金10.476亿元。这些资金起了舍作用呢?
1.加强了集体资金管理,提高了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至1995年底,全市共清理回收集体资金12164万元,全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融通使用,不仅没有流失,相反年内增值1126万元。
2.优先支持种养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种养业投放资金52321万元,占投放资金总额的49.9%。这些资金帮助农户购回化肥10978吨,农药3142吨,种子3421吨,饲料3941吨,农膜654吨,农机具5197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如桃源县漆河镇合作基金会,一次投放资金10万元,统一为农户购买晚稻杂交种子2.25万公斤,使该镇杂交晚稻面积达到85%,为当年粮食大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
3.大力支持乡村企业,壮大集体经济。1995年,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给乡村企业投放资金20669万元,救活514个频临破产的企业,创办849个新企业,扶持312个资困企业,更新改造643个老企业,新增产值2.36亿元,新增利税4833万元。
4.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1992年,石门县夏家港镇梅家河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15万元,支持农户兴办预制件厂3个、鞭炮厂11个、养殖场5个,使该村二三产业蓬勃兴起。各地普遍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中,发挥了“发动机”和“助推器”的作用。
1994年5月,常德市人民银行组织调研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解剖了10个合作基金会和10个农村信用社。对比分析后,参与调研的人行领导都认为,合作基金会比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明,服务态度好,发挥作用大,农民满意度高。他们还说:有的信用社如不改进,真有被挤垮的危险。
取缔造成的严重后果
农村合作基金会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它的“幼年”时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组建程序不够规范;内部管理缺乏经验,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有的乡村领导进行行政干预,侵犯合作基金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益;有的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呆滞借款和经营亏损等等。这些问题与其优越性比较是次要的,是前进中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合作基金会这种组织形式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癌症”,无可救药。完全可以通过积极引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制定法规,加强管理予以解决。
可惜的是,1999年国办发3号文件,下令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上至下,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强行清盘关闭。经过近十年的艰苦努力,清关工作在我市尚未完全扫尾。现在回头看,明显造成以下几个问题:
1.形成挤兑风波,影响社会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一经宣布关闭,入股农户人心惶惶,纷纷上门要求清退股金。而借出的大量资金一时难以收回,有的借款户听说合作基金会关闭,趁机逃债,不打算归还,加大了资金缺口。由于在约定的承诺期股民一再兑不到股金,政府对股民失信,股民对政府不满,部分股民不断到中央和省市县上访,而且一次比一次情绪激昂。由挤兑风波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方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2.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合作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合作组织,各级政府没有任何经济责任。但由于行政干预,强行关闭,引发了矛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不从国库中拿出不少资金兑付“买稳定”,增加了国家财政不必要的负担。仅我市统计,为解决兑付问题,中央补贴资金3.82亿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2.856亿元,合计6.676亿元,全市人平100元。如果按我市50%的比例推算,全国各级财政至少拿出补贴资金600多亿元。
3.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劳而无功,反而有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付出了十多年的艰辛劳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不仅加重了他们工作的难度,而且一些直接参与合作基金会经营管理的经管干部,因为借出资金收不回来而受到责任追究,轻者批评、处分,重者被开除公职、甚至关进监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4.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仅减少了对农业资金投入,还使大量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导致农业和农村严重“失血”;加上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在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流失严重,因此,从1999年至2003年,全国农村经济出现了新一轮波动,粮食产量下降,农民增收困难,农村改革滞缓,城乡差别拉大,“三农”问题加剧。因此,党中央从2004年至2008年,为解决“三农”问题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才逐步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农村经济重现生机和活力,农民脸上重现满意的笑容。
深刻的历史教训
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实践,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指导农村改革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吸取哪些历史教训呢?
1.必须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听到真话,了解实情。听到真话,了解实情,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眼下领导干部似乎走进了真话的困境之中。有首民谣:“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取缔合作基金会的决策,果然应证了这首民谣。决策之前,主要听取了金融部门的意见,没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金融部门则站在竞争对手的立场,抓住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前进中的缺点,凭借他们与党委、政府的亲密关系,大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体外运行”(未由银行监控),“扰乱了金融秩序”,非取缔不可。如果深入下去,听到真话,了解实情,也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发展有它的客观必然性,既符合老祖宗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原理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群众意愿,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由此可见,深入调查研究,破解真话困境,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2.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要创新。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是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决策。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两个凡是”,克服教条主义,敢于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改革的本质是创新,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包干到户、乡镇企业、私营经济、农民进城、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都是群众创造的新生事物。尽管有些人反对,但在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奇怪的是,强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错误决策,居然得到了各级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一事当前,先翻本本,上行下效,固守教条;二是不能坚持用实践标准检验真理,明辨是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怕付出代价而不敢讲真话,更不敢“犯上”。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那就只能老生常谈,套话连篇,迈不开新步,闯不出新路。所以,要深化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敢于坚持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能唯书,不能唯上,要敢于实事求是,敢于创新,敢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3.必须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重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部专家在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时指出:农村金融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和农业持续失血。国有银行对农村的放贷少而又少,唱主角的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额贷款为数不多。资金短缺是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难以做大做强最重要的要素制约。因此,要根据中央近年五个一号文件的精神,努力创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包括“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2008/08/08)
作者系原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处主任、经济师)
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2016年12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会上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发文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约占全国总数的1/3县市区。
6. 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与业务:
(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值稳定。
(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三)维护支护、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五)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
(六)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靠向金融机构发行 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行政策金融债券为主,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险和担保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为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除农行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交通银行得以重组,成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商业银行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它们以商业银行机制运作,股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城市合作银行
在对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成。其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4、保险公司
保险,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体来分担。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大至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四大类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再保险。1995年10月1日,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施行。
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特点:收益高、责任重、风险大、管理复杂等。
6、证券机构
证券,指政府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
主要证券机构简介: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如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等。
证券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证券交易的的场所和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确保证券交易的过程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帐。
7、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吸收集团成员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对集团成员发放贷款;办理同业拆借业务;对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等。
财务公司的定位,应以筹集中长期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而企业集团成员所需短期资金转由商业银行贷款支持。
8、信用合作组织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参股 自上而下控股
经营目标 为社员服务 利润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于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租期内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
目前能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7. 如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求解答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选好配强村干部。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主体在村,关键在人,必须着力抓好村级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使村两委成为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坚强堡垒。一是创新选人用人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直选、机关下派、请外出务工经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职、选派大学生到村里任职等多形式、多渠道选配村干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气活力、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群众基础较好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制观念、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决基层干部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四是制定完善村干部监督激励办法,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和绩效作为考核的硬指标,激励村干部把精力聚集到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上。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度开发集体自然资源。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按照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类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等投资深度开发集体水面、山场、田地、四荒地等,积极发展农产品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等产业,形成“资源承载产业实体,产业凸显资源价值”的发展氛围,将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搞活经营性资产运作。
对村原有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厂房、设备等集体资产,通过整修或翻建,以公开招标形式实行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切实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体资产运作空间,积极实施宅基地、农用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积,努力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推进不动产物业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位条件和产业发展优势,用足用好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引导建设标准厂房、街面营业房、办公楼、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发展物业经济,培育集体经济增长点。
(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选择一批有稳定收入来源、有改革愿望、有组织能力的村开展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通过量化资产、固化股权,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进一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创新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治理机制,使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走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经营管理之路。
(五)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条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级留用地政策,并对村级用地涉及农转非的,优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集体用地流转机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涉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探索实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集体获得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
(六)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强化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管。
在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一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村财乡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财务公开、财务审批等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标准和办公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二是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村财务实行检查监督。三是建立村级债务化解机制。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化解。
(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财政资金投入、金融税收优惠、结对帮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财政向村级延伸和覆盖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减轻村级配套资金压力和集体经济负担。要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建设。二是实行金融税收优惠。对村集体经营或参股的项目,在信贷上要给予倾斜,在利率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在税收上要给予一定减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属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三是深化结对帮扶。巩固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机关与村结对共建等成果,继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结对村出思路、出资金、出人才、出技术,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企业与村结对共建,引导富裕村与薄弱村结对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8. 民间金融的运作模式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画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我国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为几个类型:
民间开发性募集
如前几年广东流行的庄园开发投资就属于一种私募(美国也曾流行过果园开发投资),目前有一些针对富裕老龄人口的“墓穴预订投资”也属于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为了进行新产品、新项目开发而进行是募集。一个公开的案例是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一些研究者将这次发行界定为“资产证券化”(何小锋、刘永强,1999)是不确切的。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围公募化了(我国私募范围的公募化非常普遍,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
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
包括一些标会和老鼠会等。会员制募集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民间借贷,但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募的范围,因为会员制募集报接近投资基金。这种募集的共同点是回报率非常高,有时高得根本不能兑现并被设计为连环套,这就具有明显的诈骗性和赌博性。
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
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推行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募集有时从人数上来看可能并不少,但本质上仍是私募。我国的私募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既有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募,更有欺诈性私募。由于缺乏监管,很多本应进行私募的筹资活动远远超出了范围,成为了变相的公开募集,扩大了风险并引起了社会问题。
尽管私募在我国鱼龙混杂,但健康的、正当的私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了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80年代江苏一带乡镇企业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资本动员方式的成功,当时由于正式金融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所以通过基层政府动员资本成就了乡镇企业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发展。浙江温州一带并没有多少乡镇企业,但经济也发展得较快,其资本动员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和私募,民间借贷和私募成就了温州家庭企业的发展。浙江和江苏资本土壤的不同使他们有着不同的资本动员方式和不同的企业模式,浙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苏活跃;广东的发展得益于外资,但私募的作用也决不可忽略。 我国的私募资本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私募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在有关证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为可以获得审核豁免,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为只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原则上一美元、一个人就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很严格,有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定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又必须公开募集,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于五人就可以发起设立并在设立后进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小型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本风险较大,所以募集对象只能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当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但大部分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大企业的投资公司等等。对于私募资本市场来说,有较多剩余资金的家庭也是潜在的投资者,但要吸引这些资金并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是发展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化投资基金不但有利于监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资企业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控制风险和防范诈骗的方式既有对私募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依赖于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当事者对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诉讼。很多民间金融活动看起来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实上民很喜欢告,所以诈骗活动慑于诉讼的威力而没有什么大市场,当事人已发生的损失追偿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我国的情况不一样,遇到欺诈性募集,可能没有人去告,而且还会积极参与,而一旦构成损失,当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担责任,甚至正常的风险性投资亏损也要政府赔偿。而一些高息集资带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赌博性,投资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报,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诺是虚假的、披露是误导性的,但还是要投资并介绍别人投资。因此,在我国要有效防范风险和诈骗,必须主要立足于对私募范围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过多依赖证券理论中的披露主义和事后的以虚假披露为基础的查究。另外,我们惯常以回报率的高低来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和是否应被禁止,这实际上既会抑制正当的私募,也并不能防范诈骗。同欺诈性集资一样,正当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因为私募往往是高风险投资,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如见的年回报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诈骗。而真正的诈骗者,即使以10%的回报率来集资也照样可以诈骗。所以,对私募风险的控制、对诈骗的防范,不应该是以简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而应有一整套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证券的范围作尽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对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对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等作出限制。第四,对流动性作出限制。
总之私募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重叠性较强,如何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