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开发费用怎么计算
需要确认资本化利息,
资本化利息计入开发成本
非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㈡ 利息支出扣除时的凭证是什么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未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吗?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㈢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还纳印花税呢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能扣吗
一、关于印花税: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2、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帐簿的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3、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包括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如果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㈣ 如何正确理解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如何正确理解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中,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上述规定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二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是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是上述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大多省级政府都定为10%或5%,因此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10%或5%执行。
四是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㈤ 论述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系
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业的优质支持。房地产业生产周期比较长,用的资金很大,只靠开发商自己的资金,而没有金融业的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会很慢。 房地产业的发展之后,因为房地产资金量大,对于扩大金融业的业务量有利。支持房地产发展,增强了金融业的范围,促进了金融业向多元化发展,是金融业支持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金融业抵押品是非常重要的,房地产不是移动的,可以保值,他和金融业自然而然成为了密切的伙伴。 可以简单的说,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业的优质支持,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也为金融业发展发生了很重要的积极动力,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和住房消费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房地产行业又成为金融业新的增长点。金融业在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为自身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房地产企业依靠贷款来开发盈利,银行也靠房地产信贷业务获得快速发展,互惠互利,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金融业肩负着促进经济增长和调控市场健康运行的双重任务。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通过货币或资本市场提供筹集住房建设与消费资金的融资渠道,运用住房开发信贷、住房消费信贷、住房信托投资等形式,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这本身是金融服务业的职责。 客观来讲,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希望过多地依赖银行贷款,其毕竟会加重利息负担。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直接融资渠道(证券、债券等)仍然不够畅通。据统计,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资金来源中,向银行贷款占21.7%,建筑公司的工程垫款和购房者预售款占38%,自有资金投入28%,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仅占总量的10%。银行贷款的比例过高对银行而言则是风险的过分集中,进而是国家金融风险的集中,不利于国家的金融稳定。所以放开资本市场,增加上市公司,实现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将既有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可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并可降低经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由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延伸而来的即房地产金融市场,是指房地产资金供求双方运用金融工具进行各类房地产资金交易的总和。它可以是一个固定的场所,也可以是无形的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随着信用工具的日益发达和不断创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包括了各类住房储蓄存款。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证券,房地产保险、房地产典当等。如今房地产金融已承担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利用金融政策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并促进金融业与房地产业同时实现快速、稳健的增长。
㈥ 这个土增清算中利息的扣除,能取得金融机构证明的,能据实扣除,不能取得证明的,只能扣10%,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㈦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内等,都可以作为容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百 财 易老师为您解答
㈧ 房地产企业融资涉及哪些税务
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实务中,融资方式主要有金融机构融资、关联企业借款、统借统还、委托贷款等。开发商作为融资业务的资金借入方,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解只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开发费用,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你这样算正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
财务费用中内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容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个(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指的是(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一)(二)可加计20%:(1000+800)X120%=2160万
开发费用的扣除限额为:(1000+800)X10%=180,实际费用合计为400万,不可以全额扣除,只能扣除180万
增值额=3000-2160-180=6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