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正式职员能否成为企业的股东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回工答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㈡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专指引属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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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㈢ 金融机构哪些人员不得从事营销活动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版外包,接受金权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
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㈣ 在职人员可以开公司吗
在职员工是可以注册一个自己的公司的,而且不用担心会使现在的工作受到影响(从法律角度来说)。
但是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1、国家公务员不能注册公司。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的三年内或是其他公务员在离职的两年内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是其他营利性组织进行任职,也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3、法官、检察官不能注册公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4)金融机构员工不得开办公司扩展阅读:
申请注册公司的资料如下:
1、股东、法人身份证;
2、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4、公司注册地址证明,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注册在开发区可由开发区提供);
5、工商登记所需材料,主要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应向工商局提交下述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企业告知承诺书》,工商注册登记表。另外,还需要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提供照片一张;
6、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上岗证及照片。
㈤ 期货公司员工可以开公司吗
公务员经商禁止性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期货公司只是民间企业而已,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受限制,可随意注册公司。
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4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31条、49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10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73条)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106条)
4、2001.4.3之前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
《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10.5)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97.9.3)再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官、检察官,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以及这些机关所属的单位,具体如下:
一是国家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
二是法院、检察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入公务员范围;
三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四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如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
五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部分税务局和公安派出所等。
另(1)工勤人员均不列入公务员。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食堂、车队、清洁服务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原来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务员。
(2)对于各级人大机关而言,行政编制在人大或其他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如人大主任一般由省委书记兼任或由专人专职就属于公务员,而没有编制的如农民身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担任的人大副主任就不是公务员。
(3)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一般仅政策研究室、地方政府编译室为政府序列,按照公务员对待;党校等则实行区别管理岗和技术岗、分开管理的办法部分界定为公务员;而类似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单位则划入了公益性事业单位。
㈥ 金融机构财务人员 能否开公司
你要实现抄的是个人还是企业的理财。如果是个人的,自己又不懂金融理财的话,可以找专业的三方理财机构,为自己做一个专业的理财规划。企业的理财的话就看企业的理财目标,目标是自己定的,如何实现就看你做哪方面的理财。金融机构有,股票,基金,证券,贵金属,信托等等。很多....看你的需要,每一家金融机构都好,但是适合你的才最重要。
㈦ 金融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八个不得指的是什么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
㈧ 银行员工退休后可以经商办企业吗
退休后是可以的。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
㈨ 银行员工与家属合办企业是否违反经商办企业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
㈩ 银行工作人员能否开办公司
不能的。
1、根据《商业银行法》52条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银行在职人员不能兼职,更是不能经营公司。
2、关于银行职员能否出资作为公司股东,本律师认为,其只是履行出资的义务,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应当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