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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职工监事要求

发布时间:2021-05-10 22:49:47

1.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的条件有哪些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

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通用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④]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
(三)我国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某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该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该条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条件和从业水平的限制。从条文规制的角度看,这个条文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这样的约束很难具体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第九条就比第八条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该条文对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资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基本的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适格。
二、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
和董事的积极资格相对应,董事的消极资格则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过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2. 国有出资企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监事吗

一、董事监事要求:

1、职工代表出任董事:

仅国家独资或股东虽多但纯国有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这方面的要求。

2、职工代表出任监事:

对所有的公司都有要求,且有最低比例要求。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农村金融机构职工监事要求扩展阅读:

1、监事的功能: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董事的功能: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报酬请求权;

(2)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3.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件条例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回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4. 关于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

(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十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设置

(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股金证管理

(二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4、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二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二十八)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三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 农村合作社的理,监事员需几个人

不一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6.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

4办事公道,能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注:(1)具备条件的公司工会负责人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2)担任公司高级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

7.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二)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果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调后再作出决定。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等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权利。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或其他形成的打击报复。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全局观念,发表意见和表决既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又要符合企业实际和职工利益,实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模范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经理的指挥管理权威,履行工作职责。

(六)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董事、监事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以权谋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正确处理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是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职工董事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职工董事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是职工监事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以内,因故出现空缺或调离本公司,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出现的空缺按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1/3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并写明罢免的理由。

四、董事监事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工会的关系表现为:(一)公司工会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行政、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日常联络工作,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公司工会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帮助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职工群众的制度,参与决策前咨询、论证和征求职工意见的制度,建立工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常联系的制度。

(三)公司工会应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收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或文件后,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职工意见,并对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四)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还可以为他们约请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服务;协调和督促企业把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文件及时发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帮助他们掌握公司各类情况,协助他们到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巡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督促公司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列席公司会议的相关制度。

(五)上级工会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加强指导,抓好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依法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表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在参与决策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过程中,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代表职工讲话。事先没有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的,事后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取得认可。

2.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称职率低于50%或被评为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呈。从辞呈批准之日起,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出现的空缺按有关程序重新补选。

3.职工董事如在董事会上不能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意见,职工代表应向职工董事提出警告。如果不接受警告,职工董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民主程序罢免职工董事职务,并重新选举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参加或者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团(组)长、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8.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8)农村金融机构职工监事要求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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