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本规范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备案:
(一) 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
(二) 公司关于开展柜台交易的决议;
(三)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四) 有关柜台交易业务规则;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自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方案进行评估。专家评估通过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备案的书面意见;专家评估未通过的,协会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进行柜台交易的相关业务信息。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基金公司: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什么意思,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这样子的,不同的金融公司有不同的执照,每种执照都有自己的限制:回比如说银行执照不能答做上市,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执照不能做存贷款业务等。那么为了限制基金公司的运营风险,有一些领域是不能投资的。不过我不认为基金公司不可以交易股票和衍生品。
另外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就是发行新的股本,这会对现有的股东产生股权稀释。或者说是发行债券,目前来说基金公司是不可以这样子做的,因为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无限量的增加自己的leverage ratio产生利润的翻倍。
3. 我国证券公司有哪四种业务范围
【摘要】不同的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也是有所不同的,人们为了便于区分,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性质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四大类。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投资银行业务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根据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承销方式和包销承销方式,其中包销承销方式又包括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市场需求状况、具体发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选择。国内目前股票承销主要采用的是余额包销方式,它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发行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包销。其实质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
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等。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国内券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承销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承销业务的一种延伸。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证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将层出不穷,收购兼并业务、项目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以及其它创新业务将使投资银行业务摆脱目前主要局限于证券承销的局面。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开立证券营业部,“等客户”上门开户,在美国等证券发达市场,证券公司并无大面积的豪华营业部,代之以大量的证券经纪人,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从而形成目标市场的不断细化,证券公司间各有特色。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其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自营产生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而经纪业务中证券买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慧择提示: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就是以上介绍的四种,有没有加深您对证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证券公司的业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4. 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有哪些
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会员单位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应将签订的主协议报协会备案。
三个自律规范内容
SAC主协议是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是对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共同问题所做出的约定,主要包括单一协议定义、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内容。
SAC主协议共14条,主要条款有: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付款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终止事件的处理、终止净额结算、利息、赔偿和费用、陈述与保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其他和定义。
鉴于SAC主协议是对交易双方相互权利的约定,并不涉及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管理事项,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证券业协会决定在起草主协议之外,结合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点,起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规范的适用范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资格要求,交易对手方的管理,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资料保管、信息报送要求等。
考虑到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借鉴国际市场普遍针对金融衍生品单独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指引,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指引共10章38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风险管理的整体要求,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风险管理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要求等。第二部分为第三到第七章,针对主要风险类型作出相应的技术指导与规范性建议,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等。第三部分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5. 分析金融问题有哪些视角附例说明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
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
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
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
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
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
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
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
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
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
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
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
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
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
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
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
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
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
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
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
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
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
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
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
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
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希望采纳
6. 求助!!!证券交易模拟
发错地方了
7. 证卷市场的概念是什么他包含哪些金融衍生品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因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是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金融衍生品常见的有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而目前国内普遍关注的是沪深300指数期货,该金融期货正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仿真模拟阶段。该品种的推出必将改变中国的金融格局,敬请关注!
8.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9. 证券为什么只能在交易时间进行银证转账
因为证券账户转账时需要证券后台工作人员处理,交易时一般也是证券工作人员工作时回间。
证券银证转账的时间规定答为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班时段为9:30-15:00,其在银行上班时间范围内,便于转账业务进行。证券账户转账时需要证券后台工作人员处理,交易时一般也是证券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节假日、下班时间等工作人员不上班自然不能进行证券银行转账。
拓展资料:
所谓银证转账是指将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或借记卡)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证券公司的电话、网上交易系统及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自助设备将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划转,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