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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数据

发布时间:2021-05-14 18:26:54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央行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 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 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 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 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 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 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我国金融机构数量是不是很多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金融机构已破百万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3. 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化,大数据需求

数据大集中
数据大集中是一个过程,之前整个银行体系都在分行,包括证券公司也是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并没有集中的数据中心概念,所以他们先做了数据大集中。
数据仓库
数据仓库是在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提升、改善了数据的质量。
报表
在上面两步的基础上,做了两个报表:一个是监管报表,另一个是内部管理报表。
决策支持
决策支持是基于报表而形成的系统。但是,最后形成的决策支持系统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全局性的。比如,针对风险部门的是风险数据仓库,针对业务部的是客户数据仓库,所以在金融信息化过程中,以上四个方面还是部分处于分离的状态。
数据整合
无论做什么样的分析,数据质量是最重要的。如果数据质量差,很多事情都做不了。
公开数据现在越来越开放,比如说工商数据、征信数据。所以我觉得很多公开数据的运用,确实为数据分析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
智能金融的尝试
为什么用尝试二字,因为我还是持一个比较保守的观点。就智能金融而言,现在的数据挖掘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还是不够的,但是我相信科技的不断发展肯定会解决这个问题。我一直坚信一个观点就是:以后绝对不会存在物理上云的概念。再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所有的东西都是云,这就是趋势,是你没有办法改变的。我觉得智能金融或者大数据是一个趋势,是一个没有办法去改变、没有余地可讨论的趋势。

4. wind数据库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数量不为零但比例为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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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布有哪些特点

首先,第二产业不良资产总额高。

数据显示,不良资产总额处于平均值以上的行业是:制造业、采矿业和建筑业,其不良资产率都比较高,而制造业的不良资产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从整体趋势来看,第二产业不良资产总额较高,第三产业不良资产总额较低。

其次,制造业不良资产问题突出。

第一,制造业的不良资产总额和不良资产率均高于平均水平,说明这一行业面临着较大的盘活存量资产和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的压力;第二,采矿业和建筑业的不良资产总额高于平均水平,而不良资产率低于平均水平,如果这两个行业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将来仍存在不良资产率继续走高的可能;第三,对于不良资产总额和不良资产率均低于平均水平的诸如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和房地产业等等,具有较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在这些行业中,尤其是房地产行业,随着宏观经济“调结构”政策的深化,该行业市场上的预期有所调整,出现房价下降的情况。因此,后期该行业的不良资产总额和不良资产发展需引起重视。

最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布广。

在潜在规模较为客观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中,可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对象的有:一、内部往来款和长期投资类不良资产具有权利法定性和整体能力的相对稳定性特征,其风险和时间分布的不均衡性可以激活其交易特征,在实体企业中此类不良资产一般占比较高,更适合成为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交易标的;二、涉房类实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由于存在投资再增值的盈利空间,也可纳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范围;三、企业委托贷款、存在价值贬值风险的证券产品也可列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收购范畴。但占比较大的存贷、固定资产等专用型和价值稳定性不高的不良资产,由于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技能,市场风险较大,纳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范畴是比较困难的。

综上,第二产业资产总量较大,经营链条比较长,上下游企业众多,受经营运行周期的影响业大,加上不良资产总额比较高,在经济运行处于下行的情况下,对于盘活资产、提高经营效率的诉求相对更为强烈,而第三产业不良资产整体趋势尚且可控,还是要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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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去哪找银行业的数据资料,比如收入、利润、非利息净收入等等,如同各家商业银行的年报的财务报表一样。感谢

新浪财经,和讯网

7. 大数据如何助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舆情防控

金融企业运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对欠款客户进行人群聚类并根据聚类的结果识别骗贷、恶意欠款、恶意透支、盗刷盗用、对交易有疑问拒绝还款、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贷、遗忘还贷等多种欠款类型;从而准确预测客户的还款概率和金额,从而进行催收策略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催收成本。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谭兴民曾详尽分析大数据何以帮助银行提高征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首先,一站式征信平台可以进行贷前客户甄别。目前,银行查询客户的情况既费时、费力,又增加银行费用,而利用企业的一站式征信平台,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银行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并确保数据有效、及时、准确。
其次,风险量化平台可以助力贷后风险管控。平台基于企业日常经营数据,结合平台数据模型,采用动态、实时的云端数据抓取技术,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分析和评测,给出风险量化分数,并第一时间发现企业的生产经营异动,在风险触发前3到6个月预警,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发生。
同时,利用“企业族谱”查询,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控。如一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制造亏损的假象,为不偿还银行贷款寻找理由;或者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业绩,为继续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依据,这些假象通过关联交易查询,都可以很快发现蛛丝马迹,让企业造假暴露原形,可防止银行上当受骗。
大数据风控相对于传统风控来说,建模方式和原理其实是一样的,其核心是侧重在利用更多维的数据,更多互联网的足迹,更多传统金融没有触及到的数据。比如电商的网页浏览、客户在app的行为轨迹、甚至GPS的位置信息等,这些信息看似和一个客户是否可能违约没有直接关系,但实则通过大量的数据累积,能够产生出非常有效的识别客户的能力。
在运行逻辑上,大数据风控不强调较强的因果关系,看重统计学上的相关性是大数据风控区别于传统金融风控的典型特征。传统金融机构强调因果,讲究两个变量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能够讲通因果。
在数据维度这个层级,传统金融风控和大数据风控还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传统金融数据和非传统金融数据的应用。传统的金融数据包括上文中提及的个人社会特征、收入、借贷情况等等。而互金公司的大数据风控,采纳了大量的非传统金融数据。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互金公司扩大了非传统数据获取的途径,对于新客户群体的风险定价,是一种风险数据的补充。当然,这些数据的金融属性有多强,仍然有待验证。
巨头优势明显,并不代表创业公司的路已被堵死。大公司不可能面面俱到,布局各种场景。在互联网巨头尚未涉及的领域,小步快跑,比巨头更早的抢下赛道,拿到数据,并且优化自己的数据应用能力,成为创业公司杀出重围的一条路径。

8. 什么是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复存贷款余额制就是指月末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数据。

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企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中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市场的主体,资金雄厚可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经营时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
存、贷款是金融市场组织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最重要的来源和方式。一般认为,金融市场组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积聚存款、投放贷款,以优化资金配置,积极动员各经济部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参与贡献。存款积聚不足即为资本供给不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障碍;而储蓄充足时,要促进经济发展,还须以储蓄能够充分有效地转化成投资为前提。

9. 请问,非银行类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的数据有月度或者季度的么在哪里能够查看到灰常感谢~

这规定实施后,将会有利于加快行业优胜劣汰进程,对盛付通等符合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支付来说,是一个好的发展时机。

10.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其它金融机构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指除中央银行、其它货币机构、保险公司版和养老金基金会之权外,在市场上主要从事包括承担负债和对其它单位获得金融权利的单位。

如专营储蓄业务的私营储蓄银行和政府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贷款机构不只是对政府机构的,如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各种销售贷款、分期付款购买及其它商业和个人金融公司,起资金周转和保管作用的股票经纪人和证券商人,以及其它投资公司、基金会等。

其它金融机构分类为私人拥有和控制的和政府拥有和控制的两种机构类型。属于政府贷款机构的数据,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应当单独列出。

(10)非金融机构数据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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