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允许银行倒闭,有一定内涵
第一,宣告允许银行业破产的时代即将到来。银行业经营的好坏,全交给市场去裁定。金融行业之下,政府罩着的“保险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举有利于整顿金融行业的秩序,银行业“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将不复存在。既然传统行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等行业能大刀阔斧去产能,银行业为什么不能去去低效的产能呢?淘汰僵尸企业应将金融行业纳入其中,不能沦落为一句空话。
在中国,金融业准入门槛上比较低,一些存在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也“混迹”其中,只有使出破产的杀手锏,将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金融企业实现“安乐死”,才能释放出市场活力,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让位给具有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优胜劣汰。那些还企图躺着挣钱的银行们,赶紧醒醒吧!
第三,给金融行业敲响了市场化竞争的警钟。尽管中国的很多商业银行陆续实现了上市,但仍残留着政府的“烙印”,出了问题,还指望着政府来兜底。
于是,一些银行肆无忌惮地在信贷上片面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产业项目,甚至是拯救僵尸国企,导致继续推高产能过剩,银行坏账频出,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还有一些银行打着政府机构的金字招牌,四处推销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殊不知背后暗藏着不可预测的“跑路”风险。
请各大国有银行,放下高冷的架子,亲民一回吧,认认真真做好金融服务,要不就会被储户抛弃了。
第四,银行也能破产,有利于打开社会融资的有效渠道。数据显示民间投资下降,实体经济缺乏资金,这是最近几个季度甚至是最近几年中国经济都在面临的大问题。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老板为贷款跑断腿,银行也爱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机构允许破产了,断了政府救济的后路,那些“不差钱”的银行就会紧张起来,而不是把钱源源不断输血给有权有势的产能过剩的国企央企们,造成坏账一大把的;银行也不会把资金大把撒给央企去买地当地王,要知道一旦楼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诺骨牌倒下,银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终难逃自身难保的命运。
所以,银行会从利润角度出发,更多考虑把钱投给最有回报率的行业和企业,一些发展势头正猛的民企才有机会获得银行的贷款。这对缺钱的实体经济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❷ 银行也会缺钱么
银行在很多人的眼里是财富的聚集地,里面有数都数不完的货币,甚至有人非常羡慕在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天可以接触无数的货币,单单是过过手瘾就是非常令人神往的事了。那么银行会缺钱么?很多人会说了,怎么可能,银行缺钱了那老百姓还会有钱吗,那全国人民不都得水深火热了吗!其实这种看法是非常之错的。
对于为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就更是天方夜谭了,现在都是注重自身利益,没有人情愿奉献而没有回报,这应该说是人们价值观的一种退变。
加之银行越来越低的利息,流入银行的资金更不能保证了,所以,银行缺钱是完全有能的。
❸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倒闭吗
中国人民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政府机构,是不存在倒闭的情况的。在我国,普通银行是允许倒闭破产的,但是在破产时,其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3)央行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❹ 中国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破产了,试问老百姓的钱该怎么办
没了呗,别总老百姓来百姓的,中国金融产业破产了我告诉你老百姓撑死就没了几年内或者十几年的继续,生容活还是可以继续的,你想想那些基金经理,投行,管理,从董事长到风控全都要上六楼天台,十辈子都翻不了身,老百姓玩的只是积蓄,我们玩的是命!!就我的朋友而言,给你们讲实例,欧瑞危机跳楼了四个,上次股市大崩盘跳楼了三个,期货上死了五个,虽然我也是个开工作室的小散,但是要换位思考,主力亏的钱也是钱,他遇到一场危机亏了跳楼的是他全家,我们撑死就是少赚一点,生活还是能继续的。这个世界没有谁的钱是大风刮来的
❺ 中国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兄弟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国家法律有保护的
❻ 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有序破产产是一种合理的释放,也是新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的重组。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❼ 关于中国几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的问题,高手进
我就是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据我的了解,每次出现金融机构关闭的情况时,股市基本没有相应的波动,因为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规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为止,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还没有一家被正式宣布为破产的,仅仅是行政关闭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问题;一是按正常的会计核算来说,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资不抵债,只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还有就是一旦宣布破产,很多相关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说明的问题:
1、中央银行(现在是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包括无法监管、无力监管、手段落后、纵容违规等。
2、金融机构的某些特权(比如有经济纠纷时法院对其存款只能查询不能扣划),促使其在经营活动中,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险,比如随意对外提供担保。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随日益变化的市场而变化、提升。
4、法制建设不规范,表现在:具体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见的一种就是很多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要么是得不到公正判决,要么是胜诉后难以执行。大家都认为不吃银行吃谁啊?
5、资金流动渠道不活,资金调动效率低。有了问题后,要么是难以筹集资金,要么是资金周转调拨太慢。比如金融机构都实行准备金制度,在海南发展刚出现兑付危机时,人民银行居然不允许动用准备金,真不知道准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等到事情闹大时,准备金已不能解决问题了。
以上仅供参考,望行家指正。
❽ 宣告允许中国银行破产的时代即将到来是不是真的
2016年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语出惊人:“什么是稳定的金融秩序?不是保护金融行业的每一个机构都不失败,都不出任何风险;而是对出现经营风险、或者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允许它们破产,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言外之意是的。
❾ 央行终于说真话了,中国允许银行破产,释放什么信号
这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及金融行业破产的话题了,尤其银行也有可能会破产,更是牵动亿万储户的心,央行副行长张涛的表态,涉及以下几个意思:
第一,宣告允许银行业破产的时代即将到来。 银行业经营的好坏,全交给市场去裁定。金融行业之下,政府罩着的“保险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举有利于整顿金融行业的秩序,银行业“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将不复存在。 既然传统行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等行业能大刀阔斧去产能,银行业为什么不能去去低效的产能呢?淘汰僵尸企业应将金融行业纳入其中,不能沦落为一句空话。
在中国,金融业准入门槛上比较低,一些存在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也“混迹”其中,只有使出破产的杀手锏,将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金融企业实现“安乐死”,才能释放出市场活力,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让位给具有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优胜劣汰。那些还企图躺着挣钱的银行们,赶紧醒醒吧!
第三,给金融行业敲响了市场化竞争的警钟。 尽管中国的很多商业银行陆续实现了上市,但仍残留着政府的“烙印”,出了问题,还指望着政府来兜底。
于是,一些银行肆无忌惮地在信贷上片面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产业项目,甚至是拯救僵尸国企,导致继续推高产能过剩,银行坏账频出,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还有一些银行打着政府机构的金字招牌,四处推销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殊不知背后暗藏着不可预测的“跑路”风险。
请各大国有银行,放下高冷的架子,亲民一回吧,认认真真做好金融服务,要不就会被储户抛弃了。
第四,银行也能破产,有利于打开社会融资的有效渠道。 数据显示民间投资下降,实体经济缺乏资金,这是最近几个季度甚至是最近几年中国经济都在面临的大问题。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老板为贷款跑断腿,银行也爱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机构允许破产了,断了政府救济的后路,那些“不差钱”的银行就会紧张起来,而不是把钱源源不断输血给有权有势的产能过剩的国企央企们,造成坏账一大把的;银行也不会把资金大把撒给央企去买地当地王,要知道一旦楼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诺骨牌倒下,银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终难逃自身难保的命运。
所以,银行会从利润角度出发,更多考虑把钱投给最有回报率的行业和企业,一些发展势头正猛的民企才有机会获得银行的贷款。这对缺钱的实体经济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在全球范围内,银行破产不是什么稀奇的新鲜事,但是在中国却无疑投下一颗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