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
独立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⑵ 什么是独立保函怎样算欺诈
“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⑶ 2018年银行和担保公司为什么普遍不愿意出具见索即付类型的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类型的独立保函具有一定的风险——所谓“见索即付”的含义就是无条件的,只要受益人提出索取,银行就必须支付保函项下的价款——这对于银行和申请人来说都是一种风险。
⑷ 独立保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独立保函这个名词比较专业,简单的说即无条件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无限连带责任保函。
任何保函的开立都是由申请人开给受益人的,因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⑸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现实中经常看到所谓的“独立担保条款”。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除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外,其他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律赢惠-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让每个人都打得起官司
⑹ 独立保函包括哪些内容
无条件支付 见索即付 按照保函上的条件准备好索赔的资料 银行就要无条件付款
⑺ 国际经济法对独立保函认定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⑻ 保险保证合同是独立保函吗
根据《规定》第一条,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该单据包括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等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保函的作用在于债务人付款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债权人根据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向金融机构索赔时,只要债权人能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金融机构就无条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最高金额内的付款。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与独立保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保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其次,保证保险合同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具有独立性。再者,保证保险事故的触发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付款义务。而且受益人(债权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且债务人未履约的书面文件。最后,保险人审核上述文件后,承担独立理赔责任,不得以基础交易关系等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而进行抗辩,亦不得以债权人存在其他优先受偿途径而拒绝理赔,而是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支付特定款项或最高金额内的付款。
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虽然保证保险合同和独立保函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但二者本身却不具有可比性。首先,二者签发的主体不同。虽然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签发保函,在此时所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都已经脱离了保险法的范畴;其次,二者适用的场景不同。保证保险主要适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而独立保函一般适用于国际贸易,一般都有涉外因素在里面。再次,二者业务模式不同。保函的开具是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付全部担保金的,但是保险有严格的费率监管,业务操作和业务的开办流程不一样的。保函是一种授信服务,本质上是区别于保证保险的。最后,独立保函一般有见索即付的要求。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独立保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还有赖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个案判断,直至《保险法》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范。
⑼ 独立保函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
你的问题说得不清楚。申请支付禁令,是申请谁的支付禁令呢?还有一般情况下,我国银行怎么会以外国企业为受益人出具独立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