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工作部署和总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视频会议精神,****行党委高度重视,行动迅速,2月13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工作,成立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分行实施方案,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活动内容,把各阶段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把各阶段的安排细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则,扎实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整治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委及时组织召开行务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组织学习了银监会周慕冰副主席对全国银行业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讲话和总行刘梅生副行长视频会议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此次整治工作关系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树立,关系到我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我行支持“三农”的实效,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分管行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划信贷部,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银监部门和总行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结合总行和银监部门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组、以部室自查为小组,将清查任务层层分解。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室开展情况按照时间和步骤进行督导检查。重点要求各部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规范经营,开展贷款行为和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加强对营业室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帮助营业室规范收费服务,并以此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贷款行为和中间业务收费合规意识,更好地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四、自查基本情况
(一)贷款业务收费自查情况
对照银监会“七不准”要求,我行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准”和“四个公开”对中长期贷款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如下:
(1)不得以贷转存。我行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在贷款叙做过程中严格贯彻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2)不得存贷挂钩。我行以企业客户在我行存款作为企业贷款受理的建议,但不存在作为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企业客户接受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服务项目并收费的情况。
(4)不得浮利分费。我行不存在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我行接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学习,禁止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严格约束,防止出现误操作收取费用的行为。
(5)不得借贷搭售。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向企业客户捆绑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作为企业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的情况。
(6)不得一浮到顶。我行不存在将企业贷款利率笼统上浮至最高限额的情况。
(7)不得转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业务中银行应承担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客户,严格约束,防止出现收费的行为。
(二)结算业务收费自查工作情况
2. 关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应该从哪几个方面下手
下列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d)。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版、清算无权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c.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d.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 谁能帮我弄一份关于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来年,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近期我院对九九年以来查办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认真地分析。一、基本情况和特点这类案件的特点:(1)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银行是经营货币的场所,是直接管理资金的职能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大都直接管理和经营货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机会多,涉及金额也大。如原农业银行某储蓄所主任刘某自98年2月至99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公款3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二)发案面广,基层所、部、科负责人作案比例高。我院查办的21起30人案件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等单位,其中3人为基层负责人,另有1名科级干部。(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私吞“小金库”。金融系统基层机构是开展各项业务的“窗口”,长期以来,由于点多、面广、人员杂、职业素质较低,加之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金融基层机构负责人对收入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从而为滥发奖金、挪用、甚至私分国家财产大开方便之门。并且大部分“小金库”由有帐记载发展到不建帐或建帐后销毁,对“小金库”支配随意性强,犯罪手段隐蔽。(四)犯罪动机有由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工作人员因经济拮据违法犯罪的极为罕见,绝大部分犯罪人员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不满足于现状,企图谋取更大私利。同时,有的金融系统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不直接用于个人享乐,而是用于个人、亲友投资营利活动,并在这方面有发展的趋势。二、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主观上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金融部门作为经营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不少单位思想、法制教育工作薄弱,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 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是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得手再次作案。(二)客观上有掌握财钱的便利。常年从事金融业务,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一种不捞白不捞、不要白不要的想法。以福利、辛苦费等名堂,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个人。 (三)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内部监督不力,致使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屡屡得逞。随着金融行业电脑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数量增多,加之缺乏管理经验,其运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一些金融部门又存在重效益、轻监督的现象,致使多种检查“走过场”,监督制度得不到贯彻,监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对基层的利益收入情况根本掌握不起来,使这部分资金流入“小金库”,为实施犯罪提供方便。如刘某任工商银行某储蓄所主任期间,在长时间内多次挪用“小金库”资金达30余万元,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内部监督部门毫无觉察。(四)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特别是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专业银行向商业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揽储竞争日趋激烈,有些金融机构为稳储增存,便暗中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给储户一定的回扣或“好处费”。单位为支付这笔钱,便采取揽储户后不入帐或其他方式设立两套帐,进行帐外经营、高息贷出,致使大量银行资金“体外循环”。(五)进人把关不严,给犯罪埋下隐患。近年来,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职工待遇较高,金融行业成为年青人择业的热点。进入金融系统的人员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而直接上岗,使一些品行不良的人混入金融队伍,甚至提拔为骨干,安排在重要岗位上,授予大权,称为“能人”。当“能人”如鱼得水,疯狂作案,侵吞国有财产被检察机关立查后,单位才以“没看准人”而“痛心”。因用人不当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三、对防范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为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必须切实做好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防范工作。(一)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应当说,金融系统内部的机构是健全的,规章制度也是很严密的,但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机构的扩大,人员的增加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金融系统在票据结算管理、利率计算和支付以及信贷审批、发放、回收等业务环节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金融系统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严格支款凭证和审批制度,增强管理环节,坚决杜绝违法经营、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此外,要切实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督查落实,克服“重现金轻凭证、重防外轻防内”的现象,积极推广岗位轮换制度和灵活多变的稽核检查制度,防止稽核流于形式,达到事后监督的最佳效果,防微杜渐,严防犯罪发生。(二)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当前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增多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搞好金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重点部位要选用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德才兼备的人员,努力消除因用人不当所带来的各种隐患,尤其是加强基层所、部、科领导班子建设。同时要严把进人关,真正把素质较高的人才录用到金融行业,安排在关键岗位。(三)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震慑力作用。政法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打击金融犯罪重要性认识,要从讲政治、维护大局的高度,把打击、防范金融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逐步掌握犯罪的规律、特点,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做好预防金融犯罪工作,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金融部门要很好地运用直接管理同间接管理相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监督,司法机关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中,也要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应主动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积极开展检企共建活动,并采用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经常给金融行业干部职工敲警钟,努力为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4.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并排除洗钱嫌疑后可提示当事人以免发生类
错误。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4)金融机构寻租情况排查报告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4、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5、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5. 金融机构关于上报对外报告的可疑交易线索的有哪些好的建议
(一)提高反洗钱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
金融机构总部应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改变本单位内部信息不共享问题,尽快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通用,并逐步实现不同金融机构间账户信息的互通互连,提高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和资金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功能设计,具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信息完善、信息上报、管理查询等功能。科学设置系统各项识别指标及筛选条件,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不断提高计算机数据挖掘、智能分析与识别技能,增强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减少可疑交易漏报告、重复报送、垃圾信息多的问题。实现反洗钱监测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的联通对接,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的数据质量,也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建立动态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有效防范各种新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4]。
(二)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应参照监管部门制定的客观标准及指引,制订明确、精细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操作指引和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甄别流程[5],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完善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干预机制。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环节的监测和分析流程,要在可疑交易报送前对交易数据严格落实逐级分析、审查制度,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其关联实体、业务种类、经营状况等严格审查,合理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报送过程中,应遵循完整准确性、技术性和保密性原则。建立对高风险客户资金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以客户群为监测对象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同时,要依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测。
6. 金融机构民间金融风险与操作风险排查报告
金融机构民间金融风险与操作风险排查报告帮忙的 可以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