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税收制度调整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从23.79万户增加至300.55万户,增长了13倍多,年均增长28.89%;注册资本从681亿元增至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则从373万人增至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27.72%。
毋庸置疑,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虽然,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融资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渠道狭窄,仍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仍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尚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应当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四大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经济贷款、建立担保体系、建设风险投资体系等等。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还没有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狭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和制度问题。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从体制上看。当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受各种条件制约,诸如有的怕出现问题受到牵连。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原本是民营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处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许多地方反映,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有关领导机构甚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出于对贷款责任的考虑,不少银行员工宁肯少贷或不贷给民营企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其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抵押率之低,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当民营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去贷款时,也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白白地错过了宝贵的商机。在国家有关政策上也残留着“缺陷”,急需调整完善。例如,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时,许多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剥离、核销、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置,外资企业将部分利润投资可在税收上减免,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开发区企业应有的政策优惠等等。这种政策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2、从制度上来看。(1)担保公司和各类基金制度还未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因担保问题尚未解决而难以运作;抵押贷款因市区多数民营企业未能解决房产、土地等相关证件而被搁置。抵押担保落实难是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2)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严重不足。尽管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乐于“大宗批发”,而对额度小、频率高的民营企业贷款缺少兴趣,由此导致民营企业贷款明显不足。这里分析的不仅是服务意识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问题。各区县专业银行大都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难以适应遍布各地的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此外还缺少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缺少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3)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不够,尤其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在深圳上市仅一年左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十分萧条,使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相当困难。
3、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投资民营企业的风险,缩小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范围。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民营企业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资金,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目,即使有账目也是比较混乱,漏洞甚多,经不起检查,因此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它们,它们自己也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二是不少民营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金融机构那里借到钱;三是有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记录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观原因使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它们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积累、慢慢“滚雪球”,或者通过非正式渠道融资。
再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有五个原因:一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县以下领域退出,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范围缩小;二是即使是县城和县以上的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实行统一运筹的策略,资金重点投向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以致欠发达地区和一般行业的民营企业难以得到贷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贷担保机构;四是民间金融机构、地下金融没有被引导浮出水面,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发挥作用;五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而且贷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信贷人员认为向民营企业放贷责任巨大,宁肯慎之又慎,而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当前应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力求尽快地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出以下七条建议:
——尽快建立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参股,尤其要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这也有助于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现有商业银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进行改制的商业银行)在调整业务结构的过程中,对大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分别制定规划和分别核算,即对小额贷款业务另行制定规划和单独核算,避免贷款部门因担心小额贷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弃。此外,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在贷款发放方面作了改进,包括对银行业绩考核办法也作了修改,这是有积极作用的。
——对有条件发展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营企业进行试点。对于个别盈利现状虽然一般但确有发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企业债券不一定都要中长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更加适用。
——在上市方面,应当坚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包括海外上市、买壳上市等多种模式。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必须是民营企业自愿的,在上市决策方面必须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身的意见。
——积极发展各类有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省市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在“2005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我国民营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另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定点观察的数据,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可见,民间资本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现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好地发挥作用。设想如下:其一,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其二,使民营资本能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央行准备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意见,是有积极意义的。今后,如果这些金融机构确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尝不可以发展为民营的商业银行,既存也贷;其三,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贰』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有哪些
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
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建立税收制度的权限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税收管理权限具体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
税收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税收管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税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以及税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协同活动才能顺利完成。同时,各级政府在执行各自的国家职能任务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
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一套税收立法、执法以及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行政规范,以调动各方面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并使各级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财务,以保证其职能任务的实现。这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行政规范,就是税收管理体制。
『叁』 税收体制中有哪些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税收制度是我国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它伴随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及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变化而变化;税制改革,就是对税收制度进行变革。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无疑成为最关键的因素。
1 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在我国,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宪法第56条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目前我国各个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我国税种大多是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来立法,立法的层次很低。
1.2 税收经济调控的功能比较薄弱 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仍然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主要思路的,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宏观调控中,我国的税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种还有比较大的欠缺,尤其是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没有做出明显的促进作用。
1.3 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较重 税收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是最主要的纳税源,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所得税率,并且个税起点比较低,这样就造成了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负担偏重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个税偏高;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反倒享受着多源扣除优势,相对缴税较少,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这样工薪阶层就成为个税的征税主体。个税的调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1.4 民生保障较少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年增长幅度很快,但是广大民生却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有病看不起,或者可以说根本就病不起,人民的健康没有一点保证。另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我国贫富差距很大,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税收在社会保障 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2 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路
2.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1.1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系中,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同时并存,并且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是不规范的,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另外我国的收费收入缺乏严格约束,既有税收,又有收费,并且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导致腐败行为严重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及时清理政府各部门各种名目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同时将所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取消;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2.1.2 政府增加科研基金的预算和投入 当前我国政府应对科研增加财政投入力度,财政预算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科研基金的需求,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①增加预算内投入。采用逐年决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压缩一些不合理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研预算。②把财政部门管理的一些周转金,向科研方面倾斜。
2.1.3 增加研究开发补贴 现欧美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用于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目前主要有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应增加研究开发补贴或者单独从财政支出中分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来分担风险投资的风险,刺激科研人员对于科研技术改革的积极性。
2.1.4 制定国家采购政策 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庞大的,它的需求量严重刺激新的高科技产业的产生,就会促进企业搞技术开发。为了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政府采购政策形成法律,成为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从而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
2.2 促进企业财税制度的创新
2.2.1 财政支持 目前,我国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经营债务很多,国家财政应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逐一进行解决。另外,政府还应开辟多种投融资渠道,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增大对技术创新补贴的力度。政府应该设立一套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以企业资金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扩充、银行贷款为后盾,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2.2.2 税收扶持 将税收应该是政府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制定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负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2.3 促进人力资源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2.3.1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推动着我国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及时制定新的财政政策,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2.3.2 开征教育税,保证教育的稳定支出 教育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外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受益范围却是全民的,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形式来补偿其生产成本。开征教育税很有必要,既可以提高人们对教育的关注程度,又可以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资。
2.3.3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障体系中,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应用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应该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增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税收力度,实现税收优惠向具体的项目和环节转变,并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的优惠力度。
2.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构建环境友好社会 环境税的征收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它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经济意义。因此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建立起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是目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4.1 改排污收费为征税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排污费,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管效率和排污费用的使用效率很低,根本起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利用税收手段来控制环境的污染。
2.4.2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矿产资源和盐类,征税范围狭窄,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2.4.3 设立独立性环境税新方案 由于我国缺少环境税制的制定和征收经验,因此应先于容易征管的对象入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既要考虑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
『肆』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伍』 国外有关金融业税收制度有哪些特点
从国外情况看,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为减少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仅为O.5%;欧洲国家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 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且,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资本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对内外资商业银行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外资商业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较为明显。导致中外资银行在实际税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1.税率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低于原价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相比之下,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银行。
4.优惠政策不同
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O%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缴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陆』 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6)金融机构税收体制调整扩展阅读
一、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二、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
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4、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
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柒』 金融业如何推进营改增呢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分阶段稳步推进
从当前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制与市场化发展不匹配,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税税基偏大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对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业“营改增”中“税收公平与统筹规划、税收中性与宏观调控、平衡结构与服务实体”的三大原则,以及对陕西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9家金融机构的“营改增”的效应测算,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可以按照“全部涵盖、稳步推进”路径进行,即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全过程划分为统一税制和深化改革两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课税范围和增值税税率。具体如下:
统一税制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顺利推行金融业“营改增”,在这一阶段,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可暂时设定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保持一致,确保金融业能够纳入增值税征收环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一般算法确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对陕西9家金融机构的综合测算结果显示,一般金融机构按9%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4%征收较为适宜。按照测算的增值税税率征收,还兼顾了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稳定器作用,有利于金融业稳定、持续发展,不仅为金融业内部调整争取更大空间,也有利于各金融机构间的平衡发展,按照测算,税率经营状况差的金融机构税负会下降,有利于其转型发展。二是金融业整体税收保持稳中微降,在9家测算的机构中除1家证券公司税负增长超过10%外,多数金融机构税负增长均在10%以下,因此对金融机构不会造成太大压力,也为金融市场化推进创造更好的环境。三是突出城乡差异,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4%的增值税税率征收,总体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将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供给的增加。
深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对前一阶段的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是要进一步对金融业的主要业务进行划分,对核心业务采取免税政策,对于附属业务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课税。具体可以参照欧盟的基本免税模式或新加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模式。一是在征税范围上,将金融业务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和出口业务三类,对核心和出口金融业务分别实行免税和零税率,对附属业务以标准程序课税,消除金融业重复征税。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特点,可基本判定: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业务为免税核心业务,而附属业务主要集中于直接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上,这也是标准税率的适用范围;证券业的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承销、受托客户资产业务管理、投资为免税的核心业务,同业存放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保险业的财产险和人身险为免税的核心业务,而同业存放、投资等业务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二是税率设计上,要以现代服务业整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参考,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业务情况的变化。如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增值税税率可以适度降低。还有,增值税税率档次不宜设置过多,这不仅会影响投资选择,扭曲市场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位于产业链不同维度的企业间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另外,税率的设计还应考虑免税业务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围,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围越大,就可以对附属业务设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不同时期应各有侧重
针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路径,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实施和推进的过程中,应围绕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近期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方向明确,“营改增”征税方案要突出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以减轻金融机构税负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目标,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税收减免力度,促进金融工具创新和提高市场效率。二是统筹规划,改革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的不顺畅环节,将金融业“营改增”与所得税征收全盘考虑,改革所得税征收中诸如资产损失计提、资产核销程序等不顺畅的环节。三是充分准备,做好金融业“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业特征的增值税发票体系等。
远期深化金融业“营改增”需要加强五个方面。
一是依据金融业作为融资中介的本质特征,重新认定金融业纳税人的范围,不仅包括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相同或类似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是适时推行金融业核心业务零税率,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做大中间业务,为远期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对于银行存贷等传统金融中介服务,可以依据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设置增值税的征收比例,占比较低的可以使用优惠税率。
三是依据保险业务对象差异化设置征税方式,增强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针对保险业务,可视其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并对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促进金融保险业“走出去”,加快我国金融保险体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
四是参照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趋势,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可考虑由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向直接税过渡。
五是借鉴国际税制经验,提早筹划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制度,不断总结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抑制金融过度膨胀、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捌』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具体税率还未定。
金融方面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预计将定在6%。金融商品内买卖适用税率或免税或为容6%,但采用何种计税方法仍不确定。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复杂,营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对金融行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是政策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玖』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什么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