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额超过多少才会触及刑法193条和224条
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均为100万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贷款金额达到多少够格追究刑事责任
·1、1万元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 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免责协议 贷款
免责协议不适用于贷款
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而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免责协议只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双方而银行属于第三方。
4. 关于你涉嫌诈骗银行旗下金融机构贷款,已触犯我国《刑法》193条及《合同法》107
1、建议及时偿还
2、此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5. 央行关于“经营贷”又放话:依法追回“作假骗贷”贷款
连日来,部分企业及个人违规将经营贷投向房地产的情况备受关注。
4月12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2021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对于发现的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
“近年来经营性贷款在满足小微企业的临时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营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邹澜表示,“但在部分房价上涨预期较强、炒作氛围较浓的热点城市,也出现了骗取银行经营贷实际用于购房的现象,甚至有些还涉及有组织的违法活动。”
邹澜强调,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遏制,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而且会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至于实际整治“经营贷”的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其实,“现在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完全杜绝经营贷流入楼市,只能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经营贷”已是公开秘密
“经营贷”是在2020年推行的,其初衷是为了便于资金相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拿到利息优惠的贷款,挺过经营难关,但却被一些“有心人”利用而沦为炒房资金。
资料显示,经营用途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比较典型的做法是:购房者找垫资方垫资,先全款购买房产;然后注册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经营用途贷款放款后,将垫资部分归还垫资方。
在这个链条上,部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诱导、协助购房者包装材料、申请贷款,与银行从业者串通合谋,是背后的推动力量之一。
公开报道显示,全国多个城市,用经营贷炒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其实,经营贷业务的初衷本是好的,但有些人借机钻了空子,用经营贷的钱买房,享受更低的利率,更长的还款期限。
一般来说,经营贷的利率低于按揭贷款,经营贷利率为3%至4%,而按揭贷款利率为5%至6%。
比如,同样是贷款300万元,20年时间,经营贷的利息比按揭贷款的利息少了82万元。但是使用经营贷去违规购房,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还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
财经评论员侯宁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目前,楼市小涨格局给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治理带来压力。“房住不炒”的政策已实行多年,今年政府又加大了违规查处力度,但楼市依旧整体顽强。这是最大的难点,即存在盈利预期,但监管部门限制趋利资金买入,所以经营贷就会通过各种暗门操作流入楼市;此外,股市通过一年多结构性上涨也存在风险,所以资金没有去处。
无锡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斌认为,涉及经营贷的问题,信贷员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们普遍认为贷款只要还得起利息和本金即可。对贷后资金的使用途径,往往“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
“对于经过必要的、正常的核查程序,确实是因为违法违规活动和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立即识别的问题,应该也是在银行基层员工和基层行的尽职免责范围之内”,4月12日,邹澜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发现的这些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涉及购房人由于是受不法机构和人员的蛊惑、欺骗,通过作假的行为获得了贷款被银行追回造成损失的,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数亿元违规资金被查处
“前一段时间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银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自查,个别城市还在一定范围组织了监管检查,初步已经摸清了典型案例的典型做法和关键的违法环节。”邹澜在发布会上称。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个环节着手,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知还特别提出各地要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路径,联合排查违规线索。
邹澜表示,“我们认为这种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也会持续地跟踪和关注相关调查的进展和最后的处理情况。”
资料显示,目前,多个一线城市已经开始对“经营贷”做出稽核调查行动。
从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商业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专项稽核调查,近日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公布。
截至目前,该次监管稽核调查已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与此同时,3月中旬以来,一场针对银行贷款端的缉查风暴迅速席卷广东楼市。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广东(不含深圳)已排查出2.77亿元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而深圳也发现21笔、5180万元贷款涉嫌违规。两者相加,超过3亿元违规贷款被发现。
严查、反复查、彻底查,肯定是杜绝经营贷的办法,但严惩有代表性的违规入市更有震撼力。“中国目前对楼市的防范心理主要判断在于楼市泡沫尚未消化完毕,但全球利率宽松放水的大环境下,美国楼市也涨了许多,所以,单有防范还不够,还得因城施策,多管齐下,因势利导。”侯宁表示。
盘和林续称,因为资金天然有逐利性,它们会找利润最高的领域进行投资。当前楼市火爆,所以经营贷就自然而然向楼市流动。不过,经营贷的查处可以通过多部门协同,通过金融系统的资金跟踪来监控。同时对经营贷,银行可以实施专款专用的用途监管。
6. 银行贷款未还,银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你是有责任的,而且还非常麻烦,可能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7. 贷款共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让你帮忙签字,并且承诺贷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帮忙签个字就行,甚至出具书面协议,注明所有责任与你无关。但是,当作为借款人的亲戚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你仍然要承担偿付贷款的责任。亲戚出具书面协议,注明所有责任与你无关
承诺贷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帮忙签个字就行。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用,双方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当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你作为共签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也就是不论是否出具该协议,你代为偿还借款后都可以向贷款人追偿。当然,如果你们内部协议中约定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反担保,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持有抵押物权证(例如房产、车辆)或者直接持有质押物(其他动产),也可以规避部分风险。实践中,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共签人的,共签人即担保人
一般会同时签署保证合同,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并且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限于本金,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等),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仅就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执行,但是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合同一般都是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等)的。夫妻一方作为共签人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会签署保证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时,可直接就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偿付债务,避免诉讼和执行中的麻烦。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8. 贷款免责额的计算公式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逐月结清还清;计算公式:
每月供款额=贷款金额/供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x月利率
3、因为贷款涉及银行经营成本的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合同都会有提前还款的违约条款,但是,在目前人行未正式落实执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各大银行对此条款是灵活应对,自行把握的,(一般对优质客户,优质楼盘等会实行违约金免除),所以你要到你的贷款行咨询你的贷款是否执行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果答复否定,你就无需为此烦恼;当然,我还是会解释你所担心的问题:针对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所以银行是有权利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根据你的合同条款,提前还款有按日收取的罚息,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30%,就是说,银行有权根据你所提前还款的本金占用还款的期限按日收取罚息,即你提前还的5万元本来是你接下来36期的本金(我假设:目前基准年利率7.83%,首次购房贷款利率下浮15%,我算你的贷款月利率为千分之55463),那么银行要收取你的罚息就是5万元在36期产生的利息,即3574.25元(没有上浮),上浮30%就是4646.53元,按日计算的意思就是36期即36个月的实际总天数按日息计算,即基准利率为万分之18487计算(没有上浮);
根据计算,你不办理提前还款,共还利息125476.2元(假设利息固定),你半年后(即还款10期后)办理5万提前,期限不改变,每月还款金额减少,那么,如果你的5万不收违约金,你总利息为101767.61元,所以即使收违约金,你最终还是省了利息的!
4、很重要的最后一件事,你提前还5万,要到银行办理书面申请的,届时你必须写明提前还款的金额,所以,如果要罚息,你就要根据银行职员的提示,存入55000~56000元左右备扣,如果不用收违约金,你也要存不少于51300的现金,因为如果你每月的扣款日为10号,银行安排你下月9号扣那5万元的话,你11号~次月9号的贷款利息你还是要按日收取的,鉴于我经过计算,你第11期产生的利息大约1300,所以得此数,(很多人在免违约金的情况下办理提前还款,往往都不明白为什么扣款的时候都扣多了零头是利息而不是罚息,以至产生很多不必要的误会而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还有不明白吗?我建议你咨询贷款行银行经办。
9. 银行信贷人员因为工作失误,签订的合同里面的条款有错误,导致客户贷款无法追回,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9)金融机构贷款追责免责人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10. 什么是贷款第一责任人
贷款第一责任人
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制度。
金融系统内部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就是信贷员对调查的情况、发放的贷款要负全责,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实践中一般是客户经理为贷款第一责任人。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