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属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B. 金融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讲解吗
金融业增值税扣除项目,新规定税负重了。
目前,“营改增”试点只剩下房地产、建筑行业、生内活服务业以及容金融业。胡根荣表示,其中,金融业营改增难度最大,或将成为最后一个推出的试点。难度主要体现在税率和征收办法的敲定上,这将为金融企业的商业带来重大影响。
首先是由于税率改变所引起的间接税成本增加或减少和进项税抵扣额的可用性。这决定了营改增以后企业的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
现行试点主要采用了三种税率,分别是6%、11%和17%。根据普华永道的测算,这三种税率对金融业流转税实际税负的影响为:6%情况下,普遍税负降低;11%持平:17%则税负大幅提高。
C.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财税〔2017〕2号文件昨天一公布,立刻引来“打补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评论。
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少人认为,2号文件是对去年12月印发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错误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某金融企业去要来的政策,“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笔者认为,140号文本身没有错误追溯,也未必是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为税务干部普遍不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视或者有误解)税收政策,而140号文件来得太突然,这次只是给个缓冲和适应期。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面上看,12月印发的文件自5月执行,好像是追溯适用问题。其实不然。
首先,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说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存在“错误追溯”的问题,那么140号文里其他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资管产品、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增值税政策,就不存在同样的“错误追溯”问题了?如果都错了,为何不一并修正?笔者认为,140号文不在于“追溯适用”,而在于“厘清争议”——因为对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上述增值税项目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号文才出来“定纷止争”,并不是在新设什么规则。
其次,退一步说,如果140号文存在错误追溯问题,刚出的2号文用来修正的话,只需改为140号文印发之后的某一天开始执行即可,为什么规定2017年7月才开始执行?这不是白白浪费了半年时间吗?
最后,2号文件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假如真的是“错误追溯”,已纳税额就变成了国家“欠”纳税人的钱,应该直接退还给纳税人才更合适啊!
因此,不能说140号文件本身有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和总局货劳税司《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140号文是没错的,不存在错误追溯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2号文件留出这半年“缓冲期”是给相关各方一个学习和适应时间:税务干部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税法。而且,2号文件本身也很简短,具体操作授权给了总局进一步明确。到了7月份,金融行业也差不多意识到怎么回事了、对利益分配的调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这个时间,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D. 金融机构营改增系统和国税连接了吗
苹果 我不能确定平板能不能行 但是苹果是电脑排行榜第一 如果工作量大 建议用台式或者一体 会更好一点
E. 税务总局关于财税140号文件怎么看
继36号文确立金融业营改增基本方案后,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文件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虽然部分细则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确,但或对资管行业现有生态从增值税缴纳的角度有一定影响。
点评摘要
总的来说,140号文既是对36号文相关规定的补充,又是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的明确规范:
(1)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
(2)明确了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3)将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拓展至“一行三会”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4)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
结合140号文第1条、第4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保本收益须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样的征税条款配合下:
1)避免了对非保本资管产品多层嵌套背景下对最终投资人的重复征税,即最终投资人购买非保本资管产品免税,但非保本资管产品的(最终)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缴纳增值税的责任。由于第4条中并未区分保本还是非保本,但第一条投资人投资保本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类资管产品或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140号文的意图在于补增值税漏洞,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跟投资人自己投资债券、放贷等一样,均需穿透到底层资产,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债、央票、地方债、政金债等券种,以及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回购等金融同业往来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红等,免缴增值税)。
3)对于资管产品而言,将根据底层资产不同的投资性质,如贷款服务(票息)、金融商品转让(资本利得)等,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实际中,预计管理人会将税赋一部分转嫁给最终投资人,当然具体看产品设计、合同以及投资人与管理人的约定;
F. 金融业如何推进营改增呢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分阶段稳步推进
从当前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制与市场化发展不匹配,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税税基偏大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对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业“营改增”中“税收公平与统筹规划、税收中性与宏观调控、平衡结构与服务实体”的三大原则,以及对陕西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9家金融机构的“营改增”的效应测算,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可以按照“全部涵盖、稳步推进”路径进行,即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全过程划分为统一税制和深化改革两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课税范围和增值税税率。具体如下:
统一税制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顺利推行金融业“营改增”,在这一阶段,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可暂时设定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保持一致,确保金融业能够纳入增值税征收环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一般算法确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对陕西9家金融机构的综合测算结果显示,一般金融机构按9%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4%征收较为适宜。按照测算的增值税税率征收,还兼顾了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稳定器作用,有利于金融业稳定、持续发展,不仅为金融业内部调整争取更大空间,也有利于各金融机构间的平衡发展,按照测算,税率经营状况差的金融机构税负会下降,有利于其转型发展。二是金融业整体税收保持稳中微降,在9家测算的机构中除1家证券公司税负增长超过10%外,多数金融机构税负增长均在10%以下,因此对金融机构不会造成太大压力,也为金融市场化推进创造更好的环境。三是突出城乡差异,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4%的增值税税率征收,总体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将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供给的增加。
深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对前一阶段的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是要进一步对金融业的主要业务进行划分,对核心业务采取免税政策,对于附属业务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课税。具体可以参照欧盟的基本免税模式或新加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模式。一是在征税范围上,将金融业务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和出口业务三类,对核心和出口金融业务分别实行免税和零税率,对附属业务以标准程序课税,消除金融业重复征税。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特点,可基本判定: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业务为免税核心业务,而附属业务主要集中于直接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上,这也是标准税率的适用范围;证券业的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承销、受托客户资产业务管理、投资为免税的核心业务,同业存放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保险业的财产险和人身险为免税的核心业务,而同业存放、投资等业务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二是税率设计上,要以现代服务业整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参考,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业务情况的变化。如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增值税税率可以适度降低。还有,增值税税率档次不宜设置过多,这不仅会影响投资选择,扭曲市场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位于产业链不同维度的企业间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另外,税率的设计还应考虑免税业务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围,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围越大,就可以对附属业务设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不同时期应各有侧重
针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路径,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实施和推进的过程中,应围绕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近期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方向明确,“营改增”征税方案要突出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以减轻金融机构税负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目标,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税收减免力度,促进金融工具创新和提高市场效率。二是统筹规划,改革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的不顺畅环节,将金融业“营改增”与所得税征收全盘考虑,改革所得税征收中诸如资产损失计提、资产核销程序等不顺畅的环节。三是充分准备,做好金融业“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业特征的增值税发票体系等。
远期深化金融业“营改增”需要加强五个方面。
一是依据金融业作为融资中介的本质特征,重新认定金融业纳税人的范围,不仅包括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相同或类似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是适时推行金融业核心业务零税率,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做大中间业务,为远期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对于银行存贷等传统金融中介服务,可以依据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设置增值税的征收比例,占比较低的可以使用优惠税率。
三是依据保险业务对象差异化设置征税方式,增强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针对保险业务,可视其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并对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促进金融保险业“走出去”,加快我国金融保险体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
四是参照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趋势,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可考虑由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向直接税过渡。
五是借鉴国际税制经验,提早筹划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制度,不断总结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抑制金融过度膨胀、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G. 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来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源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H.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的规定如下:
1、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回活服务行业一答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是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I. 营改增 财税【2016】140号文中关于“技术转让”的征税规定,与之前(36号文)的免税政策相矛盾!!
免税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据法规级次,36号文高于140,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纳税人
其二,请注意“可以选择”。
结论:非企业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J. 金融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来一般纳税人自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