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里有国际金融诈骗的案例 就是中国公司被外国公司用金融手段骗了的
可以去这看看内容http://search.dangdang.com/search.php?key=%A1%B6%B9%FA%BC%CA%BD%F0%C8%DA%D5%A9%C6%AD%B0%B8%C0%FD%BC%AF%A1%B7&SearchFromTop=1&catalog=
2.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经典案例
单位介绍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集各类产权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主要从事以下的业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企业市场化融资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高新技术产权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融资 、实物资产交易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金融创新产品交易 。
项目背景
北京产权交易所网上竞价系统为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以方便用户进行交易。这种网上交易模式有效的解决了交易的公平性、便捷性等问题,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比较也极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是这种交易方式也面临着交易参与者身份确认、交易信息安全传输和交易信息不可抵赖等问题。
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在北交所的产权交易系统中集成CFCA的数字证书机制,产权交易平台的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1)产权参与者的身份认证:通过为用户提供存放在智能USBkey中的数字证书,并结合用户ID/PWD,可以很好地确认参与交易各方的身份
(2)产权交易信息加密传输:通过证书机制和SSL协议保证交易信息的私密性
(3)数字签名:交易结果通过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来保障交易行为的不可抵赖
应用情况
已经在数十场产权交易竞价中成功应用,涉及交易金额数亿元,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效果非常理想。 单位介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和部分地方税税收收入,维护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北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项目背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9月开始为北京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服务,截止2007年6月近20万的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申报。
税务申报涉及到企业的一些敏感信息的传递,并且税务申报具有自核自缴及法律的严肃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认征纳双方的身份、如何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传输、如何对申报结果的确认等都需要有很好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北京国税最终采用了CFCA的数字证书机制来解决以上的问题。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通过数字证书解决如下问题:
(1)身份认证: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签发到证书中来确认纳税人身份
(2)信息加密传输:利用SSL协议来保证
(3)数字签名:纳税人关键报表均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保障提交报表的不可抵赖性
应用情况
截止2007年6月,近20万纳税人已经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3. 金融危机前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遇到了哪些问题
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相对较小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近日召开的保险市场形势分析会上表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保持了安全稳健运行。
吴定富指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对我国的影响逐步显现,我国保险业受此次危机影响相对较小。今年1到9月,保险业务持续较快增长, 实现保费收入7939.6亿元,同比增长49%,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2万亿元。
吴定富强调,保险业仍须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国际金融保险风险跨境传递,尤其应重视和重点警惕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既要化解好个别保险公司的存量风险,更要预防产生新的风险。
吴定富指出,应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由于保险消费者信心不足和销售误导可能引发的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公司仍要下大力气改进保险服务,着力解决销售误导问题,防止因服务不到位而引发保险消费者的信心动摇。
吴定富还强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措施应对外部冲击,努力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保险业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改变,保险业有条件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新华网
浅议金融危机对保险的影响
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1-9月份全国各地的保费收入情况。全国第三季度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 23217235.4万元,同比增长44.24%,但较上一季度而言,下降了12.02%。在第一季度保费收入较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猛增74.44%之后,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费收入均较前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费收入相对减少,部分原因由于第一季度的保费收入增长较快,保费收入目标超量完成,在后面的阶段有所下滑。然而国内外各种经济因素对保费收入的影响还是占有较大比重。
对于第一季度,其中影响保费收入较大的,是占总收入六成以上的寿险收入。由于去年年底我国股市走低,收益率下降,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小波动,但借着牛市的余波,加上投资账户的稳定表现,投连险产品销售异常火爆。于是大量的资金从股市转向了保险市场,导致了第一季度保险收入的大幅上涨,理财型产品成为投资主流。尤其东西部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保费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象,然而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由于投资者相对理性,这些地区保费增长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到了第二季度,受国际金融环境恶化的影响,我国股市持续走低,资本市场又震荡不安,导致了投连险收益节节缩水,甚至出现亏损。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期望,继续购买投连险的热情消退,甚至出现了退保现象。而像万能险的结算利率由于上一年度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较高的原因,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但这一投资新宠,并没有使保费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有所改变,第一季度保费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在第二季度保费收入下降的百分点也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理财型产品销售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健康险这样保障型产品,在第二季度仍持续增长,全国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较第一季度增长了31.42%。消费者在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样会增加保障保险的投入。
第三季度,全国保费收入增速保持下降趋势。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持续恶化,投资收益不断下降,投资型产品风光不再。许多公司都纷纷下调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加之8 月保监会开始整顿和控制银保渠道,导致了寿险保费增速的下降。与此同时,经济下行担忧进一步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减弱。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了对保险投入。全国财产保险的收入较上一季度减少了17.72%。
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经蔓延,出口订单景气度持续回落,国内订单景气度也大幅下降,企业面临巨大压力。今年以来,随着股权投资收益的暴跌,国债和企业债利率也开始暴跌,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持续受到挤压。加之AIG危机的影响开始显现,都将导致人们对保险业的信心下降。虽然银保渠道的收缩,防止了未来寿险业将会面临更剧烈的大起大落,但面对一个进一步恶化的资本市场,笔者认为,下一季度对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一个比较艰难的时期,全国保费增速的下降将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做好风范风险的准备,以应对这次金融危机对保险业的影响,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
4.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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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5. 求中国加入wto的弊端的例子
近来,对中国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沸沸扬扬。
有人认为,“加入世贸,国门洞开”,“世贸组织是布满鲜花的陷阱”,“ 金融业开放意味着资本项目开放”云云,似乎加入世贸就会大难临头。
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入世贸之日,就是中国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之时,尽可分 享全球贸易投资之益,颇有“加入世贸,黄金万两”之势。
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之见,与人们对世贸组织的性质不了解有关,与人们对我国加入世贸的具体谈判内容不了解有关。加入世贸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灾 难,也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繁荣。加入世贸后,中国市场不会全面立即开放,中国 经济不会因此变成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内商品也不会出现价格与国际全面接轨、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的现象。
近几年中国连续主动降低关税,不仅是为了加入世贸,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各种附件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 务协议等。
目前,第二和三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 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 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 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 原则框架和规则”。关于农产品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国的有关承诺均为中美本次签署双边协议谈判前的承诺)
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是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再次,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一般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反倾销协议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
●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能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按WTO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刺激贸易增长,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指某成员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的竞争性 产业,而且危害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防止成 员滥用倾销活动和反倾销措施,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不是GATT缔约方或没有加入WTO,也由于我国国内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形成无序的恶性竞争,贸易伙伴常常对我国产品或企业 开展各种反倾销调查。例如,仅1990—1994年,美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 销投诉就发生37起,影响到中国对美数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幼稚工业的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 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并 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会受冲击,西药价格将较大幅度地下降。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汽 车进口关税将在2005年以前由日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车零 部件进口关税更下降到10%,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金融服 务业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加 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电信服务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 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
●WTO基础电信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 、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 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 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
●WTO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计算机和通信产品 关税。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自199 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项削减关 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 进了竞争。
遵照WTO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 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 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对我国产生的正面影响远胜于负面影响
●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由于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存在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利于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利于密切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推进,同时对市场的法治也是一个促进。
●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普遍优惠的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同时,由于关税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开放服务市场,进口贸易也会大幅上升。
●随着投资环境趋于统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国潜在市场的巨大吸引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资来源将进一步多元化。我国将对外国企业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有利于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 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 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 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 争能力。
●有利于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加入WTO问题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只有利而没有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密切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 存度增加,中国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存度也会增加。
●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
●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
中国为恢复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 白头发”。为此,中国作出了巨大让步,这些让步不仅包括上述提及领域,而且 包括其他服务领域
中国要参加世贸组织,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中国有两点可以肯定的态度:其一,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执行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其二,今后不会再作出更多的让步了。
但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
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利益,中国政府是有诚意的。在遵守国际 惯例和规定方面,中国已签署了乌拉圭协议书,充分体现了中国全面遵守通行的 国际惯例和规则的诚意。在市场开放方面,从1992年至今,中国的关税已削 减了60%以上,中国承诺到2000年,关税总水平降到15%。
但也绝不表明,中国是要乞求加入WTO,不加入WTO,中国也同样活得很好。没有多边贸易,中国一样可以和世界各个国家发展双边贸易。况且,中国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在WTO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 位,WTO事实上也无奈中国的影响。正像宋代著名诗人辛弃疾写的词那样:“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利弊纵横,趋势仍然不可阻挡。可以这么说,中国 的观点本质上也是WTO自己的观点:合则两利,分则共损。
6. 迄今为止,中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多少贸易争端(高分求解)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自2001年加入WTO至今,中国正式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共有13起,其中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有2起,作为被诉方参与的有11起(详见表1),这些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
表1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汇总
第一,涉及的成员相对集中。除了一起争端是由墨西哥对中国提起申诉之外,其余12起都发生在中国与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尤其是与美国的贸易纠纷最为频繁,共涉及8起。此外,别的成员向中国提出申诉的案件也都与中美贸易争端有关。可以这么说,美国一直伴随着中国经历了所有上述贸易争端。
第二,争议领域相对集中,争议影响较大。中国作为被诉方的11起贸易争端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限制措施、出口退税、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进口出版物及视听产品的限制措施、金融信息透明度等问题,其中汽车零部件争端涉及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多个成员,出口退税争端涉及美国和墨西哥两个成员,金融信息透明度争端涉及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个成员。此外,涉及中国的贸易争端还有不少其它的世贸组织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
第三,中国在WTO的出诉频率越来越高。中国入世后遭遇的第一起被诉案件发生在2004年,2005年全年没有涉及中国的贸易纠纷,但是从2006年起,中国屡遭其它成员的指控,其中2006年有3起,2007年有5起,2008年至今,已经有三个成员向中国发难。
第四,贸易争端由双方协商解决转变为由第三方解决。2004年遭遇的第一起被诉案件是美国指控中国对进口集成电路产品征收增值税。当时,双方在磋商阶段就解决了彼此的纠纷,没有将争端提交第三方(评审团和上诉机构)解决。但此后的被诉案件除了4起目前仍在磋商外,其余8起都在磋商未果后进入到第三方审理阶段。
第五,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不足,基本处于被动应诉的局面。在上述13起贸易争端中,中国主动提起申诉的只有2起,其中2002年的申诉(DS252号案件)还是与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一起向WTO提起的;另一起申诉案件(DS368号案件)目前仍停留在磋商阶段。事实上,中国还没有以申诉方的身份单独经历一次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
虽然在WTO受理的378起贸易争端中,涉及中国的案例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它们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原因:自身原因包括国内的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外部原因包括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固有的缺陷。厘清这些贸易争端的形成原因以及寻找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对于正在将自己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中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具体原因及其抗辩理由剖析
从表1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参与的案件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出口退税、减免税、知识产权保护及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口出版物和视听产品贸易权及分销等方面,其结果有的是中国提出上诉、有的是中国胜诉,还有的目前正在磋商之中,结果未卜。对这些争议的成因及其抗辩理由进行必要的分析,既是对失败教训的总结,又可对未审结案件提供新的抗辩思路。
1.有关汽车零部件案的成因及其抗辩理由
汽车工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增长幅度已连续多年超过GDP的增长幅度。但是,与世界上一些汽车生产强国相比,中国汽车的国产化率不高。目前,中国生产的汽车大部分用的是别人的品牌,不少厂商就是通过进口散件,在中国组装后销售的,中国本地企业只提供少量的零部件。由于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比整车的进口关税低很多,这就导致了一些汽车厂商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名义大量进口汽车整车散件,这种情形颇似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在许多欧洲国家建立的“螺丝刀工厂”。遗憾的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没有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在人世工作组报告第93段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然而,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却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汽车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这直接导致编号为DS339、DS340和DS342这几起贸易争端的发生。
2008年9月15日,被评审团裁定败诉的中国就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在上诉审中,中国至少可以就以下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
申诉方认为中国的做法违背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确立的原则。在此案中,申诉方对中国出口的汽车零部件从表面上看与国产零部件属于“相似产品”,但由于这些零部件是以整车的方式进口到中国,因此,与其说它们与国产汽车零部件“貌似”,不如说它们与进口的整车更加“神似”。申诉方认为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围的汽车中的每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事实上,中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并没有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设定指标限量,而只是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即构成整车特征(第21条第3部分)。这样的规定是便于海关核定计税标准。
申诉方指责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数量,这是对有关政策的误解,因为无论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国内汽车生产厂家使用国产零部件的比例作过明确规定。申诉方认为中国的做法违背GATI’第3条和第11条的规定,以及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及相关解释所设定的义务,这也与事实不符。GATT第11条要求各成员取消旨在限制进口的一般数量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以配额形式出现,也可能以进口许可证形式出现。TRIMS协议第2条以及附件所明确列举的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1)本土化要求,即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原材料。(2)出口表现,即对企业的奖励与其出口业绩挂钩。然而,中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既没有强行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必须使用国产零部件,也没有对企业的奖励与其出口业绩相联系。同理,中国也没有违背《人世议定书》第7条第3款、《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规定的义务。
此外,《原产地规则协议》第3条(b)项规定,当一件商品有两个以上的生产加工地时,该商品的原产地应根据其“最后的实质性改变”这一特征来确定。“最后的实质性改变”意味着产生了“产品价值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以此标准认定,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汽车,其产地应该根据其主要部件的产地来确认,具体而言,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60%及以上的汽车就应当归类为“进口汽车”,中国海关对这类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时,即使有人世工作组报告第93条的规定,仍然可以依照《原产地规则协议》按进口汽车对其保留征收关税的权利。
2.出口退税、减免税案的成因及抗辩理由
出口退税作为一种补偿制度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该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年底政务院修订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0条规定,已税货物输往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纵观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沿革,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政策性较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口退税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与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有关;二是补贴性质较为明显。几次出台的出口退税制度都具有明显的补贴功能,出口退税在一定时期甚至成为弥补企业亏损的重要手段。虽然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否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特别是这一制度是否与WTO的有关制度相符,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其实,出口退(免)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贸易制度,最早涉及该制度的国际条约是GATT1947。其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进入另一缔约方后,不能因为其被免征或返还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境内消费时所缴纳的税费,而被课以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出口国境内消费时所缴纳的税费”是指货物在出口国境内流通时应缴纳的间接税。间接税通常被称为“转嫁税”,虽然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出口货物由于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该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作为间接税。
间接税的多寡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对本国境内所有商品(包括进出口商品)征税是一国主权的体现,这种权力包括征税权的行使和征税权的放弃。在许多发达国家,由于国民收入较高,政府通过征收直接税便能保证其主要的税收来源,间接税在这些国家的税收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而在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国家,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国家的税收来源主要依赖间接税。间接税的大量征收不会对这些国家国内生产和消费产生很大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还可以刺激对外出口。这些都是出口退税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的主要原因。既然WTO协议在序言中强调要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增长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成果,世贸组织在对待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退税问题上应该有更加灵活的政策。
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专项税收制度。既然世贸组织并没有从根本上禁止出口退税制度,只要中国的出口商品退税幅度与该商品在境内流通时征收的税费相等,那就没有违反GATT第3条和第11条的规定以及《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针对的补贴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政府行为;二是财政行为;三是给予某种利益,包括利益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免;四是具有专项性。出口退税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一、第二和第四项,但是不属于第三项所指的“给予某种利益”,因为出口商品并没有在出口国境内流通,本来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退还出口商品原先被征收的(国内消费)那一部分间接税,与其说是增加纳税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对纳税人利益的返还。同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也没有违反TRIMS协议的规定,因为出口退税不是企业的“出口表现”依据,更与奖励无关。
3.知识产权保护及强制执行措施案的抗辩理由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人世之前经历了一次全面修订。但是,法治的关键在于守法,而守法程度的高低除了依靠重典重刑之外,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也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介绍,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白皮书内容在表明中国政府执法决心的同时,也暴露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中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和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但是更需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的文化氛围。政府的制度主要是规制人们的外在表现,很难净化人们的内心意识,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还需要考虑维权的成本。因此,这次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WTO成员指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被诉人虽然是中国政府,但是真正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的却是全体国人。
WTO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虽然要求各成员开放市场,但是文化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消费功能外,还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文化特征甚至意识形态。因此,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对此类商品都持谨慎态度,有些成员甚至在市场准入谈判时就明确拒绝向别的成员开放电影市场。中国虽然在人世时承诺进口部分外国电影,但是从总体上讲,这些产品的进口还不如其它产品顺畅。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该条例第24条还规定国家对电影实行审查制度,不合格的电影,不允许投放市场。《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中国经营进口出版物的单位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基本国情和政治体制的不同是导致美国诉中国限制部分进口出版物和视听产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的主要原因。
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得较晚,与此同时,国人对进口文化产品的需求与实际经济水平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在人世时候还是庄严承诺:“中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DS362号案件中,针对申诉方美国的指控,中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申诉方指责中国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不符合TRUPS协议第41条第1款和第61条的规定,这样的指控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13、214、215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是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法定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刑法处罚上述行为的前提是“情节严重”,但是对于那些达不到刑法处罚标准的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这同样能够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TRIPS协议第46条和第59条要求WTO销毁被查处的假冒商标或盗版产品以及生产这些产品的原材料。申诉方指责中国政府违反上述条款的义务,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处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历来都是非常坚定的,2005年1月1日,文化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在全国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集中销毁6335万张(盘)各类违法音像制品。这次行动不仅有力打击了假冒商标和盗版的行为,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政府对于处理被查处的侵权产品的明确态度。
申诉方指责中国违背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的义务,即保护尚未在中国公开出版发行其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合法作品和非法作品,对于前者,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条已作出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既然中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保护这部分作者的著作权自然是中国的国际义务。但是对于后者,即那些被我国著作权法所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中国自然没有义务对此提供保护。这样的规定符合GATT第20条(a)款的规定,也不违反TRIPS协议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4.进口出版物和视听产品贸易权及分销案的抗辩理由
中国《人世议定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符合《WTO协议》方式控制贸易的条件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取得及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内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家垄断贸易者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出版物和视听产品的进口虽然属于货物贸易的范畴,但是它们有别于普通商品,因为人们消费出版物和视听产品,不是看重产品的物理性能,而是其承载的内容,即产品的精神品质。基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不少成员对于文化产品的进口都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进口商品品种的限制和从事此类商品进口经营者的资格限制,这样做也是GATT第20条(a)款所允许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对进口出版物和视听产品采取某些限制措施,包括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审查制度,这没有违反WTO的基本义务。因此,美国指责中国违背《人世议定书》第5条第1款和第2款、《人世工作组报告》第83段和第84段以及GATT第11条第1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中国政府也没有违反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规定的义务。
三、寻找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要据理力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累经验,尽量将争端解决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成员频频援引,除了这一机制具有化解贸易争端的功能外,也暴露出该机制能够被一些成员利用作为拖延履行WTO义务的弊端。
其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缺陷。DSU中的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条款,但是,目前至少有两个程序问题影响这一机制的有效行使。
第一,如何准确解释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即“当争议双方就被诉方是否彻底履行评审团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意见不一致时,该争议应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包括由审理最初争议的评审团进行评审”。从字面上看,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条款制定得不够严密,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以下几个问题:(1)本条款提到的争端解决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那么,DSU第6条至第18条是否都可以适用,即争端解决程序可能包括评审团审理和上诉机构评议两个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裁定其做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一方没有诚意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那它只要在每次履行中对有关做法稍作调整,就可以使争议双方进入到一个周而复始、旷日持久的诉讼怪圈。这有可能成为一些贸易大国惯用的伎俩,而广大弱小国家却会因此长期受到不公平待遇。即使在一些贸易大国之间,有时出于某种政治利益考虑,人们也会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来拖延争端解决。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香蕉案”之争。如果是特别程序,那么,DSU对此又没有相应的规定。(2)如果评审团认为在规定的90天内无法完成评审报告,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延长评审时间,那么,该评审阶段的最长时间究竟是多少?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参照DSU第12条第9款,即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争议双方将被诉方是否完全履行评审团或上诉机构裁决的争议提交评审团后可能又搭上一年半载的时间。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交叉报复”的顺序问题,世贸组织对此已经有了判例解释。在上诉机构对“香蕉案”作出终局裁定后,美国认为欧盟没有完全按照上诉机构的裁决和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双方经协商以后,又将此争议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审议“交叉报复”中第2种和第3种情形的前提是仲裁机构已经充分考虑了第1种情形。换言之,“交叉报复”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即实施后面一种报复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无法实施前面一种报复措施。然而,根据DSU第3条第2款之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之一是根据国际法通常的解释规则来解释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条文,以确保世贸组织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也认为“对世贸组织协议内容的适当解释,首先应该是对条文的字面解释。”因此,判例解释在世贸组织以后的争端解决过程中有可能被引用,但它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交叉报复”的顺序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成为执行机制有效行使的一个障碍。
其二是补偿机制存在缺陷。由于WTO的争端解决具有不溯及既往的特点,这种机制最主要的作用不是为申诉方的损失提供相应补偿,而是对世贸组织成员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在“香蕉案”中,申诉方之一的尼加拉瓜针对欧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它领域所采取的任何报复措施,即使从贸易统计角度看,可以与其所受的损失大致相抵,但也无法弥补其作为国内支柱产业的香蕉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尼加拉瓜在这一案件中可以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宽慰或者是一种期待的利益而已。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选择补偿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主要是面对被诉方提供的有限的几种补偿形式,它们实在找不到可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途径。
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奏效,补偿措施容易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冲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DSU第22条第2款规定,被诉方如果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完全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应申诉方请求,双方必须就可以接受的补偿方式进行谈判。如果被诉方最终只愿意向申诉方提供新的关税减让承诺或其它市场准入条件,申诉方未必能够从这些补偿中得到真正的救济,因为DSU第3条第7款对被诉方如何向申诉方降低其它领域的关税或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得并不明确。如果被诉方单方面向申诉方提供补偿,这种做法违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果补偿措施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那么,这些新的减让承诺就不只是针对申诉方,而是针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
现行补偿制度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容易导致申诉方无法得到及时补偿以及补偿的效果不确定。DSU第22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诉方不终止违法行为,应申诉方的请求,被诉方应该在合理期限内与申诉方协商补偿事宜。DSU第21条第3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有三种:一是有关方提出,并经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的期限;二是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作出的45天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三是如果在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作出的90天内,双方无法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仲裁决定。这种冗长的审理期限能否确保申诉方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即使得到补偿,补偿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弥补申诉方的损失?这些都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从现行的规定来看,补偿是临时性的,而不法行为却是长期的。
其次,规避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由于与会各方对规避问题的认识分歧太大,特别是就规避的构成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1994年在马拉喀什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份“反规避决议”,强调反规避是反倾销措施的一部分,各成员希望就此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决议将反规避问题交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进一步讨论。目前,WTO各成员处理规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反倾销法或其它相关条例。针对美国、欧盟等成员对中国出口汽车整车散件这样的规避行为,中国本来可以采取相应的反规避措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是,中国在工作组报告第93段的表述表明我们已经放弃了对汽车零配件这一特殊进口商品采取反规避措施的权利。虽然汽车零部件案的初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败诉并不意味失败,美国在钢铁案中的表现值得我们在上诉过程中加以借鉴。美国之所以在官司缠身的情况下还能够从容地调整国内相关产业,这主要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类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保全”这样的制度,因此,美国可以在应诉期间继续实施它的保障措施,为国内的产业调整赢得宝贵的时间。而世贸组织对争端解决采取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则,换言之,被裁定其做法违背WTO规则的一方所需要做的只是从此改弦更张,对其以往的行为,世贸组织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因此,有些争端解决的结果可能是申诉方“赢了官司赔了钱”。因此,我国如果要在汽车零部件案中为自己多争取一些调整产业政策的时间,完全可以利用WTO上诉机制和执行机制中的某些缺陷为自己找到更为策略的做法。
出口退税案的发生牵动了中国外贸出口一根敏感的神经。虽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7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DP)达到30,100亿美元,但是中国的人均GDP只有2280美元,国民收入在全世界还处于中下游水平。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信息,2007年的税收总收入为49,449亿元(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者相加为12,86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26%。可见,间接税在中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占了主要部分。目前,中国出口的绝大部分商品都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产品,企业利润空间较小,如不采取出口退税等措施予以扶持,很多企业将难以为继。虽然,有关部门于2007年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但是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幅度有赖于减少间接税的征收,而这又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直接税的增加。因此在短期内,中国还有可能遭遇出口退税之类的贸易争端,除了积极抗辩之外,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拖延时间也不失为中国政府目前可以采取的有效做法之一。
7. 中国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与态势
一、当前宏观金融形势总体运行平稳,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隐忧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消费需求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对外贸易增势强劲,财政收入大幅提高。当前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投资需求膨胀过快、货币信贷增长偏快、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问题。
据初步统计,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3.18万亿元,同比增长19.2%;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7.90万亿元,同比增长20.66%,本外币贷款一季度新增9122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8342亿元,同比多增238亿元。为了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引发通货膨胀或资产价格泡沫,形成新的银行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包括将自4月25日开始再次提高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制度和再贷款浮息政策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提高了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货币供应量增幅偏快,今年以来M1和M2实际数据均高于预测;信贷增长速度偏快,比年初预期高出10个百分点。提高存款准备金的政策,将有助于控制货币投放和贷款增加速度,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第二,我国直接融资所占比例依然过低,间接融资比重过高。虽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直接融资困难,直接筹资不便利的问题,但是如此高的间接融资比例为全社会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三,M2占GDP的比重过高,到2003年,我国M2占GDP的比重已经接近200%,这种高比例除了在极其个别的国家外,在全球范围内是没有的。虽然中国经济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过大的M2表明,中国经济发展中融资过多依靠银行体系,风险集中度偏高。第四,总储蓄率依然偏高。2003年我国的总储蓄率进一步上升到47%,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消费需求所占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上述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首先,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次,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自2003年起,还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市场产品的逐步多样化,不仅包括金融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股本和债务性债券,而且在证券和银行业产品方面不断推陈出新。ABS、MBS和CDO等银行类创新产品、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创新产品都有强烈的需求。第四,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例如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等。
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是存在产品匮乏、简单化的问题,金融深化程度还不足,在不少方面还存在创新压抑的现象和问题。
三、经济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要求我国金融市场必须进一步发展,要求有关部门适应形势,转变观念。与此同时,金融产品必然发生相应的转变
首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随着国民待遇的实现,市场准入的逐步放松,金融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进一步加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均要求我国必须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其次,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进展,2003年我国经济贸易依存度已达60%。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业务,客观上需要我国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公司客户提供包括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外汇理财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第三,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取消不适宜的外汇管制措施,最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些都要求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金融产品要进一步多样化。这一点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为要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作为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我国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虽然曾经有过一些挫折,但是今后必须充分重视金融产品创新工作,不可因噎废食。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健全规则制定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范金融创新产品
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开放的初期阶段,由于人才不足、技术不新、管理薄弱以及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曾经走过一些弯路,导致一些产品的废止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关闭。金融业产品和其他行业产品一样,在创新过程中也需要经历一定的学习过程、人才培养过程、机构成长过程、市场成熟过程以及监管发展的过程。某些条件不成熟时,可能会引发一些风险。另外,对于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关闭,也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上的一些薄弱环节,例如在破产关闭上还存在相当大的难题。
当然,不同的决策部门和不同的专家学者会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思路和发展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存在历史弯路,因此在发展新的金融产品时,必须要先建立规则,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际范围内的经验和教训并不相同,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英美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以及韩日模式就存在比较大的差别,有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并加以选择的过程。
另外,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规则,往往花费很长时间,甚至始终不得出台,建立的规则其可操作性和健全性有待进一步观察。从方法论上看,一切必先建规则才能实践,也有悖于人类通过实践提高认识的客观规律。在现阶段可以采取的方法,可能更多可以借鉴产业政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对于那些国际范围内较为成熟产品,对于那些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创新业务时,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也就是说“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业务品种,均可以开发”。对于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范。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合理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位。注意区分面向机构投资者和面向居民个人的产品。鉴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拥有机构优势,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抗风险能力,由此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在许可上可以更为宽松。面向居民个人的金融产品在准入方面应更为谨慎,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应更严格要求。其中,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和普遍服务的金融创新产品应有所差别。此外,对于一些包括衍生产品在内的定价和风险控制更为复杂的面向复杂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也需要在监管上加以区别对待。
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将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转化提供可能。以银行业创新产品为例,目前资产方管理就逐步出现了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打包进行证券化处理以及信贷风险的转让等新的金融产品。负债方管理,可以看到储蓄替代产品的不断出现,例如基金产品、证券投资产品、保险产品等。此外,收费类业务发展方兴未艾。在国际范围之内,人们已经不再把银行仅仅视作从事存贷汇业务的机构,更多人看到了银行是拥有庞大网络分支系统的商业与服务骨架,越来越将银行看作具有应对多种产品能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同时把金融服务看作是由电子网络联系在一起的进行信息加工业务。
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在建立了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功能监管的格局,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客观上要求金融资源能够在不同的市场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因此,我们观察到,一些交叉业务的需求逐步产生,例如公司客户在贷款需求的基础上,有更多的投资理财、套期保值、保险业务的需求,居民个人在存款需求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消费信贷、住房贷款、甚至投资理财、养老保险等多种需求。交叉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为改变不合理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带来了新的可能。
业务品种的交叉客观上要求机构具备更加全面的服务功能。从中国当前实际情况看,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事实上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应该说金融机构广泛的网络分支机构、所掌握的长期的特殊的客户信息资料都为业务交叉的发展创造了机会。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随着市场需求的发展,资源共享的要求,过去的一些根据“出生证”由谁来发放而画地为牢式的监管理念已受到冲击。事实上,功能监管、机构准入和业务产品发展之间不需要相互设置障碍。随着经济发展,不论机构设立该由谁来审批,都不应阻碍有市场需求的业务创新。功能监管和业务发展之间并不必然发生矛盾。监管机构已在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转变观念,加强协调。此外,为了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这一趋势在有关立法中已有所体现。
六、外资银行的内在优势使得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外资银行的发展应配合宏观金融形势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外资银行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发展方面潜力很大。
外资银行的发展也应考虑配合中国宏观金融形势的需要。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在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存在一定的差异。外资银行可更多关注中国经济转轨中一些薄弱市场和产品、薄弱环节的发展,关注经济结构的变迁,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支持大西北的建设,与中资金融机构既有竞争,也是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我们还希望在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能够更加配合中国宏观金融形势需要,不仅在顺利周期阶段,共享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收益,也能够在逆境周期阶段,甚至危机期间,坚持长期经营、追求长远利益,这也是今年二月国际清算银行会议上大家讨论和研究的一个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