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行政诉讼中,哪种情形审判人员不必回避
在行政诉讼中,哪种情形审判人员不必回避()。 A 审判人员甲是原告的叔叔
B 审判人员甲是此案的证人
C 审判人员甲是被原告殴打的被害人乙的朋友
D 审判人员曾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驳回了同一原告的起诉
2. 调查取证是证监会的事,还是投诉人的事
证监关于进步加强稽查执工作意见 稽查执证监基本职责核工作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重要基础维护公、公平、公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本保障进步加强稽查执工作切实做严格执、公执、文明执提意见 、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违规线索能力机关业务监管部门派机构要发现线索、及移送等重点进步完善行政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效性针性增强违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违规迹象应按照稽查执要求固化证据同稽查执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效转换稽查执案件证据;违违规线索清楚应5工作内向稽查执部门移送由稽查执部门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违规线索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违规行识别标准同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工作机制达违立案标准线索应5工作内报送稽查局;涉及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服务机构同抄送相关辖区派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程序建立举报保护奖励制度充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机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违规线索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关证券期货违违规行报道、评论等信息监测析于社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重媒体线索及展调查 (三)完善违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违规线索处理提高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违规线索监测能力析处理能力析、评估基础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符合度等素线索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其线索于立案线索要及展立案调查;于待查线索要及启初步调查;于其线索转监管部门或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及召联席议等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机构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机构受理案件线索参照述要求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于触发立案标准行及立案调查稽查局各派机构均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领导班员关于审批事项工合作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拟市公司、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服务机构重案件必要稽查局签相关业务部门派机构要进步规范关立案事宜建立完善相应立案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监管部门要进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具体条件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机衔接;存需要及违违规行予制止、纠、警示、惩戒等情形要及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行达立案标准采取监管措施同要及移送稽查执部门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加强立案工作同要进步梳理完善行政许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罚相 (五)建立案件类管理制度建立案要案类(A类)、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进行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级机关具体明确查办要求及涉及其重敏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交金额违所较少或没违所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操纵市场案件、涉及重财务造假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情节较轻案件;B类案件A类、C类案件外其案件稽查执部门要同类别案件进行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案件查办质量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统复核移送及派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海、深圳专员办别与稽查总队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承办A类案件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管单位执部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同应按照稽查局统调配配合做稽查执工作津、沈阳、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都、西安等9区稽查局承办所辖区案件同需承办稽查局交办跨辖区案件区稽查局外派机构自立自办所辖区案件主同根据稽查局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调查调查程遇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等情形稽查局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制度规范及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及调查力量调配使用等职责同定期向领导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部门要按规定及立案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保证质量基础更加注重执效率社效进步提升及性、针性效性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应使用统调查通知书等律文书相关律文书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突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事实清楚、证据充、程序合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工作底稿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程、调查事项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起保存任何更改进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违规行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违规行证明目、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三、坚持优化查审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扩至全部派机构扩派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案件原则由派机构审理、处罚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能事权益造重影响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负责派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拟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案件审理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统性派机构审理案件相关律文书及作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派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作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部门委托事相关辖区派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机构要确保及、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衔接、配合坚持查审离原则前提调查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律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律赋予职责加违违规行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案件认定、处理标准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程序断提高审理效率于事实清楚、依据充、情节轻微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于重、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调查取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初步认定意见按相关规程展审理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足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两限每补充证据应30工作内完补充证据经审理认证据足能认定违行立审理部门结案进步完善查审部门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仍存重歧案件由领导召集调查、审理、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机构依照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及公行政处罚信息依保护证前提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事知情权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商处理机制机关派机构要别建立特别重案件快速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需要快速应社关注等情形特别重案件机关快速商处理机制由领导牵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专门工作组研究案件调查处理问题必要吸收机关相关部门派机构、相关交易所、管单位参加特殊处理机制需要采取监管措施关部门要及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做舆论宣传工作实行阶段新闻通报办及公布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机构参照述机制办理 (十)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权益原则鼓励涉案事自查自认自纠违违规行主减轻或消除危害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于整改效较、危害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效补偿依酌情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机关交办案件调查环节现规定结案情形由调查部门提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审理环节现规定结案情形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领导批准派机构自办案件结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联机制建立稽查执与信息披露监管联机制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立案调查要调查通知书载明涉嫌违主要类型并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告知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其及披露案件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执信息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部门、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间商沟通机制及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各类监管措施实施工作稽查执部门应及事拒配合接受调查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于虽未达立案标准或予行政处罚需要持续加关注通稽查关注名单式通报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发现问题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关派机构、监管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续应机制针性予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督促事限期整改及通报稽查执部门并依公披露事整改情况 (十三)加行政司衔接配合力度进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机关执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商、移送与办理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追诉标准司解释于达刑事追诉标准案件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即启与公安机关沟通商机关移送公安部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商必要邀请内相关部门参加;经级机关同意移送重案件必要通高、高检、公安部、证监共同参加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做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刑事追责力度派机构向所辖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参照建立相应商机制必要提请机关关部门研究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商请公安机关支持工作机制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效落实执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事阻碍执等突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外部协作体系机关派机构两层面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式与民政府建立制度化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机制涉及经济或社较影响执行要及通报政府;与其金融监管机构、政府关部门建立专门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赋予我执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资本市场监管与执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效打击跨境违犯罪行 五、严格执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超确需延办理期限应报领导审批力推进稽查执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步强化执信息公增强执工作透明度主接受社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立案或处罚决定级领导其部门、单位提予立案、予处罚或轻处罚意见权予立案、予处罚或轻处罚意见提立案调查、依予处罚或重处罚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系统任何涉案主体或事说情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工作同建立说情备案通报制度进步完善稽查执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关于监管执评估工作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工作合合规性及综合执效断改进稽查执工作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设定科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数量、质量、效率、效及执行否规范、合作机制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单位稽查执工作确保严格、公、文明执派机构监管工作评价考核、稽查经费配、稽查执干部考核等要述评价结作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稽查执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部门要复议意见书提问题及提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答复工作及司机关或务院制部门我稽查执审查意见转化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步加强执监督于严格执行律规、故意或重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报、案立、查处力及影响干扰案件查办依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化查询机制实现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相关数据查询建立稽查执电化查询机制渠道简化稽查执查询程序并查询支持单位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技术服务加强新型取证工具数据析系统研发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标准收集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析数据效率 (十九)加稽查执经费保障稽查执经费增要适应执任务执力量快速增加需要探索建立经费配使用与各执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机制加稽查执部门核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及执信息化系统建设投入改善稽查执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线调查办案员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二十)力充实稽查执力量增加稽查执员数量重点充实线执力量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区稽查局领导班建设实行稽查局单列管理局配备局级副局配备副局级区稽查局局兼任所辖区派机构党委委员派机构主要负责稽查执工作第责任派机构及区稽查局管稽查、审理工作局领导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任免需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部门负责任免需征求稽查局意见建立备干部稽查执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备干部应期批线执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强化执队伍建设力加强稽查执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造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执队伍同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专业职务员公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岗位与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案件专业执队伍稽查执干部每展少于两周专业培训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专业技能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队伍战斗力
3. 信用社能没收假币吗我怎么核实我的钱是不是真的
如果对是否是假币有疑问,你可以提起申诉的.
人民银行或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都可以办理.不过要大的营业部.
你要尽快去申诉.我记得有申诉时间的.好像是5天之内还是15天.我记不清了.
你的凭证上有人民币的冠字号等信息的,你提交申诉后,人民银行会要求信用社在三个工作日内上交你那个被没收的假币,鉴定后,人行会给你出具一个证明.如果是真币,他们会要求信用社退钱给你的.
4. 国际公法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 各国经济法规, 国际商务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条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基础测绘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彩票管理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 中国银行法的内容是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网址如下:
http://ke..com/view/2478814.htm?fr=ala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网址如下:
http://ke..com/view/79985.htm?fr=ala0
请你自己查看吧。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中国中央银行的法律体系
中国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法规)
8. 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责任行政强制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9. 金融机构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几率大概是多少
晕,要看什么案件了
也要看什么案情了
金融机构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不属于行政机构
同样存在败诉的可能哦